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1日,《安徽法治報》刊發未審庭法官助理羅寧,解讀熱播劇《家事法庭》劇情背后的法律真相,厘清婚姻家庭中的法治邊界。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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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吳文珍 通訊員 黃倩倩 馬晶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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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光華
近日,法治題材劇《家事法庭》持續熱播,該劇以真實家事糾紛為藍本,將婚姻糾葛、老人贍養、遺產繼承、親子關系等社會熱點問題搬上熒屏。面對這些層出不窮的家事難題,記者采訪了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未審庭法官助理羅寧,解讀劇情背后的法律真相,厘清婚姻家庭中的法治邊界。
網紅父母上演奪女鬧劇
電視劇《家事法庭》中,網紅主播孫辣辣和劉文波離婚后,為了流量和利益,瘋狂爭搶女兒小籠包的撫養權。兩人在法庭上互相揭短、爭執不休,甚至在法院門口上演搶孩子的鬧劇。直至虐待女兒的真相曝光,二人才原形畢露。最終,法院將小籠包判給了爸爸,由真心疼愛她的奶奶撫養。
在現實生活中,對于離婚后雙方都想獲得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的情況,法院會如何判決?羅寧告訴記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明確規定:“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則涵蓋了子女的年齡、生活環境穩定性、父母的撫養能力與陪伴時間、子女的意愿(八周歲以上)等多個關鍵因素。對于一方存在“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父母一方或者其近親屬等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該解釋明確將“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納入“人格權侵害”范疇,賦予了無過錯方申請禁令的權利,旨在通過法律手段快速制止不法行為,保護子女的合法權益。因此,如一方存在“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為,無過錯方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強制要求對方停止侵害,并將孩子送回。
離婚后“探視權”受阻
電視劇《家事法庭》中周小福探望權糾紛案,直擊離婚家庭常見的子女探望矛盾,極具現實警示意義。案件中,周小福離婚后長達半年未能見到親生兒子,心生焦躁,而前妻拒不配合探視,雙方對立情緒不斷激化,不僅爆發肢體沖突,還在法院門口上演驚險攔車場面。最終,家事法庭摒棄單純裁判,以溫情調解化解隔閡,讓周小福及其母親順利見到孩子,化解了親子相見的難題。
現實生活中,法律如何保障離異一方的探望權?
羅寧介紹,探望權是法定權利。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只能通過支付撫養費和定期或不定期對子女進行探望的方式,對子女的生活、教育、健康等予以關注,彌補非探望期間對子女陪伴的缺失,增進親情交流。探望權無論對父母還是對子女都是不可或缺的。
探望權的行使,包括行使的時間、方式,首先由父母雙方通過協商的方式確定;如果父母協商不成,法院在以裁判的方式確定探望權如何行使時,應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則,考慮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長、尊重子女本人意愿以及兼顧父母行使探望權的便利性。
若直接撫養子女一方認為對方履行探望義務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長,不得自行中止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對子女的探望。
探望權的中止必須由人民法院依法決定。除人民法院之外,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決定中止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探望。出現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時,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保護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請求。若自行中止可能會面臨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當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存在或造成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恢復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對探望權的行使。同時,對于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拒絕為父“捐腎”引訴訟
《家事法庭》中,被全家“托舉”成才的名校畢業生馮勝利,一度被貼上“忘恩負義”的標簽:身患尿毒癥晚期的父親馮連山,要求他去做捐腎配型檢查,馮勝利不僅拒絕,還惡語相向。哥哥姐姐氣憤不已,將他訴至家事法庭,要求其捐腎并承擔全部醫藥費。
案件背后藏著不為人知的隱情:真正患病的是馮勝利,他深知家庭已為自己付出太多,不愿再拖累家人,更不愿親人因捐腎犧牲健康。父親馮連山無奈之下,只好謊稱自己患病,想以“逼迫”的方式讓兒子去做檢查、積極治病。這場看似激烈的庭審,實則是家人間相互牽掛、彼此守護的深情流露。最終,在法官的引導下,家庭成員放下心結,修復了親情。
“弘揚孝老愛親、家庭和睦的傳統美德,用尊重與理解滋養親情,才能讓每個家庭都成為溫暖的港灣,也讓優良家風成為文明社會的生動注腳。”羅寧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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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吳文珍 黃倩倩 馬晶璐
整理:蔣元媛
來源:《安徽法治報》
排版編輯:汪江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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