目前,康寧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針對彩虹股份有兩起在審案件,涉及侵犯康寧商業秘密以及專利侵權。2026年4月7日,ITC的行政法官(ALJ) 就其中一宗案件——玻璃配方(composition)專利侵權案件——作出初裁,認定彩虹股份侵犯了康寧所主張的兩項專利并構成違法行為,康寧對于這一有利結果表示認可。此外,該項 ITC 初裁還建議針對彩虹股份產品頒布有限排除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其包含認證要求并禁止進口由彩虹股份制造的落入康寧專有玻璃配方技術范圍內的液晶顯示玻璃基板產品,以及含有該彩虹玻璃的相關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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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寧尋求這一裁決,旨在保護其專有的熔融下拉制程和顯示玻璃基板技術,并依法對進口至美國的侵權產品行使相應的專利權利。
康寧始終堅信其技術所承載的價值以及其專利和商業秘密的可靠實力,而此次初裁結果進一步印證了這一立場。
尤為重要的是,初裁明確認定彩虹股份的玻璃產品侵犯了康寧所主張的相關專利,支持了康寧專利的有效性,進一步彰顯了康寧知識產權組合的實力與公信力。
第二起ITC案件主要聚焦生產流程及康寧商業秘密,目前仍在審理中。康寧預期 ITC將于 6月12日作出該案初裁結果。
康寧的知識產權源于長期、持續的研發投入,旨在創造能夠變革行業并改善人們生活的產品。康寧將繼續采取一切適當行動,堅定保護自身的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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