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接到一位消費者反映:提車時座椅保護套完好,而數十張意外翻到的照片,揭開了一輛“新車”的“展車”身份。
2026年3月27日,山西太原的陳女士滿心歡喜地開回自己新購的車。但是,幾天后,她在為車輛充電時的一次偶然操作,讓這份喜悅戛然而止。
“我當時停車充電時沒事干,熟悉車機的功能,無意翻到車機相冊,發現里面存了2月5日、6日拍的很多照片,記錄了車停在4S店展廳里的場景。”陳女士回憶道。
對于消費者全款購新車買到的卻為“展車”,4S店承認系 “工作失誤”,但拒絕陳女士的賠償訴求。目前,紅星新聞記者獲悉,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已介入。陳女士表示若協商不成將走法律程序維權。
全款購車上牌后
意外發現所購新車曾是“展車”
2026年3月22日,陳女士在山西環耀豹馳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簽訂購車合同,支付全款21萬余元購買一臺方程豹鈦7汽車。雙方簽訂的《汽車銷售合同》明確約定,銷售方應“真實、準確、完整地介紹標的車輛的基本情況”。
陳女士回憶,由于當時她看中的顏色的車沒現車,銷售說需要從外地調車。幾天后新車運抵,陳女士于3月27日提車回家。
陳女士為車輛辦理上牌手續,開始使用幾天后,意外在車機相冊內發現了端倪。她介紹,車機相冊里存了2月5號、6號拍的很多照片和視頻,畫面清晰顯示車輛位于4S店展廳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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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女士車機相冊內保存的照片
紅星新聞記者通過陳女士車輛的屏幕查看,在車機相冊內,顯示日期“2026年2月5日”下有30余張照片,均為該車在4S店展廳內向外拍攝的圖片。在另一文件夾內還包括2段視頻,清晰記錄下顧客體驗乘坐該車時的聲音。在該車“行車記錄儀”文件夾內,存儲了該車2月6日不同攝像頭拍攝的多張照片,同樣顯示該車位于4S店展廳內。
“我交完全款愿意等幾天提車,就是為開輛全新的車回家。結果給我一輛展廳擺過的車,心里肯定不舒服。” 陳女士說,展廳展示車輛通常通著電供顧客試乘,頻繁開關車門、觸摸內飾難免會造成一定磨損,這與她全款購車所期望的“全新車”存在心理落差。
4S店說法:
承認“工作失誤” 沒發現“是展車”
發現問題后,陳女士第二天即前往4S店交涉,但過程并不順利。
據陳女士提供的錄音顯示,店方起初堅決否認,稱這是從外地調來的新車,不是展車。直到陳女士出示車機相冊的照片和視頻,銷售人員核查車輛流轉記錄和店內監控后,不得不承認這確是他們店2月份擺放過的展車,后流轉至外店,因未售出,又從外店調回銷售。
4月13日,陳女士撥打車企官方客服熱線進行投訴。據通話錄音顯示,客服稱,門店在這一事件上的備注為“陳女士購車前已告知其該車為展車,如果能接受就調車回來交付,接受不了可以等下一批”。對此,陳女士大為吃驚,表示客服的描述純屬子虛烏有。此后,她再撥打熱線,客服表示已沒有上述備注。
陳女士認為,自己受到消費欺詐,該4S店侵犯自己的消費者知情權。她提出換車或5萬元賠償并賠禮道歉的要求,但遭到4S店的拒絕。她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對方希望以贈送深度保養或價值一兩千元的禮品解決,強調車輛已上牌,退換會變成二手車導致公司較大損失,“換車肯定不用想”,若堅持換車就“走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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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陳女士車輛的4S門店
4月19日,紅星新聞記者陪同陳女士來到該4S店,銷售經理承認該車曾作為展車展示,稱此次事件是“工作失誤”——庫表僅記錄車輛位置,未詳細備注歷史用途,系銷售與交付環節疏忽導致,并非故意隱瞞。
該經理解釋,展廳車輛會定期輪換銷售,但此車調撥流轉后再銷售時已不顯示“展車”身份。他還透露,展車銷售是行業普遍做法,但 “肯定會告知客戶”,有些客戶也能接受。同時,以前也碰到過交付時才發現是展車的情況,“我們會告訴顧客,要么繼續辦手續,要么換車、退車,還會給點補償。但這次是壓根沒發現它是個展車。”
陳女士回憶起一個細節,她提車時,這輛車的座椅有保護套,“完全是新車模樣。”而展廳內的試乘車,往往都會去掉座椅的保護套。
該細節得到了銷售經理的證實,他表示,交付專員在交車之前要做各方面檢測。該車輛交付給陳女士時座椅保護套完好,而這種保護套通常是一次性的,摘下來就套不回去,“也不知道這個車的保護套是怎么又裝回去的。”
該銷售經理還表示,他們正在聯系二手車商,若能確定有車商愿意回收此車,4S店可以全額退還陳女士購車款。但他同時明確,陳女士提出的“5萬元賠償+賠禮道歉”的要求有點高,無法滿足。
對于此事,4月20日,紅星新聞記者以記者身份致電該店“服務、投訴熱線”,接線的另一位銷售經理表示,對于客戶的要求,已經和集團報備,客戶提出的賠償標準接受不了,如果談不攏,建議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同日,記者致電該車企官方熱線,客服表示,系統顯示備注為目前正在聯系客戶溝通,該事件正在處理中。
陳女士表示,如果最終與4S店協商仍無法達成一致,她將考慮通過法律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監管部門證實已收到投訴舉報
此前判例:是否“退一賠三”存差異
陳女士表示,在協商陷入僵局后,她已向當地市場監管及商務部門進行舉報,要求對涉事4S店涉嫌欺詐消費者、侵犯知情權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4月20日,在記者采訪過程中,陳女士接到當地市場監管部門電話,對方稱已經依法對涉事4S店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陳女士表示,據市場監管部門電話告知,責令整改的核心是銷售單位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要求對方在銷售車輛前,必須把車輛的真實信息全面告知消費者。同日,記者致電當地市場監管部門,證實已收到陳女士的投訴舉報。
記者檢索發現,類似糾紛并非個例,但司法裁判尺度存在差異。
如2023年3月15日,法院公布一起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據該典型案例披露,張某鵬購買某品牌汽車后,通過讀取車輛內置儲存卡發現該車在銷售前被停放在展廳展示過,系展車,訴至法院要求“退一賠三”。法院審理后,判決銷售商賠償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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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女士表示若協商不成將走法律程序維權(資料圖)
該典型案例指出,展車并不當然屬于“舊車”,經營者未如實告知消費者車輛是展車,亦不當然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欺詐行為。但經營者未如實告知所交付車輛為展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汽車大宗消費品,車輛是否是展車,會對消費者的選擇權的行使、消費心理及后續的使用感受造成一定的影響。如果車輛是展車,經營者應履行告知義務。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到展車,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2019年一起類似案件作出的終審判決顯示,經營者在消費者向其明確詢問交付車輛是否為其曾看過的展車時,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不履行告知義務,且虛構其另行調運一輛全新車輛交付消費者的事實。長春中院認為,經營者的上述不按合同約定提供商品的行為已經構成對消費者的消費欺詐,判決支持了消費者“退一賠三”的訴訟請求。
紅星新聞首席記者張炎良 攝影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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