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時報
海口市某租車公司把7輛越野車、4輛商務車、1輛小巴車租給某甲公司使用5天,合同到期后,某租車公司卻起訴索賠11萬余元,包括車輛維修費、洗車費、停運損失費、違章罰款等。近日,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租賃合同糾紛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租車公司只拿到了2萬多元燃油費,其他訴求因為舉證不足,被駁回。
案件詳情:一公司租12輛車使用5天,租車公司索賠11萬余元
2023年9月7日,海口某租車公司與某甲公司簽訂了一份《租車合同》,約定某甲公司租用7輛越野車、4輛商務車、1輛小巴車,租期5天(9月7日至11日),租金共計4.7萬元,含司機服務費。合同明確:某租車公司要確保車輛和司機的行駛安全;承租方不得強制要求駕駛員做違反交通操作規程和違章行為;燃油費根據實際發生結算。
合同履行期間,某甲公司支付了4.7萬元。但某租車公司認為,某甲公司的現場負責人夏某在微信群中要求司機在路況極差的道路上行駛,導致多輛車出現刮擦損傷。夏某曾在群里承諾:“在拍攝期間的刮擦,我們會和曹總核對清楚的,不會讓各位司機大哥承擔。”
某租車公司據此主張維修費、洗車費、違章罰款等共計10369.7元,以及2輛受損車輛維修期間(100天)無法出租造成的經營損失81450元。加上未付的燃油費等款項,總計向某甲公司索賠11萬余元。多次協商未果后,某租車公司將某甲公司訴至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
法院判決:維修費和停運損失費舉證不足,僅支持支付燃油費
美蘭法院經審理認為,夏某在微信群中的發言,以及后續與某租車公司員工的對賬溝通,足以讓某租車公司相信其有權代表某甲公司。夏某承諾對拍攝期間的車輛剮擦和違章負責,該承諾對某甲公司具有約束力。因此,某甲公司應對車輛損失及違章承擔賠償責任。
某租車公司主張維修費10369.7元,但提交的微信轉賬記錄和收款收據均未載明車輛信息,無法證明是案涉車輛的維修費用。其中一輛車的維修費已由保險公司理賠,某租車公司并未實際支出。美蘭法院認定,某租車公司未能完成舉證責任,該項請求不予支持。
某租車公司主張2輛車維修期間停運100天,造成損失8萬多元。可合同在2023年9月11日就已履行完畢,某租車公司未能及時將車輛送修,而是放置數月,直至12月才報險維修。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條,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租車公司自身存在過錯,造成損失擴大,其主張100天的停運損失,證據不足,不予支持。但合同約定的燃油費20745元應予支持,但租車公司主張的其他費用缺乏證據證明,不予支持。
最終,美蘭法院判決某甲公司支付燃油費20745元,駁回某租車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某租車公司不服判決,向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海口中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說法:微信承諾能當證據,但實際損失必須有據可查
海南瑞伊律師事務所律師陳積禎分析指出,該案中,夏某在微信群中的發言,雖未寫入合同,但其行為足以讓租車公司相信其代表某甲公司,因此法院認定承諾有效。在商業活動中,通過微信等即時通信工具作出的承諾,只要能夠證明作出承諾的人有代理權限或構成表見代理,該承諾就對合同雙方具有約束力。夏某在合同訂立、履行、結算全過程均有參與,其承諾“刮擦會負責”被法院采信。
陳積禎表示,某租車公司提交了轉賬記錄和收據,但上面沒有寫明是修的哪輛車、修了什么地方、是否與本次租車有關。法院無法認定這些費用與某甲公司的租車行為存在因果關系。而且在車輛受損后,某租車公司沒有及時維修,而是放置了3個多月,這期間產生的停運損失,法院不予支持。根據民法典規定,守約方也有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如果明知車輛受損卻拖延維修,導致損失擴大,擴大的部分只能自己承擔。
陳積禎提醒,發生車損后,應立即固定證據:現場拍照、報警定責、及時送修,送修時要求維修廠在單據上寫明車牌號、維修項目、損壞原因,并保留付款憑證和維修期間的證明(如修理廠出具的進廠出廠單據)。同時,可以舉證證明該車輛在維修期間已有出租意向或通常出租率,以主張合理的停運損失。只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才能得到法院支持。
作者:李成沿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