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至7月間,時年28歲的男子宋某實施了多起搶劫、盜竊犯罪,采用捂嘴、蒙頭、捆綁手腳等方式控制被害人,搶走現金、雞、罐頭等財物,涉案價值6000余元。2024年11月,時年52歲的宋某被逮捕,一審法院以搶劫罪、盜竊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宋某不服提起上訴。紅星新聞記者近日從裁判文書網了解到,二審法院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宋某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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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二審法院判決書顯示,1972年8月出生的宋某,主要實施搶劫、盜竊犯罪的時間為2001年4月至7月,其伙同他人入戶搶劫五次、入戶盜竊三次,事實有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列舉并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明。
其中,搶劫事實包括“2001年4月15日夜,被告人宋某伙同韓某、黃某(均已判刑)攜帶手電筒到王某家實施搶劫,黃某在外望風,韓某、宋某翻墻入室,韓某用被單將被害人王某的頭蒙住,后王某呼喊救命,韓某遂持刀將其臀部戳傷。被告人宋某則在屋內翻找財物,后幾人搶得現金500余元并將王某家價值2000余元的鐵器裝箱用板車拉走。現金500元已由韓某退還被害人。”此外,還包括“2001年7月31日凌晨,被告人宋某伙同王某、陳某到定遠縣青山鄉劉某家實施搶劫,幾人采用蒙頭、捆綁手腳的方式將被害人劉某控制,搶走現金1800余元及2瓶罐頭。”
宋某的盜竊事實包括“被告人宋某與王某、韓某在李某家中實施盜竊后,又到同村胡某家實施盜竊,三人盜走價值200余元的雞22只。”此外,宋某還曾盜竊土造煙2包、菜刀1把等財物。
宋某實施搶劫、盜竊案件共涉財物6000余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脅迫手段入戶搶劫他人財物五次,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伙同他人入戶盜竊三次,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宋某在共同犯罪中,行為積極主動,作案后為逃避懲罰,又長期潛逃外地,依法應予以嚴懲。被告人宋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宋某親屬替其退清全部違法所得,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依照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宋某犯搶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
一審判決后,宋某提起上訴。宋某對事實及證據無異議,上訴提出其在搶劫犯罪中未實施暴力,情節較輕,原判量刑過重,希望從輕處罰。宋某辯護人提出,宋某認罪態度好,未實施暴力行為,建議對宋某改判為15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審法院認為,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脅迫手段入戶搶劫他人財物五次,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伙同他人入戶盜竊三次,其行為又構成盜竊罪,依法應數罪并罰。宋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從輕處罰。宋某親屬替其退清全部違法所得,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上訴人及辯護人關于原判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
二審法院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宋某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付垚 實習生 余沁媛
編輯郭宇
審核 王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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