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當事人經(jīng)常會問:“如果我全部供認,會怎么樣?”“如果我堅決不認,會怎么樣?”
這些問題,實際上體現(xiàn)了當事人面臨囚徒困境作出抉擇時的困惑。
總體而言,當事人在囚徒困境中選擇配合調(diào)查,其自己的案件裁判結果可能有三種:可能免除罪責、可能減輕罪責,還可能加重罪責。同理,當事人面臨囚徒困境中不論是否選擇配合調(diào)查,也不論是否選擇作出對同案人不利的指證,案件裁判結果都是上述三種,僅從理論上分析可能的結果并沒有個案的指導意義。
至于具體個案中,當事人該如何抉擇才能實現(xiàn)利益最大化,獲得最優(yōu)的案件處理結果,既取決于當事人自己的聰明才智,也取決于是否得到律師的有效輔導。
因此,在具體到個案的刑事危機處理過程中,律師需要為他們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分析他們選擇配合調(diào)查對案件調(diào)查的影響、對他們個人定罪量刑的影響,供他們作出抉擇時參考,幫助他們作出具體案件事實、具體案件形勢下的最優(yōu)抉擇。
一、免除罪責
在囚徒困境下,當事人選擇配合辦案機關的調(diào)查,如實供述相關犯罪事實,愿意認罪認罰,請求寬大處理,在不少案件中確實可以獲得寬大處理的結果。
尤其是在賄賂案件中,在當前司法環(huán)境下,辦案機關不僅考慮法律因素,也會考慮其他法律之外的因素,有時確實可以對配合調(diào)查的行賄人寬大處理,不移送檢察機關處理。
? 典型案例:侯某涉嫌行賄罪、非法占用農(nóng)用地罪一案 侯某因涉嫌非法占用農(nóng)用地罪被抓獲歸案刑事拘留。在調(diào)查過程中,侯某的手機微信聊天記錄被提取,辦案機關發(fā)現(xiàn)了賄賂事實。后辦案機關抓獲了相關部門公職人員,公職人員承認收受侯某給予的好處。 辦案人員對侯某進行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普法教育,明確告知:辦案機關的主要目的是辦理公職人員的賄賂犯罪問題,對于行賄人員可以考慮寬大處理。如果侯某配合表現(xiàn)好,甚至可以爭取作違紀處理,不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不追究其行賄罪的刑事責任。但如果侯某拒不交代,現(xiàn)有微信聊天記錄以及受賄人的供述也足夠對他進行定罪量刑。
經(jīng)過思想斗爭,侯某作出妥協(xié),如實供述了賄送現(xiàn)金40萬元及禮物若干的犯罪事實。幾個月后,辦案機關兌現(xiàn)承諾,讓侯某在《悔過具結書》上簽字,明確告知其行賄行為已得到從寬處理,作為違紀事實,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
該案中,侯某在利弊權衡下作出配合調(diào)查的抉擇,辦案機關也確實對其寬大處理,最后行賄案件沒有移送檢察機關,侯某真的獲得無罪的從寬處理結果。
二、減輕罪責
當事人選擇配合調(diào)查,就可能具有坦白、自首、認罪認罰、立功等從寬處理情節(jié),其罪責有機會減輕。
在部分案件中,當事人作出對其他同案人不利的證詞,可以讓更多同案人來承擔刑事責任,從而在共同犯罪中區(qū)分主從犯。配合調(diào)查的當事人可能被認定為從犯,或者在罪責承擔中不會成為“第一被告人”,讓其自己罪責更輕。
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供述出來罪責比他大的同案人越多,他自己的罪責也就相對越小,在刑事訴訟文書中當事人的排序也就越靠后,更可能獲得從輕、減輕處罰的結果。
? 典型案例:張某、歐陽某等人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一案 歐陽某等人被抓獲歸案后,在案發(fā)現(xiàn)場就如實供述了張某是公司股東、老板,負責公司的全面經(jīng)營活動,他們和張某是親戚關系,從老家過來投靠張某,幫張某打工、管理公司。 辦案人員讓歐陽某打電話告訴張某“消防來檢查”,張某趕回到公司時就被現(xiàn)場等待的辦案人員抓獲。 最終,張某被認定為主犯,歐陽某等幾名員工被認定為從犯,得到從寬處理。
此外,在部分案件中,當事人配合辦案機關的要求,讓其他同案人到辦案機關投案自首或者說明情況,還可以被認定為立功表現(xiàn),得到進一步的寬大處理。
三、加重罪責
在囚徒困境下,當事人做出對同案人不利的指證,不一定能真的減輕他自己的罪責。
如前所述,同案人到案后可能供述更多的犯罪事實,或者主動供述的其他犯罪事實,可能導致共同犯罪的犯罪事實、犯罪金額、罪名數(shù)量、犯罪情節(jié)等增加或者加重,也可能導致其他犯罪事實被查實的可能——這些原因,都可能導致當事人罪責更大。
司法實踐中經(jīng)常出現(xiàn)這種情況:當事人在囚徒困境下作出決策,將他參與過的、實施過的全部犯罪事實如實供述,作出對同案人的不利指證,雖然獲得認罪態(tài)度好、坦白的情節(jié)。但當事人供述的同案人犯罪事實,也是當事人自己參與、共同實施的犯罪事實,甚至還可能超出辦案機關所掌握的犯罪事實。
那么,當事人供述的犯罪事實越多,他的罪責也就越重。這是很好理解的。
一旦選擇配合調(diào)查,供述同案人的犯罪行為,這就往往要求供述的徹底性。同案人歸案后也可能供述當事人沒有供述過的共同犯罪事實,進而產(chǎn)生不利結果。同案人都選擇作出對對方不利的供述,那么全部犯罪事實就得到共同犯罪人的供述印證,兩人因而可能被認定更多的犯罪事實、犯罪金額、罪名數(shù)量,更重的犯罪情節(jié)等。
? 典型案例:李某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案 李某所在公司承接了政府環(huán)保工程項目,李某作為項目負責人。當?shù)刂菸瘯浺蛏嫦邮苜V被采取留置措施,供述幫助李某獲得工程項目,以現(xiàn)金和轉賬方式收取了李某1000萬元的好處費。李某以涉嫌行賄罪被采取強制措施。 辦案機關對李某進行充分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普法教育。李某最終決定積極配合調(diào)查。李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為了獲得工程項目請托州委書記,并賄送1000萬元好處費的行賄事實。同時,李某還主動供述了行賄款的來源——工程分包商馮某向其行賄的6000多萬元。辦案機關繼續(xù)追究馮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刑事責任,而李某則面臨行賄1000萬元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6000多萬元的刑事責任。
上述案件中李某的罪責由辦案機關原先偵辦的一個罪變成了兩個罪,李某配合調(diào)查換來的坦白情節(jié),與罪名增加到兩個的罪責變化相比,顯得微不足道。
因此,面對囚徒困境,當事人不宜盲目決策,而應在專業(yè)律師的輔導下,結合案件具體事實、證據(jù)狀況和司法實踐,權衡“坦白從寬”的真實承諾與“自證其罪”的現(xiàn)實風險,作出真正符合自身利益的最優(yōu)抉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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