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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責任險的拒賠主要分為兩大類,每一類下又有多種常見拒賠理由。陳律認為,雇主責任險拒賠無外乎以下兩類:
- 保險公司認為“雇主無責”從而拒賠。
雇主責任險以雇主依法承擔責任為前提,理賠的第一步是確認雇主在法律上是否存在賠償責任。如果保險公司認為,雇主本來在法律上不需要賠償,雇主先行墊付的錢屬于“人道主義補償”,則會以此為由拒賠。 - 保險公司認為“雇主有責”,
但卻以“責任認定爭議”“賠償范圍或比例不符”或“觸發保單免責條款”等為由拒絕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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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六類拒賠情形及應對要點:
一、保險公司認定不是承保對象或不存在勞動關系,從而拒賠
- 注意“雇員”定義與勞動法中的區別
雇主責任險中的“雇員”與勞動法中的“雇員”并非同一概念。勞動法中的雇員通常需要具備勞動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才能受到保護。但當前用工形式多樣,實務中既有勞動關系,也有勞務關系、雇傭關系或其他用工形式。此時,應查看保險合同中對“雇員”的具體定義,是否將其局限為某一類。如果存在限制性定義,還需審查保險公司是否就該條款向投保人進行了充分的提示說明,否則可以主張該格式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 - 保險公司是否履行了承保人員的登記及核查確認義務
在初期審查時,如果保險公司認為某些員工不符合承保條件,應當向投保人明確提出。保險公司在承保審查過程中(例如要求提供身份證號、勞動合同、技術證書等),如果未盡到相應審查義務,或者投保時已經明知相關情況,則出險后不能以“非雇員”或“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拒賠。
二、職業類別變更,導致風險等級增加,被拒賠
雇主責任險并非對所有職業都承保。保險公司會進行職業分級,不同職業的工作事故風險概率不同,投保費率也不同。部分高風險職業,保險公司不予承保。常見情形是:投保時為2-3類職業,實際從事4-6類職業,被拒賠后能否獲得理賠?主要看以下五點:
- 事故成因
如果事故的發生與職業變更不具有直接關聯性,例如上下班路上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依法需要承擔工傷責任的情形,與職業本身并無關聯,此時保險公司不能以此為由拒賠。 - 變更是否導致工作危險性顯著增加
法律強調“顯著”二字。如果前后工種的風險等級差別不大,則不能以此為由拒賠。 - 職業變更的背景及未及時通知的原因
需要審查職業變更是否有正當理由和客觀背景,而非為了獲取低保費而“故意隱瞞”。 - 變更后從事的工作是否超出保險公司的承保范圍
例如,保險公司僅承保1-4類職業,承保范圍內只是費率不同,其他一致。在承保范圍內發生職業類別變動,仍存在理賠可能性。如果實際從事的是6類職業,則超出保險公司承保范圍。 - 是否對職業分級進行了充分的提示說明
投保時,保險公司是否就職業類別、承保范圍等問題進行了明確詢問和充分告知?如果沒有對職業劃分標準等進行充分提示和說明,相關條款可以主張無效,從而爭取理賠。
三、責任認定存在爭議
保險公司認為,事故發生后員工和公司都有過錯,需要先劃分責任,再確定損失。雇主對雇員賠償責任的認定,是雇主責任險賠付的前提,責任認定直接影響賠償金額。這里需要區分兩種情形:
- 基于勞動關系下的工傷賠償責任
此時適用《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中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不具體區分事故發生時員工是否存在過錯。只要有工傷認定,就應按固定項目進行賠償,不需要另行定責。 - 非勞動關系(勞務或雇傭關系)下的責任
(1)依據《民法典》走“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按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賠付。具體責任需結合事故情況分析:例如,雇主未能提供安全的勞動條件或未盡到安全監管義務,可能負主要責任;員工未按安全規范操作或缺乏防范意識,可能承擔次要責任。法院最終可能按比例判決雙方承擔責任(如5:5、7:3等)保險公司按責任認定后的比例賠償具有合理性。即便雙方無法達成一致,仍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在其認可的責任范圍內先行支付,僅就差額部分提起訴訟。
