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人不利己!”河南鄭州,一女子在路邊撿到一部價值7700元的手機,但因為手機有密碼無法解鎖,女子找了個沒監控的地方給扔了,失主事后將女子起訴賠償9000元,法院的判決讓人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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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主小杰是一位高三體育生,他的媽媽花了7700多塊給他買了部新手機,今年3月的一個晚上,他騎車回家,手機從兜里滑了出去。等他發現再打電話,那邊已經關機了。報警后,民警調監控一看,手機被一個叫元某的女子撿走了
民警聯系上元某,她也承認撿到了。但她說的話讓人哭笑不得:手機有密碼,我解不開,就隨手扔路邊草叢里了。更要命的是,那個地方正好沒監控,民警翻來覆去找,手機就是不見蹤影
小杰當然不服氣。手機丟了不說,他是一名體育生,訓練計劃全亂了,體考也被迫改期,精神壓力特別大。他一氣之下起訴了元某,要求賠償9000元,包括手機本身和這些間接損失
法庭上,元某的說法開始變得有點意思了。一開始她說因為手機有密碼才扔的,后來法官提醒不能亂說話,她又改口說手機發燙、電池鼓包,怕爆炸才扔的。問題是,她拿不出任何證據,而且跟當初跟警察說的完全對不上。法官自然沒信
法院最后怎么判的?民法典寫得清清楚楚,撿到別人東西,你得好好保管,要么還給人,要么送公安等部門,不能自己隨便處理。故意扔了,那就要擔責
手機找不回來了,法院也沒法鑒定價值,就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里電子設備折舊最低三年算,大概估算了一下,小杰丟手機那會兒,手機值6000塊左右。最終判元某賠他6000元
說句實在話,元某這一波操作,真是典型的損人不利己
她撿到手機,解不開密碼,用不了,一賭氣扔了。最后結果是什么呢?手機沒了,自己還得出6000塊錢。如果她當初把手機交給警察,或者簡單送到附近的派出所,什么事兒都沒有,說不定失主還會感謝她。可她偏偏選了最糟糕的處理方式
有人可能會說,失主自己不小心丟的手機,憑啥讓撿的人賠?這個邏輯不對。法律的意思很明白:撿到東西雖然不用你負責幫它找主人,但你不能故意把它弄壞或者丟掉。這就好比別人掉了一百塊錢在你面前,你可以不撿,但你不能撿起來撕了。那是人家的東西,你不是主人,沒這個權利
這個判決釋放了一個挺清晰的信號:拾金不昧,不光是道德問題,更是法律義務。你可以不做好人,但不能做壞人。撿到東西覺得沒用就扔掉,代價可能比你想象的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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