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美博弈愈演愈烈的大背景下,這部法規的出臺時機耐人尋味,它所劍指的對象也毫不含糊——美國那套運行了數十年、讓全世界苦不堪言的"長臂管轄"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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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一聽"長臂管轄"四個字就覺得是抽象的法律概念,離日常生活很遠。其實不然,這套東西早已在全球制造了一連串活生生的案例。最典型的就是法國阿爾斯通公司的遭遇。
2013年,阿爾斯通高管皮耶魯齊在美國被捕,罪名是涉嫌違反美國《反海外腐敗法》,而相關商業行為發生在印度尼西亞,跟美國本土幾乎沒有直接關聯。案子打了幾年,阿爾斯通元氣大傷,最終其核心電力業務在2015年被美國通用電氣收入囊中。
皮耶魯齊后來寫了一本書叫《美國陷阱》,把這段經歷原原本本揭了出來。法國人至今說起這件事仍然憤憤不平——堂堂歐洲工業明珠,竟被美國用司法手段"合法"地端了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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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對"長臂管轄"同樣不陌生。2018年12月,華為公司高管孟晚舟在加拿大溫哥華轉機時被捕,理由是美國指控其涉嫌違反對伊朗的制裁禁令。
這個案子在全球引發巨大爭議,直到2021年9月雙方達成暫緩起訴協議后孟晚舟才得以回國。這些案例有一個共同特征:美國把自己的國內法當成全球適用的"超級法律",交易不在美國發生、當事人不是美國公民,甚至連美元結算這種技術性細節都能成為美國伸手的理由。
自特朗普2025年1月重返白宮以來,這種做法不但沒有收斂,反而加速擴張。美國商務部工業與安全局成了全球最"高產"的制裁機構之一。2025年3月25日,美方一次性將50多家中國科技企業和科研機構拉入黑名單,覆蓋人工智能大模型、超級計算機、量子技術等幾乎所有前沿領域。
到了2025年9月,又有23家中國企業被塞進實體清單,行業跨度從半導體延伸到生物技術和物流供應鏈。出口管制、投資封鎖、市場準入限制,工具箱里的家伙什全亮了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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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真正讓人警覺的是美方制裁工具的"進化"。
2025年底,美國正式強化了所謂"50%穿透規則"——被列入實體清單的中國股東只要直接或間接持有某家非美國公司50%及以上股份,這家公司就自動落入同等限制范圍。
這意味著制裁不再是"點對點"打擊,而是沿著股權結構"順藤摸瓜",想通過海外子公司繞道走幾乎成了不可能的事。
安世半導體的遭遇把這條規則的荒謬演繹到了極致。2024年12月,安世半導體的母公司聞泰科技被美國列入實體清單。到了2025年10月初,美方動用"穿透規則"把矛頭對準了注冊在荷蘭的安世半導體。
美國甚至越過企業直接向荷蘭政府施壓,要求撤換安世半導體的中方CEO并調整公司治理結構,否則就將荷蘭也拉入制裁范圍。荷蘭最終扛不住,2025年10月以"國家安全"為由對安世半導體實施強制行政接管,凍結了高達147億元人民幣的全球資產。
一家通過正常商業途徑在海外合法運營的中國企業,就這樣被美國的一紙行政令連根拔起。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教授霍政欣曾公開指出,外國"長臂管轄"行徑正呈現出明顯的"擴大化、穿透化"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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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這種步步緊逼的態勢,中國的反應并非倉促應戰,而是沿著一條清晰的立法路線圖穩步推進。2021年,《反外國制裁法》出臺,搭建了反制裁的基本法律框架。
2025年3月,配套的實施規定公布施行,細化了操作層面的制度安排。2026年3月27日,國務院第8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條例》。從法律到行政法規再到實施細則,一套"三反"法律工具箱在五年時間里逐步成型。
這部《條例》的制度設計值得仔細拆解。它構建了四套相互銜接的運行機制:識別、阻斷、惡意實體清單、禁執令。
