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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江蘇高院發布2025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及相關典型案例,其中省高院審結的涉“電子級氧化銅”技術專利侵權糾紛案,判決被告賠償專利權人損失1.2億元,創個人專利獲賠最高訴訟記錄。
杜某某系涉案發明專利“氨法生產金屬化合物的裝置及工藝”“氨法生產金屬化合物的溶金屬浸出槽及浸出工藝”“氨法生產金屬化合物的分解沉淀槽”的專利權人,三專利系電子級氧化銅核心生產工藝。杜某某長期許可陸某公司使用涉案專利相關技術生產電子級氧化銅產品。雙方許可合同于2019年解除后,陸某公司僅對原有生產設備及工藝流程進行局部改造,仍繼續使用包含浸出槽、分解沉淀槽等在內的氨法生產裝置及工藝生產電子級氧化銅產品。杜某某認為陸某公司的局部改造未實質性改變技術方案,構成專利侵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停止侵權、銷毀侵權專用設備、賠償經濟損失2億元及合理維權開支30萬元。陸某公司則主張改造后的技術方案未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并提出先用權抗辯。
法院審理認為,陸某公司在許可合同解除前實際使用涉案專利技術,合同終止后進行局部改造,從技術手段、功能、效果綜合判斷,與專利對應技術特征等同,故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鑒于侵權設備系大型生產裝置,從兼顧保護權利與節約資源角度出發,在判令陸某公司停止侵權的同時允許其在法院監督下限期改造,并綜合專利貢獻率、營業利潤、歷史許可費標準等因素,判決陸某公司賠償杜某某經濟損失1.2億元及維權合理開支30萬元。
【典型意義】
電子級氧化銅是集成電路、半導體封裝等高端產業的關鍵基礎原材料,涉案專利技術直接關系產供鏈自主可控。該案系目前國內自然人發明專利被侵權獲賠額最高案。該案明確“局部改造”構成等同侵權的判斷標準,以及源于專利權人附條件許可的技術在合同解除后不得主張先用權等裁判規則。通過嚴格保護創新成果、依法規制違約侵權行為、創新采用“停止使用+有條件改造”的責任方式,有效激勵關鍵技術研發。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任國勇
校對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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