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駕駛人存在僥幸心理
誤以為前一晚飲酒后
睡一覺“隔夜酒”就已代謝完畢
不影響駕駛
實則這種想法暗藏極大交通安全隱患
近日,西南環線就發生了一起
因“隔夜酒”導致的交通事故
涉事駕駛人還是二次酒駕
警示案例
2026年4月2日10時2分許,高某某駕駛貴A97**5號輕型廂式貨車,行駛至西南環線二培加油站路段時,在變更車道過程中與一輛小型普通客車發生碰撞,事故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無人員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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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后,貴陽交警經開區大隊民警對高某某進行了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顯示為169mg/100ml。民警隨即依法將其帶至醫院抽血送檢,最終檢測結果為166mg/100ml,遠超醉駕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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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詢問得知,事發前一天下午,高某某與友人久別重逢小酌了幾杯,期間喝了約3兩包谷酒。后休息了一整晚,覺得第二天應該沒什么問題,便心存僥幸駕車出門,沒想到會發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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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進一步核查發現,高某某此次涉酒駕車并非初犯,早在2024年12月3日15時,在甘永線就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黔西交警查獲,此次已是第二次酒駕被查。高某某告訴民警,自己上一次被查,也是因為“隔夜酒”,誤以為休息一晚酒精就已代謝完畢,存在嚴重的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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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6日,民警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明確當事人高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變更車道的機動車不得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之規定,判定高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目前,該案件已移交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睡醒≠酒醒
酒精的代謝速度
受個人體質、飲酒量
酒類濃度等多種因素影響
“隔夜酒”絕非安全酒
更不能成為涉酒駕駛的借口
酒駕、醉駕
以血液酒精濃度判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關于酒后駕車的處罰規定是駕駛人身體內所含有的酒精含量。
酒精含量數值大于等于20mg/100ml,屬于酒后駕駛;
酒精含量數值大于等于80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
喝酒不開車 開車不喝酒
不僅僅是一句口號
更是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線和安全紅線
無論何時
都要摒棄僥幸心理
牢記“酒后不駕車,隔夜也不行”
自覺遵守交通法規
既是對自己負責
也是對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負責
來源:貴陽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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