(2)建議在非勞動關系下,雇主與員工達成和解協議時,最好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責任比例。否則私下簽署的和解協議,若保險公司不認可過錯責任方式,最終仍需由法院認定。
四、保險競合:以“多份保險重復理賠”為由拒賠
保險公司認為,傷者或雇主已從其他保險項目獲得賠償,因此以“重復理賠”為由拒賠雇主責任險。雇主責任險的本質是保障雇主依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因此,判斷的關鍵在于:無論雇員發生怎樣的事故,雇主是否仍需在本案中承擔法定賠償責任?如果需要,則雇主責任險應當賠償;反之則不需賠償。
- 例:員工發生交通事故,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基于人身傷害侵權賠償了一筆錢。但員工是在上下班路上發生事故,完成工傷認定后,仍有權向公司繼續主張工傷賠償項目,此時觸發雇主責任險,保險公司的拒賠不合理。
- 例:雇主同時投保了團體意外險。目前實務中,意外險通常被認定為福利性質,不能免除雇主的法定賠償責任,因此雇主責任險仍應賠償。僅有少數省份觀點認為,無論單位購買何種保險,其本質是避免員工受傷對公司造成的損失,因此意外險可以抵扣雇主的法定賠償責任。若雇主已無法定賠償責任,雇主責任險就不能二次理賠。
五、程序瑕疵或觸發免責條款,被拒賠
常見情形包括:未及時報案、未按要求提交事故責任報告,導致無法認定承保責任,從而被拒賠。程序不合規往往觸發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例如超過時效未做工傷認定導致無法取得工傷認定書,或者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報案導致事實無法查明等。針對此類拒賠,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應對:
- 程序問題是否必然影響案件事實的查明
例如,雖無法獲得工傷認定書,但是否有其他證據能夠證實事故屬于工傷?再如,雖未及時報案或通知事故調查組,但有監控錄像、證人證言等證據仍能證明事故的性質和原因,則保險公司不能僅以程序問題拒賠。首先要落實程序瑕疵是否必然導致事實無法查明。 - 投保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或重大過失,或者是否存在客觀正當理由
例如,事故發生后投保人已通知保險公司,但保險公司并未要求落實具體事項,事后因客觀原因無法繼續補充材料的,不能以此為由拒賠。 - 免責條款是否經過充分提示說明
保險公司以程序瑕疵為由不予賠付,本質上是減輕自身責任的免責條款。該條款是否在投保前進行了明確說明?否則,依據《保險法》第十七條,可以主張該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
六、員工或家屬在公司與保險公司爭議未結時,能否通過雇主責任險獲賠?
發生事故后,員工向雇主申請賠償。雇主認為已購買保險,應由保險公司承擔;保險公司則認為,雇主責任險的投保人是雇主,申請理賠方也應是雇主,因此不受理員工直接索賠。同時,保險公司還認為,在雇主未向員工實際賠償之前,不支付雇主責任保險金。員工或家屬遇到這種情況該怎么辦?
首先理清法律關系:雇主責任險由雇主投保,保障的是雇主的損失,保險受益人確實不是員工。因此,員工直接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主體不適格。但員工發生事故后,公司負有向其賠償的義務,該義務與保險公司無關。員工有以下兩種選擇:
- 直接起訴雇主
員工可以直接起訴公司,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雇主履行賠償義務后,是否向保險公司追償,與員工無關。 - 將雇主與保險公司一并起訴
在雇主怠于履行賠償義務時,員工可以將雇主和保險公司作為共同被告起訴,要求法院在同一案件中同時審理兩個法律關系,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將本應賠付給公司的保險金直接支付給員工。
具體選擇何種方式,可以綜合考慮案件處理周期、各主體的償付能力等因素,以上是雇主責任險常見拒賠情形及理賠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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