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焦作一條普通的村道上,一根橫亙在路中間的繩子,將一個13歲男孩的命運狠狠拽入深淵。這根繩子是村里一位老人為打玉米、晾曬糧食私自拴上的,橫跨村道,沒有任何警示標志。
當天,男孩騎車前往補習班,頸部被繩索狠狠勒住,連人帶車摔倒在地。在氣管完全斷裂的劇痛下,這個13歲的孩子用雙手托住自己的頭部,生生跑回了家求救。醫(yī)院診斷結(jié)果觸目驚心:氣管完全斷裂、食管破裂、氣管軟骨骨折、雙側(cè)喉返神經(jīng)損傷、氣管食管瘺,伴隨呼吸衰竭和肺部感染。醫(yī)生直言:“救活救不活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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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成績常年穩(wěn)居全校前三的孩子,至今仍在ICU搶救,尚未脫離生命危險。
他的母親郝女士身患白血病、乳腺癌,還曾接受心臟手術(shù),多年治療耗盡家中所有積蓄,全家靠低保勉強度日。事發(fā)后僅一周,醫(yī)藥費已花去20萬元。而拴繩老人僅支付了1萬元賠償,便不再露面。當記者打電話詢問拴繩原因時,對方直接掛斷了電話。
寫到這,我無法只用“心痛”來表達對這起事件的態(tài)度。這起事件不僅是一個家庭的悲劇,更是一面映照農(nóng)村公共安全管理盲區(qū)的鏡子。老人應承擔怎樣的民事賠償責任?他的行為是否構(gòu)成刑事犯罪?當肇事方無力賠償時,社會又該如何兜底?
一、民事賠償:老人應承擔多少責任?
從民事侵權(quán)角度看,老人的賠償責任非常清晰。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公共道路上設置妨礙通行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當事人應負侵權(quán)賠償責任。村道是公共通行空間,老人私拉繩索橫跨路面,屬于典型的在公共道路上設置妨礙通行物品的行為。村道不是自家院子,橫跨道路的繩索在遠處幾乎看不見,騎車人很難及時發(fā)現(xiàn),一旦掛上,輕則摔傷,重則割喉。
同時,老人未設置任何警示標志,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在公共場所設置障礙造成他人損害,不能證明已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quán)責任。
民事責任承擔方式包括: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如造成殘疾,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男孩的傷情已達到重傷二級標準,后續(xù)可能面臨長期康復治療,醫(yī)療費用將是一筆天文數(shù)字,老人的賠償責任預計將非常沉重。
類似的判例可以參考,南通啟東法院曾審理一起案件,潘某因建房在路上拉繩致騎車老人割喉并構(gòu)成四級傷殘,法院判令潘某賠償36萬余元。本案中男孩傷情可能更重,賠償金額或?qū)⒏摺?/p>
此外,如果男孩后續(xù)被鑒定為傷殘,還可主張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前者是對勞動能力喪失的補償,后者是對精神痛苦的撫慰——在侵權(quán)造成嚴重人身損害時,受害人有權(quán)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二、刑事責任:老人涉嫌什么罪?
公眾最關心的問題莫過于:老人的行為是否構(gòu)成刑事犯罪?
從目前披露的信息來看,老人可能涉嫌過失致人重傷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過失致人重傷罪的構(gòu)成需要滿足三個要件:主觀上存在過失、客觀上造成重傷結(jié)果、行為與結(jié)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主觀上,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老人私拉繩子橫跨村道,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危及過往行人和車輛的安全,卻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也沒有設置任何警示標志,持放任態(tài)度。這正符合過失致人重傷罪所要求的“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的疏忽大意過失。
客觀上,造成了重傷的嚴重后果。醫(yī)院診斷證明顯示:氣管離斷傷、氣管軟骨骨折、食管撕裂傷、雙側(cè)喉返神經(jīng)損傷、氣管食管瘺,系列嚴重傷情已明確達到了重傷的認定標準。這些傷情對呼吸、進食等基本生理功能造成了毀滅性影響,在司法鑒定中完全符合重傷二級標準。
從因果關系看,老人的行為與男孩的重傷結(jié)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直接因果關系。正是因為老人在村道上私設繩索這一危險源,男孩在正常騎行中才會被勒住頸部、摔倒在地并遭受重傷。這一因果關系清晰明確,不存在其他介入因素打斷因果關系的空間。需要指出的是,男孩正常騎行在村道上,不存在過錯,不適用“與有過失”原則。
值得關注的還有另一個可能適用的罪名——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jù)《刑法》,過失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老人私拉繩索橫跨村道,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通行安全,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征。
兩罪如何區(qū)分? 過失致人重傷罪的保護對象是特定個體的人身權(quán)利,量刑為三年以下;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護對象是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公共安全,量刑為三至七年。本案中,老人私設繩索的行為發(fā)生在公共村道上,任何經(jīng)過該路段的行人或車輛都可能受害,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安全,更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最終以何罪起訴,將取決于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對行為性質(zhì)的認定。
參照類似判例,河南南陽宛城法院曾審理一起案件,秦某、丁某為建房安全用繩子橫欄公路,致騎車人惠某被繩索割喉當場死亡。法院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別判處二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本案中男孩雖未死亡,但傷情極為嚴重,法院在量刑時必然會將此作為重要考量因素。
此外,老人事后僅支付1萬元便避而不見、記者打電話追問直接掛斷的行為,雖不構(gòu)成新的罪名,但在量刑時可能被視為“悔罪態(tài)度差”,對老人不利。在司法實踐中,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是重要的從輕情節(jié),反之則可能被從重處罰。目前當?shù)孛窬呀槿胝{(diào)查,老人對私自扯繩的行為供認不諱,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三、賠償困境:當法律追責遇上現(xiàn)實無力
理想狀態(tài)下,老人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但現(xiàn)實是殘酷的——農(nóng)村老人名下可能幾乎沒有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chǎn)。李肖峰律師直言,民事賠償是男孩家庭最迫切的需求,但老人很可能無力賠償。
這就引出了一個更深層的問題:當加害方無力賠償時,受害者怎么辦?
答案是:多層次的救助體系。第一層,民政救助和慈善幫扶——村里已為男孩家庭申請低保,村兩委第一時間幫扶,民政所、慈善機構(gòu)紛紛介入,百鄉(xiāng)慈善協(xié)會在多個村街發(fā)起倡議書募集捐款。第二層,司法救助——符合條件時可申請,這是國家給予特殊困難當事人的臨時性救助。第三層,社會愛心——截至4月12日,村民、同學及家長自發(fā)捐款已達上萬元。
但我們必須清醒地看到,男孩后續(xù)需要多次大手術(shù),還要闖過感染、營養(yǎng)、血栓等多重難關,醫(yī)療費用是一個天文數(shù)字。現(xiàn)有的救助遠遠不夠。
這起事件也提醒我們:公共道路絕非私人場地,隨意私拉繩索、設置路障,是對他人生命安全的極度漠視。 一根繩子,毀掉一個優(yōu)秀孩子的未來,拖垮一個本就苦難的家庭。法律會追究肇事者的責任,但法律無法替代安全意識。那些在路上拉繩的人,也許從未想過這根繩子可能致命——但它就是致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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