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2025年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典型案例及2025年江蘇法院服務保障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融合十件知識產權典型案例新鮮出爐,蘇州法院共有4起案件入選,成績斐然!
其中,惡意“挖角”不正當競爭案——甲某股份有限公司與乙某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入選2025年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典型案例;豐某娟與朱某莎等著作權侵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李某與某專利代理事務所服務合同糾紛案,德某公司與車某公司技術合同糾紛案入選2025年江蘇法院服務保障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融合十件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蘇州法院將持續打造蘇式“司法樣本”,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領作用,推動個案經驗向類案規則升華,將案例成果轉化為促進社會治理、強化法治宣傳的實效,努力以更高水平的知識產權保護護航中國式現代化行穩致遠。
![]()
2025年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目 錄
案例1 短語類商標顯著性判斷行政案——潘某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
案例2 芯片發明專利侵權案——茂某(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與成都芯某系統有限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案例3 翻新交換機再售商標侵權案——某技術有限公司與周某某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例4 內外串通不正當獲取商業秘密刑事案——張某等十四人侵犯商業秘密罪案
案例5 惡意“挖角”不正當競爭案——甲某股份有限公司與乙某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6 爬取網絡平臺數據不正當競爭案——浙江淘某網絡有限公司、浙江天某網絡有限公司與浙江慢某網絡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7 假冒注冊商標民刑銜接案——鄧某某假冒注冊商標罪案
案例8 “網絡黑嘴”商業詆毀案——許昌市胖某商貿集團有限公司、于某某與柴某某等商業詆毀、名譽權糾紛案
案例9 網售盜版電子書著作權侵權案——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某出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粟某某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案例10 反復惡意注冊商標不正當競爭案——廣州谷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與藍某啤酒(廣州)有限公司、廣東金某貿易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惡意“挖角”不正當競爭案——甲某股份有限公司與乙某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5)蘇05民終1693號
![]()
基本案情
甲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某公司)與乙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某公司)及二者關聯公司屬于同業經營者。甲某公司與乙某公司曾經因為雇傭對方員工引發商業秘密侵權糾紛,并就聘用員工事宜達成過《和解協議》,約定了“雙方均不再通過直接或間接方式,聘用對方在職、離職后未滿半年及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員工”等內容。此后,乙某公司仍招募了甲某公司部門負責人、技術高管等離職員工二十余人,并為這些員工規避競業限制義務提供應對措施。甲某公司主張該行為有違誠信原則和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遂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乙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發布道歉聲明并賠償損失200萬元。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甲某公司的訴訟請求。甲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
裁判結果
