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港瞞報過氧化氫溶液等海運危險貨物典型案例
(供稿單位:海口市港航管理處 供稿人:韓林池)
一、案件基本情況
2025年4月,海口市港航管理處根據舉報線索,聯合海事、公安等部門,在海口港秀英港區集裝箱碼頭連續查獲4個瞞報危險貨物集裝箱,涉案危險貨物除未發現第7類放射性物質外,涵蓋第1類爆炸物、第2類氣體、第3類易燃液體、第4類易燃固體、第5類氧化性物質和有機過氧化物、第6類有毒和感染性物質、第8類腐蝕性物質、第9類雜類危險物質和物品等危險貨物類別,均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海事機構申報。
該案危險貨物品類復雜、包裝簡陋、數量巨大,通過箱門堆碼普通貨物的方式逃避開箱檢查,并且其中2個集裝箱夾帶走私煙草制品,1個集裝箱夾帶民用爆炸物品,某公司甚至在具有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資質的情況下,仍然“知法犯法”,是海口港近年來查獲的違法情節較為惡劣的瞞報危險貨物案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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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 相關媒體現場報道二、危險貨物混裝混載風險評估
其中1個集裝箱申報貨物為“婦女衛生巾”,實際僅靠近箱門一側裝載少量婦女衛生巾貨物,箱內深層裝載大量無水煤油、無水乙醇、乙酸甲酯、甲酸乙酯、乙腈、異戊烷、對二甲苯、鄰苯二酚、三乙醇胺、過氧化氫溶液(30%-40%)、氫氧化鈉溶液(40%-50%)等高純度化學品,還裝載有海南經濟特區禁用農藥毒死蜱以及鋰電池等危險貨物,混裝混載所造成的風險遠超單一種類危險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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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箱內所載部分危險貨物
為客觀評估上述危險貨物混裝混載風險,海口市港航管理處委托國內化工領域權威高校創新應用差示掃描量熱法(DSC)等熱分析技術評估上述危險貨物混合物爆炸潛力。研究發現,在實驗室條件下,過氧化氫溶液可與箱內所載無水乙醇、乙腈、三乙醇胺、氫氧化鈉溶液等危險貨物發生劇烈化學反應,具有較大爆炸潛力。根據實驗數據估算,箱內所載約3噸過氧化氫溶液與約300千克無水乙醇如發生泄漏,混合物料TNT(三硝基甲苯)當量可達1500千克,如果發生爆炸,預計爆炸死亡半徑可達170米,嚴重受損半徑超過500米,基本覆蓋海口港秀英港區主要作業區,現實危險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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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過氧化氫與無水乙醇混合物料爆炸模型評估三、過氧化氫貨物合規要求
過氧化氫溶液又稱“雙氧水”,常用作消毒劑。依據《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IMDG)特殊規定65,過氧化氫含量低于8%的過氧化氫水溶液,不屬于危險貨物。高于8%的過氧化氫水溶液屬于危險貨物,并且根據濃度不同,主要包括UN2984、UN2014、UN2015、UN3149等編號。本案過氧化氫溶液貨物,經具有檢驗檢測資質機構鑒定,屬于海運危險貨物,聯合國編號為UN2014,正確運輸名稱為過氧化氫水溶液,含不小于20%但不大于60%的過氧化氫(必要時加穩定劑),為第5.1類氧化性物質,具有第8類腐蝕性物質副危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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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需要注意的是,除應使用相容包裝材料外,由于過氧化氫會緩慢分解釋放氧氣,還應特別具備通氣或泄壓能力,甚至需要預留膨脹余位。在本案中,相關企業未能出具相關包裝鑒定,經海口市港航管理處執法人員查看,涉案貨物僅用普通化工桶裝載,沒有泄壓裝置,在集裝箱內高溫條件下,部分化工桶已經發生異常膨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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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典型工作經驗
強化港航監管協同。海口市港航管理處與屬地海事機構及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現場開展聯合執法,互相通報檢查情況,建立危險貨物聯合檢查機制,堵塞監管銜接漏洞。
推動跨區域執法協作。海口市港航管理處及時查明上述瞞報危險貨物集裝箱物流鏈條,并向廣州、上海、浙江等地行業監管部門通報有關情況,協助開展證據調查,促成“一地發現、多地預警”。
科學評估混裝風險。針對本案危險貨物混裝品類復雜的情況,海口市港航管理處參考2024年浙江寧波港“8·9”“動明”輪火災爆炸事故調查經驗,委托國內化工領域權威院校創新引入差示掃描量熱法(DSC)等熱分析技術,通過客觀實驗數據,科學評估混裝危險貨物爆炸潛力,這是國內打擊水路運輸瞞報危險貨物工作領域首次應用。
深化法律適用研究。海口市港航管理處邀請國內海事院校專家開展有關課題研究,組織業務骨干重點開展水路運輸瞞報危險貨物違法行為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的法律問題研究,推動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落在實處。
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和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在本案調查過程中,海口市港航管理處發現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以及港口企業、航運企業、貨運代理企業危險貨物管理人才隊伍嚴重滯后,為此專門邀請有關機構開展“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專題培訓”,切實提升從業人員業務水平,優化海南自由貿易港營商環境。
截至2026年4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海事機構已對相關托運人予以行政處罰,其他有關監管部門和司法機關仍在繼續辦理案件。
海口市港航管理處將協同有關單位進一步深入研究危險貨物防控機制、法律適用及新技術應用等問題。
六、鄭重提示
海口市港航管理處等有關監管部門堅決貫徹“越是擴大開放,越要統籌發展和安全,牢牢守住安全底線”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強港口安全生產和國際海事公約履約工作,筑牢海南自由貿易港風險防控機制。
特別指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應急管理部、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郵政局關于依法懲治涉槍支、彈藥、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犯罪的意見》等相關法規政策文件,通過水路運輸方式瞞報、謊報、匿報危險貨物,可能涉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險作業罪等刑事犯罪。
請各相關單位及從業人員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切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切勿心存僥幸,觸碰法律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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