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不服!”上海,一名37歲男子在前一天工作了16個小時,不是在干活就是開車的路上,回家后突發疾病死亡,家屬認為這是工傷,可人社局卻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對此,男子的家屬相當不滿。公司:支持家屬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據悉,37歲的孔某屬于廣東一家公司,他在上海外包項目上工作,2025年12月5日,早上7點出門,一天跑了251公里,裝了設備、開了車、回了家還接著加班。半夜12點,他跟女友說:難受。第二天早上9點,人直接暈倒,搶救到7日凌晨,沒救回來,死因呼吸心跳驟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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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天他干了16個小時以上。家屬去人社局申請工傷,被駁回了。理由是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里“視同工傷”的情形。家屬不服,已經向普陀區政府提起行政復議。公司回應:支持走法律途徑
這事爭議的核心很簡單:孔某發病,到底算不算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
家屬認為:他半夜12點說難受的時候還在加班,發病起點應該從那一刻算。而且那間出租房就是他的半個辦公室,堆著工作資料,平時也在那打卡
人社局不認,大概率是認為他第二天早上9點倒下時,不算工作時間,也不算工作崗位
問題是,很多猝死不是瞬間發生的。孔某半夜就難受了,撐到第二天早上才倒下。如果只看倒地那一刻,可能就不算工傷;如果看出癥狀那一刻,他還在加班
孔某的父親早逝,家里還有老母親。這家人現在不僅要面對喪親之痛,還可能拿不到任何工傷保障
目前,就卡在了一個非常現實的問題上:連續加班,人是在休息的間隙倒下的,算不算工傷?
從法律條文看,這類情況一直存在爭議。有的地方認定比較寬松,只要證明發病前還在工作狀態,中間沒有完全脫離工作場景和時間線,就認。有的地方非常嚴格,必須病發那一刻你正在干活,才算
但問題在于,很多猝死并不是瞬間發生的。孔某半夜說難受的時候,身體可能已經出問題了,只是沒倒下。等到第二天早上加重、昏迷、死亡,中間隔了一個晚上。如果按“倒地那一刻”算,可能就不在工作崗位;如果按“出現癥狀那一刻”算,還在加班過程中
家屬現在走行政復議,打的恰恰是這個時間點
在我看來,類似的事這幾年太多了。法律里“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這八個字,是按廠房、辦公室那個年代寫的。現在的人可能在家干活、在車上干活、在客戶現場干活,法律還卡在“必須倒在工位上才算”,那就注定會有越來越多孔某這樣的人被排除在保障之外
他死前還在發工作消息、復盤KPI。他不是休息時突然倒下的,他是累到說“難受”之后沒撐過去。如果這都不算和工有關,那標準可能該動一動了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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