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以登記經營范圍還是實際經營范圍為準?
作者:唐青林 聶靚婧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閱讀提示:(一)勞動者從金融信息公司跳槽至視頻平臺,原用人單位以營業執照經營范圍重合為由主張違反競業限制。二審法院改判,明確認定是否形成競爭關系不能僅看登記的經營范圍,還應結合實際經營內容、服務對象、產品受眾、對應市場等因素綜合判斷。
(二)本案例為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審理類似案件時應當參照。本案為競業限制案件的審理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審理競業限制糾紛案件時,審查勞動者自營或者新入職單位與原用人單位是否形成競爭關系,不應僅從依法登記的經營范圍是否重合進行認定,還應當結合實際經營內容、服務對象或者產品受眾、對應市場等方面是否重合進行綜合判斷。勞動者提供證據證明自營或者新入職單位與原用人單位的實際經營內容、服務對象或者產品受眾、對應市場等不相同,主張不存在競爭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案情簡介
一、王某于2018年7月2日入職A公司,擔任智能數據分析崗位工作。2019年7月23日,王某、A公司又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對競業行為、競業限制期限、競業限制補償金等內容進行了約定。
二、2020年7月27日,王某以個人原因辭職。A公司隨后向其發出競業限制提醒函,要求其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不得去競業企業工作,并支付了2020年7月至9月的競業限制補償金6796.92元。
三、2020年8月6日,王某加入B公司。A公司認為B公司的經營范圍包含“信息科技、計算機軟硬件、網絡科技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與A公司登記的經營范圍存在重合,構成違反競業限制,遂申請仲裁,要求王某返還補償金并支付違約金200萬元。
四、仲裁委員會裁決支持了A公司請求。王某不服,訴至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一審法院認為兩公司經營范圍重合,王某構成違約,判決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返還補償金6796元、支付違約金24萬元。
五、王某上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2年1月26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判項,撤銷返還補償金和支付違約金的判項,改判王某無需返還補償金、無需支付違約金。
實務經驗總結
在商業秘密法律服務領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深耕近二十年,專注辦理各類重大、疑難、復雜商業秘密民事糾紛與侵犯商業秘密罪刑事案件,具備極為豐富的實戰經驗。理論研究方面,唐青林律師先后在中國法治出版社出版三部商業秘密專業著作:《商業秘密保護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商業秘密百案評析與企業保密體系建設指南》《商業秘密案件裁判規則——全面梳理中國商業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規則》,系統構建商業秘密司法實務與理論體系。作為長期奮戰在一線的專業律師,其經辦的多起案件具有標桿意義,分別入選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201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以深厚理論功底與實戰業務能力,為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提供專業、可落地的法律解決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為幫公司保護商業秘密、幫技術人員不踩紅線,避免未來發生類似商業秘密訴訟,唐青林律師團隊提出如下建議:
(一)對用人單位的建議:
1.合理設定競業限制范圍,避免“過度防御”。用人單位在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時,應結合自身實際經營領域,明確列出具有直接競爭關系的競爭對手名單,而非僅依賴工商登記的經營范圍大類。
2.注重收集實際經營證據。在主張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時,應提供證據證明新單位與原單位的實際經營內容、服務對象、市場受眾等方面存在重疊,如產品手冊、宣傳資料、客戶名單、行業報告等,不能僅憑營業執照主張。
3.履行補償金支付義務,確保協議有效性。按時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是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應按約及時足額支付,否則勞動者有權主張解除協議。
(二)對勞動者的建議:
1.誠信履行報備義務。勞動者離職后應按照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定期向原單位報備就業情況,避免因信息不透明引發爭議。本案即是因為王某不履行報備義務導致A公司產生合理懷疑,進而產生了糾紛。
2.保留新單位實際經營內容的證據。若新單位與原單位經營范圍存在部分重合,勞動者可主動收集新單位的產品介紹、服務模式、用戶群體等證據,證明實際不存在競爭關系,以防范法律風險。
3.審慎簽署競業限制協議。入職時對競業限制條款應充分理解,若限制范圍過寬,可與用人單位協商調整;離職時如認為無需履行,可及時提出異議或請求確認協議無效。
相關法律規定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法院判決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關于王某是否違反了競業限制協議的問題。所謂競業限制是指對原用人單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于離職后在約定的期限內,不得生產、自營或為他人生產、經營與原用人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及業務,不得在與原用人單位具有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競業限制制度的設置系為了防止勞動者利用其所掌握的原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為自己或為他人謀利,從而搶占了原用人單位的市場份額,給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所以考量勞動者是否違反競業限制協議,最為核心的是應評判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營或者入職的單位之間是否形成競爭關系。
需要說明的是,正是因為競業限制制度在保護用人單位權益的同時對勞動者的就業權利有一定的限制,所以在審查勞動者是否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時,應當全面客觀地審查勞動者自營或入職公司與原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形成競爭關系。一方面考慮到實踐中往往存在企業登記經營事項和實際經營事項不相一致的情形,另一方面考慮到經營范圍登記類別是工商部門劃分的大類,所以這種競爭關系的審查,不應拘泥于營業執照登記的營業范圍,否則對勞動者抑或對用人單位都可能造成不公平。故在具體案件中,還可以從兩家企業實際經營的內容是否重合、服務對象或者所生產產品的受眾是否重合、所對應的市場是否重合等多角度進行審查,以還原事實之真相,從而能兼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利益,以達到最終的平衡。
