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通報了一起案例。某車企預裝第三方車載KTV軟件,音樂制作公司以侵權為由將車企和KTV軟件公司告上法庭。北京互聯網法院認定軟件商未經許可提供歌曲構成直接侵權。車企因僅提供預裝、未參與運營、未直接獲利且已盡形式審查義務,不構成共同侵權。
原告某音樂公司對歌曲享有著作權,其主張被告乙公司在生產、銷售的D品牌汽車中,使用被告甲公司開發的車載軟件“某KTV”,向汽車用戶提供案涉歌曲的播放和點唱服務,并且在銷售話筒的過程中附贈“某KTV”會員,實際上獲取了相關經濟利益,侵害了原告某音樂公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請求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法院認為,甲公司作為車載KTV軟件開發者,未經許可提供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關于乙公司的責任,其一,乙公司與甲公司就案涉侵權行為不存在意思聯絡。雙方簽訂的《總服務協議》約定甲公司在車端免費安裝“某KTV”應用程序,而非約定合作提供某些特定作品。其二,乙公司作為車機系統提供方已要求甲公司確保“某KTV”內所涉內容的合法性,進行了形式審查,作為車機系統平臺盡到了初步的注意義務。其三,“某KTV”App由甲公司獨立運營并直接向用戶收費,乙公司未直接從車載KTV軟件內容中獲利,不構成共同侵權。
最終,法院判令被告甲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以及合理維權費用。
法官表示,在智能網聯汽車“新型終端”功能應用拓展的背景下,車企涉訴風險顯著提升。本案立足于車聯網新業態的商業模式,明確了判斷車企與應用程序開發者是否構成分工合作的共同侵權,需根據雙方協議內容、注意義務履行及盈利模式等具體因素,依據民法典和著作權法關于共同侵權的基本規定進行認定。本案有助于防止移動互聯網時代的版權糾紛向車聯網領域過度蔓延,保障“車企+互聯網”產業協同穩定和規范發展。
編輯 楊海 校對 趙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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