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乙某公司與甲某公司曾經因為雇傭對方員工引發商業秘密侵權糾紛,并達成《和解協議》。乙某公司此后在雇傭甲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離職員工時,理應承擔相應的注意義務,如主動審查雇傭員工是否屬于甲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的離職人員,或者在知曉后主動通知對方并采取相關糾正措施等。但乙某公司并未遵從《和解協議》約定,仍然持續雇傭甲某公司相關離職員工多達二十余人,并采取第三方代簽勞動合同、代發工資、代繳社保、承諾高薪待遇和代為違約賠償等方式幫助這些員工逃避競業限制義務,屬于明知或應知相關離職員工負有競業限制義務而采取的惡意“挖角”行為。乙某公司的行為造成甲某公司眾多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接連離職,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甲某公司的競爭優勢,增加了甲某公司的經營成本,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應當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判令乙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甲某公司損失100萬元。
![]()
典型意義
本案是打擊惡意“挖角”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典型案例。惡意“挖角”行為本質是以損害競爭對手合法權益的方式,換取自身短期發展收益,最終必將嚴重擾亂創新秩序。本案判決依法認定此類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旗幟鮮明地為誠信經營者撐腰,有力遏制了惡意“挖角”等無序競爭行為,引導經營者回歸技術創新、品質提升的良性競爭軌道,為綜合整治“內卷式”競爭、營造良好市場生態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
2025年江蘇法院服務保障
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融合
十件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1.許可合同終止后繼續實施專利技術被判賠償1.2億
——杜某某與陸某化工(昆山)公司侵害專利權糾紛案
2.通過商業秘密和數據權益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制綜合保護平臺數據案
——浙江某公司等與珠海某科技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3.涉AI文生圖作品認定案
——豐某娟與朱某莎等著作權侵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4.受GPL協議傳染的軟件并非絕對自動適用該協議向下進行了許可
——上海某公司與江陰某醫院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5.短視頻APP切條搬運《狂飆》電視劇被判高額賠償
——愛某藝公司與某科技公司等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6.樟腦原料藥經營者達成并實施橫向壟斷協議的認定
——黃某化工藥業公司與江蘇省市監局、國家市監總局反壟斷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案
7.離職員工將原單位新能源電池技術秘密申請專利公開被刑事處罰
——被告人王某云、王某銳、王某民侵犯商業秘密罪案
8.虛構、編造專利的代理合同應被認定無效
——李某與某專利代理事務所服務合同糾紛案
9.技術被許可方向合作方抬高原料藥供應價格構成惡意違約
——德某公司與車某公司技術合同糾紛案
10.員工在職期間利用公司資源“干私活”構成不正當競爭
——諾某公司與何某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涉AI文生圖作品認定案——豐某娟與朱某莎等著作權侵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5日,豐某娟在某平臺公開發表蝴蝶椅子系列圖片,標注系通過某AI文生圖軟件生成,同時公開了生成圖片所用的提示詞。2024年1月19日,朱某莎在某平臺發表多件筆記介紹并推廣蝴蝶椅子,推廣鏈接店鋪由某文化公司經營。豐某娟發現朱某莎及某文化公司等生產、銷售的蝴蝶椅子產品、網絡宣傳圖等與其圖片作品實質性相似,侵犯其著作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朱某莎、某文化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權并共同賠償20萬元。朱某莎等辯稱,豐某娟主張保護的涉案圖片系使用AI文生圖軟件生成,不應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本案審理中,豐某娟未提供其創作過程的原始記錄,亦陳述AI軟件生成內容本身具有不確定性,無法再現與涉案蝴蝶椅子完全相同的圖片。
![]()
裁判內容
法院認為,判定AI文生圖是否屬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獨創性智力成果,使用者應當提供創作過程的原始記錄以證明其通過增加提示詞、修改參數等對最初生成的圖片進行調整、選擇和潤色,以體現其對圖片布局、比例、色彩或者線條等表達要素作出了審美選擇、個性化判斷以及其他涉及自然人智力投入的獨創性貢獻。本案中,由于豐某娟未能提供創作過程中相應流程圖等原始記錄,其所作的選擇和修改缺乏證據支撐,難以體現其創作過程中的智力投入。并且,豐某娟自認涉案AI軟件生成圖片具有隨機性和不確定性,已無法再現與涉案圖片完全相同內容的生成過程,故難以認定其對涉案圖片作出了獨創性貢獻。綜上,豐某娟主張的圖片不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構成要件,不能認定為作品。同時,簡單的提示詞本身不是作品,且被訴侵權產品與豐某娟主張的涉案圖片不構成實質性相似,被訴行為不構成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最終判決駁回豐某娟的訴訟請求。
![]()
典型意義
