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上海3歲男童被生父女友趙某蝶虐待、故意傷害致死案一審宣判,被告人以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數罪并罰,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男童家屬明確表示將申請抗訴。輿論普遍認為,這起針對無反抗能力幼童的惡性案件,一審判決在量刑尺度、責任認定上均存在明顯不足,難以體現對未成年人的特殊優先保護,也難以回應社會正義期待。
法院審理查明,趙某蝶在共同生活期間長期毆打、牙咬3歲男童,最終在公園內實施拍打頭面、腳踢、拎甩摔跌等暴力,致孩子顱腦損傷死亡,體表多處輕傷、輕微傷。法院以其具有如實供述、施救行為、無直接殺人故意為由,判處死緩。但從犯罪情節看,趙某蝶長期虐待+暴力致死,對象是年僅3歲、完全依賴照料的幼兒,犯罪時間長、手段殘忍、后果極端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根據最高法、最高檢相關指導精神,對殘害未成年人致死、罪行極其嚴重的,應當依法嚴懲。對此,澳門都市報法律顧問,北京葛樹春葛樹春認為,一審僅判處死緩,量刑明顯偏輕,未體現從嚴懲處的司法政策。
本案另一核心爭議:生父黃某是否真的無需擔責。法院答疑稱,在案證據未顯示生父參與、隱瞞、縱容。但從生活常識與監護責任判斷,長期、多次、大面積的暴力傷害,共同生活的監護人不可能毫無察覺。黃某作為法定監護人,負有保護、救助、制止侵害的法定義務,其長期疏于照看、未能及時發現并阻止持續虐待,最終導致孩子死亡,已構成嚴重監護失職。
從法律層面,即便未直接施暴,若明知或應知侵害存在而不制止、不救助,可構成不作為的虐待罪共犯或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若因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孩子處于危險境地并死亡,還可能觸及過失致人死亡罪。法院僅以“無證據參與縱容”便完全排除刑事責任,標準過于寬松,未真正貫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也讓監護制度的保護作用落空。
葛樹春認為,死緩并非此案的終點。依據刑事訴訟法,被害人方認為一審判決量刑不當,有權申請檢察院抗訴。本案中,被告人長期虐待、暴力致死幼童,情節、手段、后果均屬極端惡劣,符合“罪行極其嚴重”的嚴懲情形,死緩明顯量刑畸輕,具備充分的抗訴理由。
同時,針對生父黃某,檢察機關應啟動補充偵查,重新核查其知情程度、履職情況,依法認定是否構成不作為犯罪、是否應追究刑責。生母一方可同步提起民事訴訟,主張黃某因監護失職承擔賠償責任。
保護未成年人,是司法不可退讓的底線。對殘害幼兒的犯罪輕判,就是對生命的漠視;對嚴重失職的監護人免責,就是對監護制度的削弱。此案不僅關乎個案正義,更關乎全社會對兒童保護的信心與底線。
期待檢察機關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支持家屬抗訴,糾正一審量刑偏差,依法改判更嚴厲的刑罰!同時徹查生父責任,不讓監護失職成為“免責金牌”,以公正判決告慰逝去的幼小生命,以嚴格司法守護每一個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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