識別制度由國務院法治部門牽頭,聯合相關機關對外國域外管轄措施進行專業評判,考察其是否違反國際法、與該國是否存在適當聯系、是否危害中國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這是一個"先診斷后開方"的過程,體現了法治思維而非政治沖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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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斷制度則直接賦予了中國企業"說不"的法律底氣——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執行、也不得協助執行被識別為不當的外國域外管轄措施。以往中國企業在面對美國制裁時往往陷入兩難:配合美國就違背自身利益,不配合又怕遭到報復。現在,中國法律明確站在了企業身后。
惡意實體清單制度則是"以彼之道還施彼身",那些積極推動或參與實施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措施的外國組織和個人,可能面臨中國方面的對等限制。禁執令制度更為剛性——違反禁令者將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在中國境內形成了一道硬性法律屏障。
值得注意的是,中國并不是第一個舉起反"長臂管轄"法律武器的經濟體。歐盟早在1996年就通過了《阻斷法令》,起因正是美國當年對古巴、伊朗的制裁不斷向域外延伸,歐洲企業深受其害。
英國1980年就有了《保護貿易利益法》,加拿大1984年出臺了《外國域外措施法》,都是針對美國的類似做法。但這些法律在實踐中的執行力度一直飽受質疑——
歐盟《阻斷法令》自頒布以來真正被援引的案例屈指可數,很大程度上因為歐洲國家在安全上對美國的依賴太深,不敢在法律層面真正"硬碰硬"。
中國這部《條例》的不同之處在于,它覆蓋的不僅是經貿領域,反制手段上惡意實體清單和禁執令雙管齊下,而且中國作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有足夠的市場體量讓這套制度產生實際威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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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終究在于實施,而中國的司法系統在《條例》正式出臺之前其實已經完成了一次關鍵的"實戰檢驗"。2023年,一家中國海洋工程公司與歐洲S船用設備公司簽訂了約1945萬美元的船舶建造分包合同。
2024年6月,第三國將中方公司列入制裁清單后,外方公司隨即以"執行第三國制裁令"為由中止支付1186萬美元尾款。中方企業選擇了依法維權。
2024年9月18日,南京海事法院裁定扣押涉案船舶;10月11日,中方依據《反外國制裁法》第十二條提起侵權訴訟,索賠人民幣8600余萬元。僅僅39天后,雙方便達成調解,外方支付了9974.3萬元反擔保金。
這起案件入選"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5年度十大案件",其核心意義在于突破了合同中約定的境外仲裁條款,確立了中國法院對涉制裁案件的司法管轄權——外國單邊制裁令從此不能再當作賴賬的擋箭牌。
這起案件還傳遞了一個容易被忽視的信號:對于那些在華開展業務的跨國企業而言,未來將面臨一個現實的"合規困境"——美國的制裁法和中國的反制法可能在同一筆交易中同時生效,方向卻完全相反。
選擇配合美國,就可能違反中國的阻斷制度;選擇遵守中國法律,又可能觸犯美國的制裁禁令。這種"雙向合規擠壓"將迫使越來越多的企業重新審視自身在中美之間的法律風險敞口,某種意義上也是在用市場力量倒逼國際社會正視美國"長臂管轄"的不合理性。
司法部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特別強調了一個關鍵區分:中國以立法形式實施反制,與某些國家濫用"長臂管轄"有本質區別。
中國的立法屬于防御性質,目的是回擊違背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基本準則的不當域外管轄行為。條例第一條也明確寫道,立法目的之一是"維護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
這部《條例》的出臺對廣大發展中國家也具有參照意義。長期以來,美國的"長臂管轄"不只是針對中國,拉美、中東、東南亞的企業和個人同樣深受其害。中國率先構建起一套體系化的法律反制框架,客觀上為其他國家提供了一個可供借鑒的制度樣本。
當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用法律手段抵制單邊霸權,"長臂"能伸到的地方就會越來越少。特朗普政府制裁大棒揮得越猛,對手的法律屏障就筑得越高,這或許是華盛頓沒有料到的。
全球治理需要的是規則而不是霸權,需要的是平等對話而不是單方面脅迫——這部條例用法律語言重申了這個樸素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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