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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由AI生成 易得香制作)
◆用戶“被直播”時,直播者涉嫌侵犯用戶的隱私權、肖像權。直播公開個人行動軌跡也涉嫌侵權。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商家對消費者的個人隱私有保護義務。在消費場所如景區直播,必須明確提示他人“已經進入直播區域,如有問題請及時告知”等。
◆在直播活動確實導致民事主體的人格尊嚴、社會名譽、生活安寧受到損害時,即便直播活動不涉及商業使用,民事主體仍然可以按照民法典的規定,要求直播者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直播經濟讓每個人都能成為主播。與此同時,走在街道上、于餐廳用餐、在景區游玩,很多時候,我們會無意識地進入他人直播的場域,成為“直播背景板”。當個人隱私在無意識、未授權的狀態下被曝光,當用戶在社交平臺反復發帖表達“被迫出鏡”的困擾,一個問題不得不為人們正視:用戶如何以合法方式拒絕“被直播”?圍繞此問題,記者近日采訪了多位法律界專家。
哪些“被直播”涉嫌侵權?
鄭靈琳是湖北省紅安縣檢察院的一名檢察官。今年1月,她辦理了一起多家餐館、酒吧等經營場所違規架設直播設備開展經營宣傳,將鏡頭長時間對準消費者跟拍的公益訴訟案件。
接受采訪時,鄭靈琳首先向記者介紹了當前法律對個人隱私的范圍界定:“民法典沒有明確列舉哪些屬于個人隱私,但劃定了受法律保護的個人信息范圍,包括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證件號碼、住址、電話號碼、行蹤信息等。”
民法典明確規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權利。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犯他人的隱私權。
“用戶‘被直播’時,直播者涉嫌侵犯用戶的隱私權、肖像權。直播公開個人行動軌跡也涉嫌侵權,比如,張三在某個時間出現在娛樂場所,但張三不愿讓他人知道自己出現在這里,若被直播出去,直播者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鄭靈琳說。
當前,直播場域有多個類別,主要表現為消費場所和非營利性質的公共街道等。在消費場所,用戶若成為“直播背景板”,直播者直播行為的侵權性質較為明確。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商家對消費者的個人隱私有保護義務。在消費場所如景區直播,必須明確提示他人‘已經進入直播區域,如有問題請及時告知’等。因此,在前述我院辦理的公益訴訟案件中,我院針對經營商家侵犯消費者隱私權的行為,向市場監管部門制發了檢察建議。”鄭靈琳說。
而在非營利性質的公共街道直播如街拍,鄭靈琳認為,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直播者是否存在侵權行為的界定較為模糊。此前,有網友發帖吐槽在廣東深圳地鐵崗廈北站看到多位主播架著機器直播上班族的早高峰畫面,且都沒有打碼。直播彈幕里,有網友對不知情的地鐵乘客品頭論足:“他們怎么都不開心似的”“全部都是滿臉的怨氣”“這些都是混日子的”……
不得不提及的是,用戶“被直播”本身不是問題的終點。在“直播背景板”里,有些用戶被人截屏下來發到網絡上,由此被其他網民肆意評價容貌或行為,甚至可能衍生為詆毀、網暴。
鄭靈琳分析:“根據民法典,網民肆意丑化他人肖像和網暴的行為明顯涉嫌侵權,用戶個人可以對相關主體提起民事訴訟。”
個人維權如何落地?
今年2月,有用戶在小紅書上發帖:商場、景區甚至大馬路上,到處都有開直播的人,一不小心就入鏡了,真的很介意。這跟我今天有沒有打扮沒有關系,我就是單純地不想被拍。有時候知道被拍,我可以走開一點,但沒注意到的話,就會在根本不知情的情況下入鏡。路人的隱私誰來保護?
