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指發包方(建設單位)和承包方(施工單位)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在建筑行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保障工程順利開展、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關鍵文件。
網友咨詢: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被確認為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律師解答: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而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資質制度的設立是為了保障工程質量安全、維護公共利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需具備相應施工資質,這是強制性準入要求。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根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而認定無效。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法律禁止無資質者借用他人名義承攬工程,也禁止有資質者出借資質。借用他人資質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破壞了基于真實資質水平的公平競爭市場秩序,使不具備條件的企業通過“掛靠”不當獲利,屬不正當競爭。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在建設工程領域,招標投標制度是確保市場公平競爭、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的核心機制。
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律師補充: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
發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