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趙某與同村村民董某發生言語爭執,爭執后趙某突發身體不適跌倒后送醫,被診斷為主動脈夾層A型,11天后在家中病故。事發后,趙某家屬將董某起訴至法院,索賠40余萬元。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4月16日,山西省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二審判決書,駁回趙某家屬上訴,維持原判。此前,一審法院駁回趙某家屬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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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 圖據圖蟲創意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趙某、董某均為汾陽市某村村民。2025年4月15日,雙方在田地里因澆地發生爭執。2025年4月16日,趙某妻子馬某報警,警方通過對當事人、相關證人調查取證,了解到趙某、董某因澆灌順序問題發生爭吵,爭吵后趙某突然感覺身體不適跌倒在田地里,被送往山西某醫院診斷為主動脈夾層A型,但現有證據無法證實爭吵過程中董某與趙某有肢體接觸。警方又走訪主治醫生,醫生說明趙某的病癥與其動脈粥樣硬化病變相關,病因多與長期飲酒等不良生活習慣有關,情緒激動可能是誘因但不是直接致病因。
2025年4月25日,汾陽市公安局因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董某有毆打趙某的違法事實,故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出具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因該案屬于沒有違法事實需要終止調查的情形,決定對此案終止調查。趙某于2025年4月26日在家中病故。趙某家屬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董某承擔60%責任、賠償40余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趙某與董某雙方因澆地順序發生爭執,根據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及調查取證結論,雙方僅是發生了言語上的爭執,并無證據證明發生肢體接觸。且醫生說明趙某的病癥與其動脈粥樣硬化病變相關,病因多與長期飲酒等不良生活習慣有關,情緒激動可能是誘因但不是直接致病因。故趙某的死亡與董某之間無法確定存在因果關系。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故趙某家屬主張董某對其親屬的死亡承擔侵權責任,法院不予支持。綜上,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趙某家屬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趙某家屬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遂判決: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編輯 楊珒
審核 馮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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