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開欄的話
法院學術研討是強化審判研究、促進審判發展的重要舉措;是更高層次、更有質量、更顯水平的審判活動。即日起,福建高院新媒體開設《研法問道》專欄,邀請法院干警提筆凝思——或從疑難案件中抽絲剝繭,解構法律適用的精微要義;或在類案審理間尋蹤覓徑,勾勒司法裁判的精益求精;更在情與法的碰撞中,剖白職業信仰的堅守與超越。歡迎關注!
本期分享全國法院第三十七屆學術討論會優秀獎論文《轉化型民間借貸案件的穿透式審理模式研究》。
![]()
賴景鴻
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法院簡案庭(知識產權巡回法庭)五級法官助理
![]()
盧書琪
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法院東海法庭庭長、一級法官
![]()
林文超
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法院執行局五級法官助理
自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指出要“通過穿透式審判思維,查明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探究真實法律關系”以來,穿透式審判思維已逐步運用于司法審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借貸規定》)第14.1條和第14.2條規定,民間借貸糾紛依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的條件及轉化型民間借貸案件(以下簡稱“轉化借貸案件”)的適用條件。然而,《借貸規定》卻對基礎法律關系在轉化借貸糾紛中的審理地位、作用未進行明確,針對其審理范圍、轉化成立標準等在司法實踐中的不同認識也導致具體案件中的認定標準與裁判思路差異化,亟需統一。
轉化型民間借貸案件的司法困境
(一)困境一:要件事實認定的難點
當事人陳述、轉化合意及交易習慣在轉化借貸案件中的事實認定部分具有重要地位,卻也使事實查明難度增加。一是款項交付的要件并不必須。多數情況下,轉化借貸案件缺乏款項交付要件,司法審查的待證事實轉變為基礎法律關系和轉化合意的審查。然而,基礎法律關系審查、要件事實范圍、證明責任劃分等現實問題極大增加審查與認定難度。二是輔助性事實缺乏證明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定》第90條,當事人陳述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雖當事人陳述旨在促進訴訟當事人開展基于法律秩序的實踐性商談,但采信的問題關鍵卻直指是否存在其他證據鏈予以相互印證。在缺乏款項交付要件的情況下,是否可直接認定?如不能,在欠缺證明責任規定下,可否依據第90條規定由主張轉化借貸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困境二:請求權基礎分層級檢視思維的缺失
在轉化借貸案件中,“原告主張+被告抗辯/反訴+書面債權憑證”的法律關系思維審理與對抗模式,在司法實踐中可能誘發案件事實審查范圍、借貸關系等應如何認定的問題;而采用“原告主張+被告抗辯/反訴+請求權基礎規范審查”的審理與對抗模式,則可以推動案件事實的回歸借款返還的請求權基礎上。然而,當前民事審判主要以法律關系思維的適用為主導,請求權基礎思維的適用相對較少。
(三)困境三:要物合同成立標準的解釋性障礙
民間借貸作為要物合同,其構成要件為借貸合意與款項交付,但轉化借貸關系的成立不以款項交付要件為構成標準,不符合要物合同實踐性特點,存在合同成立的解釋性障礙。
穿透式審判思維引入的價值、理念與功能
(一)實現實質正義的價值目標
司法公正不僅要求法官中立性,更要求以“如我在訴”的司法理念確保個案判決的公正性。法律適用目標在于實現裁判的形式正義與個案的實質正義。在當前形式審查模式下,即使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仍被認定為當事人理性的意思自治。在轉化借貸案件中,在不符合可撤銷或當然無效的情形時,當事人應受轉化合意的約束。然而,形式審查卻使案件事實處于無法查明狀態,導致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相偏離。因此,穿透式審判思維應注重保護公共利益,避免造成形式司法主義弊端阻礙實質正義的實現。
(二)實質重于形式的核心理念
