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上猶縣文廣旅體局全力糾治”旅游行業導游亂象、強制消費等問題“專項整治,持續開展”6+8“特色行動,重點整治“黑導”“黑社”“不合理低價游”“虛假宣傳”“強制消費”“違規執業”等旅游行業亂象問題,全面聚焦群眾急難愁盼,把為民辦實事貫穿全過程,暢通游客投訴舉報渠道、強化執法巡查力度、提升行業服務質量,嚴厲打擊侵害游客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切實守護游客安全與消費權益,推動旅游市場秩序持續規范,不斷提升群眾和游客的出行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現將2026年我縣第一批旅游市場行政處罰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上猶縣查處劉某某未取得導游證而從事導游活動案
案發事由:2026年3月14日,上猶縣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執法人員在陽明湖景區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劉某某當時正在為旅游團提供導游服務。經查:劉某某在未取得導游證的情況下為贛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的旅游團隊提供導游服務,侵害了旅游者合法權益,構成了未取得導游證而從事導游活動的違法事實。
處罰決定:2026年4月,上猶縣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劉某某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罰款人民幣1000元的行政處罰,予以公告(同時將旅行社涉嫌違法行為移送上級部門)。
本批典型案例涉及相關法律法規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第三十七條 參加導游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相關旅游行業組織注冊的人員,可以申請取得導游證。
第三十九條 從事領隊業務,應當取得導游證,具有相應的學歷、語言能力和旅游從業經歷,并與委派其從事領隊業務的取得出境旅游業務經營許可的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
第九十六條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為出境或者入境團隊旅游安排領隊或者導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導游證的人員提供導游服務或者安排不具備領隊條件的人員提供領隊服務的;
(三)未向臨時聘用的導游支付導游服務費用的;
(四)要求導游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費用的。
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導游證或者不具備領隊條件而從事導游、領隊活動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予以公告。
《旅行社條例》
第三十六條 旅行社需要對旅游業務作出委托的,應當委托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與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簽訂委托合同,確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項服務安排及其標準,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一)未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
(二)與旅游者簽訂的旅游合同未載明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事項;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將旅游業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
(四)將旅游業務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
(五)未與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簽訂委托合同。
一審一校:熊啟麟
二審二校:盧健敏
三審三校:胡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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