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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護家庭平安,共建幸福家園,是婦聯始終堅守的初心。家庭和睦則社會安定,家庭平安則社會祥和。為普及平安家庭建設知識,貼近群眾做好平安宣傳,我們精心打造【家·平安】專欄,今天我們來分享全國婦聯會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工作典型案例一,以法為盾,以愛為光,一同繪就婦女權益保障的溫暖底色,讓依法守護的力量,照進生活的每一個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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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和萬事興,家齊國安寧。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風建設的重要論述,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集中展示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工作的優勢特點和工作成效,全國婦聯、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共同選編了10件典型案例。這些案例涵蓋婚姻糾紛、子女撫養糾紛、老人贍養糾紛、遺產繼承糾紛等主要類型,既有精準化解矛盾癥結、巧妙平衡法理人情的調解技巧與治理智慧,又有統籌多元行政解紛資源、深度融合社會專業力量的模式創新與力量協同,還有大數據分級預警、數字賦能調解應用的有益探索與成功實踐,充分彰顯了新時代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工作在弘揚優良家風、傳承家庭美德、維護家庭成員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也為同類糾紛化解提供了示范指引。
婚姻家庭和諧是社會穩定的基石。各級婦聯、司法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將進一步健全長效協作機制,發揮各自職能優勢,以更高效的聯動、更務實的舉措,共同推動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工作高質量發展,為構建新時代婚姻家庭和諧關系、提升基層社會治理現代化水平、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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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德清嫂”運用“四步診療法”
化解再婚多子女遺產繼承糾紛
【基本案情】
李某(男,1924年出生)與柳某(女,1946年出生)2000年登記結婚,2024年李某病故,無遺囑。李某歷經三段婚姻,前兩任妻子均婚內病故,其中與第一任原配妻子育有四子女,與第二任妻子和第三任妻子柳某無子女,但第二任妻子和第三任妻子柳某婚前各育有兩子女。
李某病故后,李某原配四子女(以下稱李某四子女)與柳某就喪葬費用、撫恤金、存款及李某名下房產等財產分配問題爆發激烈沖突。李某四子女認為,柳某曾為李某保姆,不應享有繼承權,且柳某長期侵占李某退休金和存款,喪葬費應從存款中支出,剩余存款、撫恤金及李某房產均應由四子女繼承。柳某則認為,自己與李某是合法婚姻,多年來對李某和李某的孫輩悉心照顧,現自己年邁且無經濟來源,應當享有繼承權,同時提供賬本證明李某存款主要用于日常生活開支及部分給予了李某四子女,沒有侵占李某存款。雙方矛盾積怨已久、關系復雜,爭議僵持不下,故向“德清嫂”調解工作室申請調解。
【調解過程及結果】
“德清嫂”工作室發揮人民調解優勢與專業技巧,以“四步診療法”拆解難題,兼顧法理與情理。第一步,望形曉神,全景調查把準脈。調解員未急于組織當事人碰面,耗時半月走訪當地居委會、司法所、李某原單位及鄰居,查閱戶籍、婚姻及房產檔案,摸清核心背景:李某與后兩任妻子再婚時,子女均已成年,無撫養關系;李某四子女與兩任繼母及其子女積怨深,糾紛容易激化;房產涉及李某兩段婚姻,權屬可能存在爭議。初步判定本案為“再婚+無遺囑+財產權屬復雜”的法定繼承糾紛,特別是案涉房產權屬是核心關鍵。第二步,聞聲察情,冷熱處理對癥診。在首次面對面調解現場,李某四子女指責柳某“侵占父親財產”,柳某聲淚俱下細數自己多年悉心照料并展示賬本,情緒激動。調解員判斷直接對話會激化矛盾,當即轉為“背對背”溝通:傾聽李某四子女對父親財產的擔憂與情感執念,引導其共情柳某的多年付出與困境,感恩柳某對孫輩的照顧,鎖定核心矛盾是子女對柳某的不信任而懷疑其貪財;柳某則渴望付出被認可、晚年有保障。明確先穩情緒、再平衡認知偏差的調解路徑。第三步,問心看病,法理情融合找病原。第二次調解中,經當事人同意,調解員爭取公證處介入。公證處協調多部門核查,證實案涉房產是李某與第二任妻子的共同財產,第二任妻子的兩個子女有權繼承相應份額,但二人暫時無法參與繼承公證和調解,房產權屬爭議只能暫時擱置。調解員同步精準釋法:首先,按照民法典繼承編的規定,李某存款屬遺產,無遺囑按法定繼承。根據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李某四子女認為柳某不應享有繼承權的觀點錯誤。其次,喪葬費、撫恤金不屬于遺產,是對近親屬的撫慰,柳某和李某四子女均有權分配。最后,按照婦女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規定,肯定柳某對李某的照顧付出,強調其喪偶老年婦女的合法權益應受到特殊保護。事實與法律解讀讓雙方認識到,矛盾源于信息差、法律認知偏差與歷史積怨,雙方初步達成“先解決資金分配,房產另案處理”的共識。第四步,切脈醫癥,利益平衡除病灶。第三次調解中,調解員聚焦“平衡法理人情”這一核心,引導各方擬定調解方案:資金方面兼顧各方合法權益,考慮柳某無經濟來源且二十年來對李某照顧有加,因此,在撫恤金、存款余額共計22.5萬元的分配中,由柳某分得13.6萬元,李某四子女平均分配剩余8.9萬元。房產問題因涉及第二任妻子的子女,雙方同意房產事宜由李某四子女后續與第二任妻子的子女協商解決,柳某放棄房產繼承權。雙方對此方案無異議并達成書面調解協議,在現場握手言和。
【典型意義】
本案充分體現了人民調解在維護家庭和諧、維護社會穩定中的重要作用,展現了調解法理情相結合的優勢特點。一是講法為基,專業協同守底線。構建“調解+公證”模式,公證處憑借權威性查清房產權屬等關鍵事實,調解員精準引用法律條款,明確遺產和繼承權利、順序,確保協議于法有據。二是講理為要,利益平衡破僵局。兼顧雙方合理訴求,不否定子女繼承遺產的權利,也不忽視柳某的付出與困境,以“資金傾斜+房產擱置”實現利益平衡。三是講情為橋,情感共鳴融壁壘。以傾聽、共情、喚起親情化解情緒對立,讓李某四子女認可柳某付出,柳某理解李某四子女執念,從“指責”轉向“互諒”,情感疏導是婚姻家庭糾紛調解關鍵,法理情結合才能實現“案結事了人和”。四是方法論提煉,復雜家事“三重解紛”。重事實核查,“全景調查+專業介入”,摸清背景、查清權屬,避免信息偏差;重情緒疏導,“冷處理+背對背溝通+共情”,降溫對立,為協商奠基礎;重方案設計,“法律底線+利益平衡”,妥善化解矛盾糾紛。
? 婚姻家事,始于共情,終于守護。
愿每一位女性皆有法律依靠,皆被家庭溫柔包容。
來源:全國婦聯女性之聲
初審:王煒元
復審:張 韓
終審:湯革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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