本案中,A公司的經營范圍為計算機軟硬件的開發、銷售、計算機專業技術領域及產品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而B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從事信息科技、計算機軟硬件、網絡科技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對比兩家公司的經營范圍,確實存在一定的重合。但互聯網企業往往在注冊登記時,經營范圍都包含了軟硬件開發、技術咨詢、技術轉讓、技術服務。若僅以此為據,顯然會對互聯網就業人員尤其是軟件工程師再就業造成極大障礙,對社會人力資源造成極大的浪費,也有悖于競業限制制度的立法本意。故在判斷是否構成競爭關系時,還應當結合公司實際經營內容及受眾等因素加以綜合評判。
本案中,王某舉證證明A公司在其Wind金融手機終端上宣稱Wind金融終端是數十萬金融專業人士的選擇、最佳的中國金融業生產工具和平臺。而A公司的官網亦介紹,“A公司(下稱Wind)是中國大陸領先的金融數據、信息和軟件服務企業,在國內金融信息服務行業處于領先地位,是眾多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銀行、投資公司、媒體等機構不可或缺的重要合作伙伴,在國際市場中,Wind同樣受到了眾多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青睞。此外,知名的金融學術研究機構和權威的監管機構同樣是Wind的客戶;權威的中英文媒體、研究報告、學術論文也經常引用Wind提供的數據......”由此可見,A公司目前的經營模式主要是提供金融信息服務,其主要的受眾為相關的金融機構或者金融學術研究機構。而反觀B公司,眾所周知其主營業務是文化社區和視頻平臺,即提供網絡空間供用戶上傳視頻、進行交流。其受眾更廣,尤其年輕人對其青睞有加。兩者對比,不論是經營模式、對應市場還是受眾,都存在顯著差別。即使普通百姓,也能輕易判斷兩者之差異。雖然B公司還涉獵游戲、音樂、影視等領域,但尚無證據顯示其與A公司經營的金融信息服務存在重合之處。在此前提下,A公司僅以雙方所登記的經營范圍存在重合即主張兩家企業形成競爭關系,尚未完成其舉證義務。且A公司在競業限制協議中所附錄的重點限制企業均為金融信息行業,足以表明A公司自己也認為其主要的競爭對手應為金融信息服務企業。故一審法院僅以A公司與B公司的經營范圍存在重合,即認定王某入職B公司違反了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繼而判決王某返還競業限制補償金并支付違反競業限制違約金,有欠妥當。
關于王某是否應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問題。王某與A公司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內容,故該協議合法有效,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因協議中約定雙方競業限制期限為2020年7月28日至2022年7月27日,目前尚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故一審法院判決雙方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并無不當。王某主張無需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沒有法律依據。需要強調的是,根據雙方的競業限制協議,王某應當按時向A公司報備工作情況,以供A公司判斷其是否違反了競業限制協議。
本案即是因為王某不履行報備義務導致A公司產生合理懷疑,進而產生了糾紛。王某在今后履行競業限制協議時,應恪守約定義務,誠信履行協議。
案件來源
指導案例190號:王某訴A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競業限制糾紛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1)滬01民終12282號]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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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簡介
唐青林律師簡介(點擊查看詳情)
唐青林律師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專業法學碩士,具有超26年的法律服務經驗。在商業秘密法律服務領域,唐青林律師“身經百戰”,為近百個疑難復雜訴訟案例和非訴訟項目提供過各種形式的法律服務,積累了大量訴訟經驗與勝訴案例,是國內商業秘密領域活躍的知名律師。
唐青林律師多年來一直奮戰在商業秘密辦案第一線,特別注意總結辦案經驗、梳理商業秘密領域的重要知識。近年來,他在中國法治出版社出版了《商業秘密保護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2008年)、《商業秘密百案評析與企業保密體系建設指南》(2013年)、《商業秘密案件裁判規則——全面梳理中國商業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規則》(2022年)等三部專業著作。
唐青林律師的社會兼職職務包括:
最高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訴訟服務志愿專家(2018-2023)(2023-2028)
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
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知識產權與科技金融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市律師協會第十一屆、第十二屆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研究生導師
唐青林律師在知識產權(商業秘密)領域榮譽或獎項:
(1)唐青林律師當選2025年度LEGALBAND客戶首選:知識產權律師15強
(2)唐青林律師榮登IPR DAILY頒發的“中國50位50歲以下知識產權精英律師”榜單
(3)唐青林律師榮登2025GCP知識產權專家30強榜單
(4)唐青林律師代理案件入選2015年最高檢察院發布的“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
(5)唐青林律師團隊代理案件入選最高法院公布的2023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6)唐青林律師榮獲2023年度GRCD中國合規大獎"知識產權合規年度律師
(7)唐青林律師榮登2024年度中國區LegalOne實力之星榜單知識產權(商業秘密)
(8)唐青林律師榮獲獲LegalOne Merits (典范)獎
(9)唐青林律師代理案件入選2023年湖北知識產權保護白皮書
(10)唐青林律師代理案件入選2023年湖北省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唐青林律師在商業秘密法律實務領域的實戰業績:
(1)經辦的某商業秘密案件成功入選《最高法院2023年度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2)經辦的某商業秘密案件成功入選《2015年最高檢察院發布的“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
(3)經辦的某商業秘密案件成功入選《2023年湖北知識產權保護白皮書》;
(4)經辦的某商業秘密案件成功入選《2023年湖北省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5)2024年代理的商業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級人民法院評為該省唯一一件判賠額最高的案件;
(6)經辦的多起商業秘密民事案件獲得勝訴判決;
(7)經辦的多起商業秘密案件成功爭取到法院2倍或3倍懲罰性賠償;
(8)經辦的某商業秘密案件成功取得2億元賠償(超過此前判賠金額最高的香蘭素案件1.59億元);
(9)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戶侵犯商業秘密案件,成功爭取到法院判定不構成侵權的勝訴結果;
(10)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單位涉商業秘密犯罪刑事案件,取得了無罪、檢察院決定不予追訴的良好效果;
(11)協助多家企業客戶完成企業商業秘密保密體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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