本案系司法認定AI文生圖不構成作品案。近年來,隨著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的快速發展和廣泛應用,AI文生圖可版權性及著作權歸屬爭議日益凸顯,亟待司法實踐明確指引。本案判決明確了依法應當保護AI生成內容中涉及自然人智力投入的獨創性貢獻部分,AI內容創作者負有對AI生成內容作出獨創性智力投入的舉證責任,引導公眾運用AI輔助深度創作,也提示AI內容創作者注意保留運用人工智能生成軟件創作內容的過程性證據,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本案積極回應了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發展的司法需求,有利于形成保護創造、鼓勵創新的數字創作生態,推動以“人工智能+”賦能產業發展。
虛構、編造專利的代理合同應被認定無效——李某與某專利代理事務所服務合同糾紛案
![]()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9日,李某與某專利代理事務所(以下簡稱某事務所)簽訂《知識產權事務委托合同》,約定李某委托某事務所代為辦理發明專利1件,總費用15450元。該合同明確約定,如李某不提供技術交底書,技術申請材料將由某事務所工程師編寫完成后直接申請直至完成;李某完全認同并默許該事務所代為編寫的知識產權材料,不做修改并不提建議。該合同未載明擬申請的專利。當日,李某支付首期款10000元。后李某沒有提供技術交底書,僅就發明主題提出“醫療器械方向、人工智能機器人”的要求,并向某事務所發送前述主題相關微信鏈接。8月12日,雙方確認擬提交發明專利名稱為“某智能醫療療養床”。8月20日,某事務所向李某提交發明專利說明書及附圖。李某認為該專利文件內容與合同約定不符,經多次協商未果,遂訴至法院,要求解除《知識產權事務委托合同》并返還已經支付的服務費10000元及利息等。某事務所則辯稱李某未提交技術交底書,其已依約完成合同義務。
![]()
裁判內容
法院認為,涉案《知識產權事務委托合同》實際上系專利代理合同。根據我國專利法相關規定,專利制度的目的之一在于鼓勵發明創造,當事人申請專利應當以真實的發明創造活動為基礎,以實際研發的發明創造為依據。本案中,李某在沒有進行實際技術研發的情況下,委托某事務所編寫專利申請文件,且該事務所對此亦明知,僅根據“發明主題”即虛構編造發明創造內容,由此進行商業化運作,屬于“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擾亂了正常的專利申請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故認定涉案合同無效。李某基于該合同主張的債權不應當獲得法律保護,其主張返還已支付法律服務費等訴請,不應予以支持,故法院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
典型意義
科研誠信是科技創新的基石,對營造良好創新生態具有重要意義。實踐中,存在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異化現象,低質量非正常申請專利擾亂專利審查秩序,嚴重破壞創新生態。本案中,法院依法認定涉虛構、編造專利的代理合同無效,及時制止了此類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并向相關行政機關移送違法線索。本案判決有利于促進專利代理行業健康規范發展,引導市場主體“真研發”“真創新”,促進創新主體從追求數量轉向提升質量,從而真正發揮專利制度保護創新、促進科技進步的作用。
技術被許可方向合作方抬高原料藥供應價格構成惡意違約——德某公司與車某公司技術合同糾紛案
![]()
基本案情
2004年5月,德某公司與車某公司簽訂合作合同書,德某公司委托車某公司生產新藥(酮咯酸氨丁三醇)原料藥,將原料藥合成生產技術轉交給車某公司使用。該合同約定了車某公司以成本價增加20%或30%的優惠價向德某公司供應原料藥,并以對外銷售額的5%向德某公司支付技術使用費,德某公司有權核查車某公司合同產品的成本、銷售數量、銷售額等內容,合同期限十年。2009年2月,涉案原料藥《藥品注冊批件》獲批后,車某公司開始生產原料藥。2014年雙方訂立《補充合同》,延長合作期限五年。合同到期后,德某公司再次提出合作延期五年,車某公司未拒絕也未提出終止合同,仍繼續生產涉案藥品并續注《藥品注冊批件》等批件,雙方繼續發生供貨交易。從德某公司采購情況看,涉案原料藥采購價格從2009年至2015年期間的4000-6000元/kg上漲至2017年之后的25000元/kg。2023年5月,德某公司向車某公司發函,要求其提供涉案藥品成本價核算賬目、涉案藥品銷售統計表等,以便按合同條款核算定價及計算提成,車某公司未予回復。故德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車某公司返還、賠償超出合同約定采購金額的損失3670余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
![]()
裁判內容
法院認為,涉案合作合同書系兼具技術合作與買賣性質的復合型合同。雙方合作期間屆滿后,車某公司仍使用德某公司技術,繼續生產涉案原料藥并續注相關批件,雙方亦繼續發生供貨交易,故雙方以實際行為繼續履行原合同主要權利義務,原合同約定內容對雙方繼續有效,履行期限為不定期合同,雙方均應當按約履行合同義務。根據在案證據,車某公司涉案原料藥生產成本并未發生較大變化,但其以遠超合同約定的成本價格向德某公司銷售涉案藥品,構成違約,亦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故法院判決車某公司賠償德某公司多支付的貨款共計3200余萬元及相應利息。
![]()
典型意義
科技成果轉化是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融合的有效途徑,是激勵研發投入、激活技術價值的關鍵環節。本案系原料藥技術合作領域司法裁判促推技術成果轉化,保護守約創新方合法利益的典型案例。法院合理認定技術合作中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對技術被許可方在成果轉化合同履行中惡意抬高供應價格、長期攫取巨額技術增值收益的違約背信行為作出否定性評價。本案判決體現了倡導誠信、信守契約的鮮明司法導向,不僅穩定技術合作雙方的履約預期,也打消創新者在技術轉化合作中的顧慮,有利于推動構建公平透明的技術交易秩序,對營造鼓勵創新、促進成果高效轉化的法治化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