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客戶端北京4月24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見習記者 逯清鈺 記者 胡寧)非涉密人員被要求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勞動者離職被收取“天價違約金”,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期內通過配偶等近親屬參與經營競爭業務……當前,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就競業限制協議的履行問題爭議頻發。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三中院”)今天舉行涉競業限制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情況新聞發布會,北京三中院副院長薛強介紹說,近年來,涉競業限制勞動爭議案件呈現適用擴大化、行業差異化、對抗激烈化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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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涉競業限制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情況新聞發布會。圖為發布會現場。中青報·中青網見習記者 逯清鈺/攝
發布會上發布了6件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中,用人單位濫用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就業進行限制,在勞動者履行義務后,又以勞動者不屬于法定競業限制義務人員拒付補償金。
案情顯示,2020年10月12日,李某與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李某的工作崗位為運營部客戶服務專員,工作職責包括通過電話、電子郵件、網絡平臺等方式,幫助最終用戶處理查詢,反饋信息,并為客戶提供解決方案,就客戶提出的問題進行解答等。同時,雙方約定李某需對相關知識產權及信息嚴格保密,除非經某公司另行書面同意,在合同解除或終止之后的兩年內應當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公司每月按照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之時月基本工資的1/3向其支付經濟補償。
2021年5月31日,李某因個人原因離職。隨后,李某提交社保個人權益記錄,主張自己離職后至2022年7月未入職新的用人單位,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公司抗辯稱,根據勞動合同中對相關崗位的描述,李某不屬于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人員,公司并無讓其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意思表示,故無需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勞動合同中明確李某應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現李某已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某公司以李某不屬于競業限制的人員范圍,拒絕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缺乏合理依據。最終,法院判決某公司向李某支付對應期間的競業限制補償金。
實踐中,部分用人單位濫用競業限制條款,不加規制地擴大競業限制人員適用范圍,導致競業限制主體泛化現象突出,對勞動者就業造成困擾。在勞動者履行協議約定的相關義務后,部分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屬于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人員為由拒付補償金,有違誠信,對此應予否定性評價。
三中院立案庭法官程惠炳提醒廣大勞動者,競業限制并非“全員標配”,法律只允許用人單位與高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簽訂協議。對于保潔、行政、基層服務等非涉密崗位,勞動者有權直接拒絕簽署。若迫于現實壓力不得不簽,勞動者應重點關注協議中的業務范圍、地域期限是否合理,保留好協議文本、溝通記錄、日常工作內容等材料,為以后可能發生的爭議留存證據。
雙方發生爭議時,用人單位應通過公開信息查詢、合法授權調查、公共場所觀察等正當途徑搜集證據。若遭遇非法取證,勞動者應注意固定相關證據,并根據情況向公安機關報案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北京三中院在審理中還發現,涉競業限制勞動爭議案件中,許多企業將競業限制的地域范圍約定至“全球”,將競業期限頂格約定2年期限,個別案件中勞動者需承擔的違約金甚至達到補償金的400倍,約定違約金最高達409萬余元。
對此,北京三中院立案庭庭長黃海濤表示,競業地域一般限定于勞動者實際開展業務、用人單位存在競爭利益的區域,原則上不得約定“全國”“全球”等無限定范圍,不當限制勞動者的就業權。競業限制期限最長為2年,鼓勵用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約定合理的競業期限,降低用人單位競業限制成本負擔。違約金數額也應根據商業秘密價值、泄密風險、經濟補償標準合理確定,一般不超過經濟補償總額的5倍。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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