一般來說,用戶拒絕“被直播”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北京嘉濰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趙占領介紹:“一是現場及時應對,一旦發現被直播且未獲同意,立即冷靜制止,用手機開啟錄音,明確告知商家不同意被直播,要求停止拍攝并刪除已拍攝內容,同時要求查看直播回放或后臺確認刪除;二是向直播平臺投訴,依據平臺規則要求下架侵權直播或視頻,平臺若不處理須承擔連帶責任;三是利用社交媒體曝光,形成輿論壓力,促使商家道歉整改。此外,也可直接與商家協商解決方案,例如要求減免消費費用或致歉。”
若用戶認為權利被侵犯,決定通過訴訟維權,趙占領從保存證據、起訴維權兩方面給出了建議:
保存證據時,請同伴或自己用另一部手機拍攝現場,內容包括直播鏡頭對準自己的畫面、商家直播界面(截屏或錄屏)、商家標識、門店環境、對話錄音等。如無法當場錄屏,可進入直播間回看并錄屏。
起訴維權中,可在收集證據后向法院提起人格權侵權訴訟,請求判令商家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合理維權開支(如公證費、交通費)。現在支持在線立案和小額訴訟程序,訴訟費低、流程快。也可先發律師函或申請訴前調解,多數商家在收到法院傳票前會選擇和解。
“相關視頻證據里的人臉必須清晰,五官可辨認、可識別,否則會影響對侵權的認定。”鄭靈琳補充道。
遏制“被直播”亂象須各方共同發力
記者在社交平臺上搜索“被直播拍到了怎么辦?”后發現,有類似困擾的用戶不勝枚舉。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副教授唐彬彬表示:“當前用戶‘被直播’現象的泛濫,是眾多因素疊加導致的。在流量為王的互聯網世界中,內容創作者、平臺等主體為了引流在未經他人同意的情況下就開展直播。而且,由于不知道自己‘被直播’、無法便利地采取法律手段維權以及法律維權成本較高等原因,被直播的用戶很少或很難要求內容創作者、平臺停止侵權行為,這也使得更多主體抱著僥幸心理開展直播活動。”
“被直播”泛濫下,用戶拒絕“被迫出鏡”也有各項難處,唐彬彬說:“第一,被直播者無法一一對涉及違法活動的主體進行識別、發出權利請求、采取法律行動;第二,目前法律法規雖對被直播者的人格權有保護性規定,但是被直播者仍然在證據固定、訴訟成本等方面面臨較大考驗;第三,平臺可能為獲取流量默許、縱容非法直播的存在,這也給用戶通過較低成本解決‘被直播’問題制造了障礙。”
拒絕“被直播”,僅憑借用戶個人難以妥善實現,檢察機關在推動制度救濟上行動有力。今年1月,紅安縣檢察院針對經營商家違法直播用戶的問題,向市場監管局制發檢察建議。其后市場監管局落實整改,于3月發布了《關于規范全縣餐飲行業直播宣傳行為告知書》,要求餐飲商家“務必嚴格遵守用戶隱私保護相關規定,不泄露用戶個人信息,不搜集或使用用戶信息作非法用途。未經消費者同意不隨意發布、使用消費者肖像、聲頻”。
趙占領則表示,要改善“強迫被直播”的問題,經營商家、直播平臺要共同行動。經營商家應建立“直播告知同意機制”,在入口處張貼顯著標識,并在點單或入座時主動詢問顧客是否愿意入鏡,提供不直播的座位區。直播平臺可以上線人臉模糊等隱私保護工具,并設立快速投訴通道。
非消費場所的“被直播”維權難度更大,不過,唐彬彬指出:“盡管很多直播不涉及商業使用的問題,但根據民法典,民事主體所享有的人格權不僅在被未經許可的商業使用時才有救濟的可能性,在直播活動確實導致民事主體的人格尊嚴、社會名譽、生活安寧受到損害時,即便該直播活動不涉及商業使用,民事主體仍然可以按照民法典的規定,要求直播者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她同樣認為,作為“看門人”的平臺應當更多地承擔起遏制非法直播亂象的責任。
來源: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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