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揚子晚報
4月23日晚,多名檀健次粉絲發文,稱由幽伶文化主辦的侯明昊演唱會南京站,疑似直接復用了檀健次2024年“多見一次”巡回演唱會的原創宣發和舞臺美術設計。檀健次發起維權,要求工作室介入處理,并要求演唱會主辦方幽伶文化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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檀健次粉絲方表示,侯明昊演唱會的倒計時天數設置、每日物料發布節奏、互動玩法邏輯到整體運營模式均與檀健次2024年“多見一次”演唱會高度重合,整套氛圍感文案風格均刻意模仿檀健次“多見一次”宣發文案,并非行業通用模板。值得注意的是,檀健次2024“多見一次”演唱會的主辦方也是幽伶文化。
24日,幽伶文化發文回應,表示 “我方作為演出主辦方出品的相關演出宣傳內容、舞臺策劃及視覺創意均為定制化原創設計。我方在每場演出中力求最完美的視覺呈現效果,也需要結合演出場館規格及演出安全要求做出最合適的判斷。我方非常理解大家對原創作品的保護之心,我們同樣尊重每一份藝術創作,拒絕任何抄襲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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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抄我自己”,這能算是抄襲嗎?上海理振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振武認為,從著作權法角度,同一主辦方在不同項目中“復用團隊”創作出高度相似的設計,可能因不涉及復制“他人”作品而難以直接構成著作權侵權。然而,這絕不意味著該行為是正當或合規的。演唱會是藝人個人藝術形象與品牌的集中呈現,具有極強的專屬性和排他性。因此,專業的演藝合同(尤其是與導演、舞美、視覺等核心創意人員的合同)中,普遍會包含明確的排他性條款與保密條款。主辦方或設計團隊在與A藝人合作時,其合同通常會承諾,為該場演出創造的核心創意概念、視覺體系及專屬設計元素,在特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改頭換面地應用于其他同類型競爭性藝人的項目中。
即便合同約定存在模糊,將一個為藝人A量身定制、并已與其個人形象深度綁定的創意體系,幾乎原樣復用于藝人B,這在行業內部被視為嚴重缺乏專業精神和職業操守的行為。它稀釋了首創演出的獨特性,對前后兩位藝人均不尊重,也損害了主辦方自身的專業信譽。
企查查顯示,幽伶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注冊資本200萬人民幣。2023年7月該公司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被南京市玄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據悉,侯明昊演唱會南京站將在5月16日于夢之藍青奧體育館舉行。4月23日揭曉了主創陣容,此次演唱會由侯明昊擔任總監制,4月24日下午13:18分開啟預售,13:19分,主辦方幽伶文化宣布此次侯明昊演唱會南京站門票已全部售罄。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沈昭
校對 吉啟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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