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報訊 想加盟,交了錢,幾天又后悔,想退款,能行嗎?現實中,加盟方簽約后經過深入了解或重新評估,發現實際經營壓力超出預期,這時想退出加盟,那么法律有沒有給加盟方留一個“后悔期”?近日,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發布一起特許經營合同糾紛典型案例,認定加盟方在“冷靜期”內可單方主張解除合同,化解了加盟方因信息不對稱或考慮不周而陷入長期合同約束的困境,有利于引導特許經營行業健康發展。
小肖與早某餐飲公司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及《合作附加協議》,約定早某餐飲公司將其商標、商號、經營模式、運營管理系統等知識產權要素與商標使用權許可小肖使用,小肖則需支付商標使用許可費、品牌保證金、貨款押金等共計29800元。合同簽訂當日,小肖向公司支付了上述款項。合同簽訂次日,早某餐飲公司工作人員開始為小肖提供店鋪選址、市場考察等服務;七天后,小肖以未找到合適鋪位為由向早某餐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返還款項;雙方協商未果,遂訴至法院。
早某餐飲公司抗辯,其已按合同約定履行了選址、咨詢等服務,而小肖單方解約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因此收取的費用無需返還;此外,根據雙方約定,商標使用許可費需從開店后分12個月返還,現因小肖單方解約導致未能開業,返還款項的條件尚未成就,故不同意退款。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確認合同解除,早某餐飲公司退還小肖24800元,駁回小肖其余訴訟請求。早某餐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荔灣法院綜合審判庭 陳雋表示,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后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該規定實則明確了加盟方在“冷靜期”內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設置“冷靜期”的目的,在于給予加盟方簽約后重新審視投資決策的時間,避免因信息不對稱或考慮不周而倉促簽約。
本案中,雙方并未約定“冷靜期”條款,但這并不意味著小肖因此喪失了在“冷靜期”內的單方解除權。該“冷靜期”來源于行政法規的直接規定,即便雙方合同未明確約定,小肖也可以主張適用。小肖在簽約后第七天提出解除合同,時間間隔較短,可以認定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解約;同時,小肖尚未實際開店經營,未使用品牌方的商標,也未從品牌方進貨,即未實際利用特許經營資源。因此,對于小肖要求解除合同的請求,應當予以支持。
至于費用問題,既要保護加盟方單方解除權,也要兼顧品牌方的合理成本。綜合考慮早某餐飲公司確實已為小肖提供了選址及考察服務,酌定早某餐飲公司退回小肖24800元,既依法保護加盟方的“冷靜期”解除權,也對品牌方已提供的服務給予合理補償。
法官提醒,加盟創業者在簽約前應充分了解品牌方的經營資質、市場信譽及自身經營能力,切勿因盲目聽信招商宣傳而倉促決定。簽約后如經過慎重考慮決定退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及時向品牌方提出解約,如實際使用品牌方的商標、商號、貨源等經營資源,要承擔相關費用成本。加盟雙方還應依法在特許經營合同中載明加盟方的單方解除條款,可明確約定“冷靜期”的具體時長,這既有助于減少合同履行爭議,也有利于樹立誠信經營、規范運作的品牌形象。
采寫:新快報記者 毛毛雨 通訊員 任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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