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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和辯論不是一回事。“辯護”是一個明確的法律術語,貫穿刑事案件的全過程和各個環節。“辯論”沒有明確的法律層面的依據,是規定在司法解釋里的一個庭審環節。今天談的,不是辯護,而是“法庭辯論”這個具體的庭審環節。
在經歷了法庭調查、質證程序后,對律師來說,辯論是最后一步。能夠坐在法庭里的,除了旁聽群眾,都是“老油條”。你的觀點有沒有針對性,表達是不是全面,用詞有沒有精準到位,他們都“門兒清”。所以,法庭辯論,既是展現專業素養的重要方式,更是把理說透、實現有效辯護的重要環節。
總結起來,有幾個需要注意的地方:
第一,不要照稿念。
我剛做律師的時候,對一些現象很不理解。比如,剛開完庭,書記員就跑過來要書面辯護意見。我給他說:“我還沒寫呢。”也確實有很多律師,開庭后,就把書面意見提交法庭了。這都是事先寫好的。
記得前兩年,甚至直到現在,我們都在批評刑事案件的二審,不經開庭程序,直接書面審理的做法。你們這是“烏鴉落到豬身上,只看到別人黑,沒看到自己黑”。開庭,你就照稿念。檢察員提出什么意見,法官總結什么辯護要點,統統不聽,只顧著低頭念稿子,那開庭還有什么意義?交上書面意見,不就夠了。
所以,我們的書面意見,都要緊密結合庭審,回應庭審意見。在所有意見的開頭,都要專門寫上“依照法律等的規定,根據在案證據材料,結合庭審情況,提出以下意見”。
要從當事人和親屬的角度看,事先寫好稿子的,好像是更認真,準備的更充分。“十月懷胎,一朝分娩,孩子才健康。”“三個月就刨腹產的,能健康嗎?”不用管當事人和家屬的看法,“理解就理解,不理解就在執行中理解”。有些案件,確實構成犯罪的,認罪認罰可以爭取更好結果,我都勸他們認罪認罰。有些時候,他們還想表達些不同意見,我給他開玩笑說“你說的不算,我也不會聽。是不是構成犯罪,怎么做對你最有利,這點事,我還看不懂嗎?”
第二,緊緊圍繞庭審重點和爭議焦點。
法庭辯論都會有兩輪。第一輪是開放式的,就是“律師和檢察員想說什么就說什么”。第二輪是經法庭合議并總結庭審重點和爭議焦點后的。
這樣設計的庭審程序,很科學。法官居中裁判,先讓你們兩方爭來爭去。經過爭論,事情的大體眉目也就出來了。在此基礎上,法官總結要點,你們兩方再爭一輪。
其實,無論是在第一輪,還是在第二輪,我們都該圍繞爭議焦點發表意見。有人不理解,“這還沒總結庭審重點和爭議焦點呢,你圍繞什么”?
但,有沒有考慮過另一個方面的問題,法官是依據什么,總結出來的爭議焦點?“還不是你們兩方的意見。”
有重點,有要點,才能清晰明了。沒重點,沒要點,眉毛胡子一把抓,講不清道理和觀點。
我在一些庭審中也看到,有的律師,庭審只顧照稿念。第一輪照稿念;即便在第二輪,也完全不顧法官總結的重點和要點,還是只顧照稿念。
真是“舉頭望明月,低頭照稿念”,“終日思君不見君,君在照稿念”……
有幾次法官就當即打斷。“你有沒有聽到剛才法庭總結的爭議焦點?”“能不能給我們說些耳目一新的?”
第三,綜合全案證據發表辯護意見。
很多事情,看全局是一個樣子,看局部是另一個樣子。哪個才是真相?當然是全局。法律職業間,相互越來越不信任,有些人對律師防范甚至反感,主要是實踐中發生了一些很不好的現象。有的律師,斷章取義,拿出三五個字、一句話大做文章;有的片面看待案件,強詞奪理,好像辦案機關都是傻子,很好騙似的。
永遠要記住的是,辦案機關的信息量比律師大的多,只有你們不知道的事,沒有他們不知道的事。
所以,你一旦陷入斷章取義和片面,就正中他們下懷。“他說的都不對,告到天邊,也沒用。”
把“全面”和“客觀”用到法庭辯論中,就是綜合全案證據后,發表辯論意見。“有些證據對被告是不利的,有些是有利的,兩相比較,哪個更真實,什么才是真相。”不能僅揪住有利證據而不顧其他。“被告人主觀上的過錯,是在什么情況下產生的,被害人和其他人在產生過程中有什么助推和刺激作用。”由此證明主觀惡性不夠深,被害人過錯在量刑建議中沒有充分體現。等等。
曾有人批評我這種觀點是法官思維,不是律師思維。真相面前,不存在思維模式的差別。無視真相,不可能有效說理。更重要的是,律師的思維模式只有與法官思維模式趨同,才能納入判決、蓋上公章,才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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