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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4日,江西九江永修縣,當事人唐某騎行二輪電動車,在永青公路長距離逆向行駛至新城大道交叉路口時,與熊某駕駛的小型汽車發生碰撞。事故致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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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中可見,二輪電動車越過中心實黃線,一路逆行,到路口準備左轉彎時,與一輛對向右轉彎的小型汽車發生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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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視角監控顯示,小型汽車在右轉彎車道內正常右轉,轉入彎道后,發現逆行的二輪電動車,隨即采取制動措施,但最終還是無法避免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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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交警部門調查后認定,二輪電動車駕駛人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非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三)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的右側轉彎;”之規定,對此次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小型汽車駕駛人熊某不承擔責任。(案例來源:永修交警)
編輯/黎 袁
審校/石 甜
復審/劉 軍
核發/張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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