實質重于形式作為穿透式審判思維的本質特征,旨在穿透基礎法律關系與其他非基礎法律關系的表面形態,看清民間借貸及參照民間借貸審理案件的實質內容。基于法律關系的多元化特征與審理范圍的差異化,轉化借貸案件的審理不應拘泥于第三方調解效力或和解的形式認定,而應透過形式重實質,著重審查實質性內容并結合具體個案進行認定。
(三)探明內心真意的實質功能
穿透式審判思維運用于司法審判的主要目的與功能是為查明與揭示隱藏在形式背后的案件事實,而意思表示真實與否是審查民商事案件的重要理據。我國《民法典》第146條規定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即對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審查,注重內心真意而非單純的對外表示。在轉化借貸案件中,存在當事人間通過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通過穿透式審判思維的引入,有利于透過現象看本質,探明當事人間的內心真意。
轉化型民間借貸案件穿透式審理模式的三階七步法構建
(一)對事實認知的初步穿透
第一步:穿透訴訟主體。適格的訴訟主體是民事審判案件立案審查的應有前提,在這一過程中,存在著多訴訟主體的可能性。因此,法官需對訴訟主體進行穿透審查。在黃某甲轉化借貸案件中,涉及設備轉讓方、設備受讓方、投資人、擔保人等多主體,法官需觀察當事人訴訟行為是否存在非法目的、損害他人利益或串通合謀等現象,來判斷是否需深入穿透以便發現案件事實。
第二步:穿透事實認知的基點。請求權分層級檢視是穿透事實認知的基點前提。《借貸規定》第14.2條系原告主張權利的請求權基礎,屬審查第一階段事實認知,其確定性依賴證據證明力;以書面債權憑證為載體的,則屬第二層級請求權,需穿透審查前置請求權基礎及債的形成原因;無書面憑證的,應穿透審查法律關系性質與民事行為效力。
第三步:穿透事實認知的范圍。穿透查明案件事實全貌,應以關聯性為認知范圍,結合相關證據認定真實法律關系。應對“要件事實—裁判事實”予以選擇范圍限縮以穿透審查;而當事人陳述及關聯性較弱的證據相互印證可形成較強因果融貫性。
(二)對要件事實的進階穿透
第四步:穿透案件的爭議焦點。爭議焦點是主張轉化借貸訴辯雙方相互攻擊與進行防御的靶向,是民間借貸案件審判的重點。對爭議焦點的穿透是為進一步明確待證事實,針對事實認定是待證事實、情況事實還是與待證事實相關的事實,無法事先進行判斷。因此,在庭審過程中,法官聽取原被告答辯意見并根據要件事實加以整理,結合法官自由心證作出判斷。應注意,對爭議焦點的概括應當限定于訴訟雙方的主張與抗辯意見范圍,應當具有和案件自身相關的針對性。
第五步:穿透案件當事人陳述。當事人是轉化借貸關系的親歷者,雖了解案件事實但也易因自身利益而歪曲事實。針對當事人陳述,如當事人陳述一致且不存在欺詐等可撤銷事由或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時則無需進一步穿透,可直接作為查證要件事實的重要依據;如當事人陳述不一致,則需進一步穿透并結合其他證據,諸如調解協議、微信聊天記錄和電話語音等,逐步引導當事人還原案件原貌。
第六步:穿透案件的事實審查。事實部分審查正確有利于突破外觀主義的局限,契合穿透式審判的實質正義目標,避免錯誤的法律適用:一是穿透審查是否具備轉化借貸合意。全面審查合意以排除初始借貸合意,結合書面債權憑證初步認定轉化借貸的事實要件;二是穿透審查前行為是否具備款項交付要件。雖款項交付非轉化借貸的必備要件,但可存在于前原因行為中。穿透審查款項交付情況,若清算金額與協議記載金額合理差異,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確認協議約束力;三是穿透審查前行為的給付義務。無款項交付時,以前行為給付義務為替代要件。對無因管理等產生的給付義務,審查金額等價性及給付要件真實性、合法性,同時審查是否存在損害第三人的非法目的。
(三)對裁判事實的最終穿透
第七步:穿透案件的事理則取與法律適用。一是以要件事實查明為基礎。要件事實指引爭點整理,轉化借貸案件中款項交付非必需要件,可通過身份關系、當事人陳述、債權憑證、交易習慣等間接證據結合經驗法則推定要件事實;二是以內心確信+輔助性情節為中軸。輔助性情節一般通過影響法官自由心證而對間接事實(證據)證明力產生影響。應利用微信聊天、電話錄音等輔助性情節佐證證據證明力,形成法官對證據構造與爭點全貌的內心確信;三是以事理邏輯為落腳點。裁判事實與法律規范經不斷涵攝形成裁判結論,在不遺漏前述標準的前提下,對轉化借貸關系的認定進行事理擇取。
供稿:法培處、豐澤法院
作者:賴景鴻、盧書琪、林文超
編輯:羅泰敏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