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簽的協議,可不是“簽完就忘”的廢紙!尤其是附條件的財產約定,更是“一諾千金”,一旦反悔,可能連房子都要拱手讓人。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離婚財產糾紛案。
![]()
(圖源網絡 侵刪)
基本案情
林某與徐某2014年再婚,婚后兩人全款購置一套房屋,登記在徐某名下。
2021年雙方離婚,《離婚協議》約定:案涉房屋歸林某之子小林所有,林某分三年向徐某支付150萬元補償款。因林某未按時付款,2022年雙方另行簽訂《離婚補充協議》并辦理公證,明確約定:林某需在2024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150萬元,付清后房屋歸林某所有;若到期未付,房屋則歸徐某所有。
然而約定到期后,林某不僅未支付款項,還明確表示拒絕履行付款義務。徐某無奈之下訴至法院,請求確認房屋歸自己所有。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案涉離婚協議及補充協議均系林某與徐某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補充協議中“林某付清150萬元則房屋歸其所有,否則歸徐某所有”的約定,屬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林某未按約定期限支付150萬元,且明確拒絕履行付款義務,雙方約定的生效條件未成就。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判決:確認案涉房屋歸徐某所有。
法官說法
本案的核心法律問題在于:離婚協議中附條件的財產分割條款,應如何認定其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的法律約束力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為解除婚姻關系,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事宜綜合協商后達成的一攬子協議,其中包含了情感、家庭貢獻、財產來源等多種因素。協議一經生效,雙方均應誠信履行,不得隨意反悔。本案中,林某事后以“徐某未出資”為由拒絕履行,實質是試圖推翻已達成并公證的補充協議,法院不予支持。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的適用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本案中,雙方約定“付清款項房屋歸林某,否則歸徐某”,正是典型的附生效條件的約定。林某在約定時間內付清150萬元,是房屋歸其所有的“條件”;條件未成就,則“房屋歸徐某”的法律效果自動發生。
誠信原則與意思自治
法律尊重當事人基于真實意思自愿達成的財產安排。林某在公證補充協議時,對自己應承擔的付款義務及違約后果(房屋歸徐某)是明知且同意的。其事后反悔,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法院的判決維護了協議的有效性和交易的穩定性,也警示公眾:對己方有利的附條件約定,須按約履行義務方能享受權利;否則,須承擔約定條件未成就帶來的法律后果。
離婚財產分割關乎自身核心利益,簽訂協議時務必謹慎:一是不盲目約定超出自身履約能力的條款,比如無力支付的補償款、無法履行的義務;二是看懂協議中的“附條件”條款,明確“先履約、后獲權”的邏輯,不抱“先簽字、后反悔”的僥幸;三是協議可依法辦理公證,增強法律效力,若對方違約,及時通過協商或訴訟維護自身權益,避免損失擴大。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