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26〕6號,以下簡稱《解釋(二)》),明確5月1日起正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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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這則文件覆蓋的范圍很大,并非直接針對醫藥行業,但在業內看來,醫生、藥企和醫藥代表成了受影響最大的群體。
醫藥反腐邁入“刑事高壓”:
覆蓋全體從業者
2016年《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施行,雖然起到了震懾作用,但面對日益隱蔽的新型腐敗,定罪標準仍存在模糊空間。
而《解釋(二)》直接指向“單位行賄罪過去量刑過輕”,這個長期讓藥企感到“安全”的制度漏洞。往往只是“罰酒三杯”了事,現在直接入刑并且加大處罰力度。意味著醫藥反腐正式從“行政高壓”切換到“刑事高壓”軌道。這一刀,真的要切下去了。
《解釋(二)》最令行業震動的改革在于對入罪門檻的斷崖式下調。根據最新司法精神,個人行賄受賄的入刑門檻已鎖定在3萬元,涵蓋了現金、旅游、學術贊助等一切形式的隱性利益。在此之前,普通商業賄賂的立案標準普遍為6萬元,這意味著入刑門檻暴跌了50%。
核心突破的第二點,是統一了量刑標準;此前,部分民營醫院人員認為“自己不是公職人員,收回扣不算受賄”,把民營醫院當成“避罪天堂”。而新規明確指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完全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執行。民營醫院的院長、科主任、醫生,收受賄賂3萬元即入刑,量刑標準與公立醫院醫務人員完全一致。民營醫院再也無法 “隱身”,所有醫護一視同仁,全面追責。
在嚴懲受賄端的同時,新規對行賄端的打擊力度也同步升級。根據《解釋(二)》,醫療領域行賄的入罪門檻被大幅壓低且單獨列出:在醫療等領域實施行賄犯罪活動,個人對單位行賄數額只要達到10萬元以上,單位對單位行賄數額達到20萬元以上,即可認定為對單位行賄罪并追究刑事責任。這與普通領域個人行賄20萬元、單位行賄40萬元的入罪門檻相比,近乎“腰斬”,釋放出對醫療、食藥等民生重點領域從嚴監管的強烈信號。
醫藥領域另一個長期被詬病的積弊——藥企“甩鍋”給醫藥代表的個人行為,此次也被新規重點封堵。過去,一旦案發,不少藥企常以“純屬代表個人行為”、公司毫不知情為由切割責任,僅由醫藥代表個人受罰了事。
案例示范:
今年3月,國家醫療保障局官微通報了山東漢方制藥核心產品復方黃柏液一樁長達十年的行賄案:“張某猛藥品銷售行賄案”中,被告人張某猛與山東某某制藥有限公司達成合作關系,為該公司推廣藥品復方黃柏液,2013年至2023年間向多名醫務人員行賄共計36萬余元。
判決結果是:被告人張某猛犯行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不過文中并未提及對企業和相關醫院工作人員的處罰。
有律師對此分析:公布案例顯示,被告人張某猛和漢方制藥之間僅僅是“合作關系”,沒有提到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因此大概率只能算是被告人的個人行為。
而《解釋(二)》規定,只要行賄行為屬于單位集體決定,或由實控人、主管人員決定且違法所得最終歸單位所有,一律按單位行賄罪定罪處罰。即只要發現上游藥企查出行賄問題,下游對應的受賄醫院、醫護,都將被追溯,予以從嚴打擊,再也無法置身事外。
哪些算“醫療回扣”?
以前坊間流傳著:“返傭是雙贏,客戶省錢,代理人有業績。”但法律從來不看“雙方是否自愿”,而是看行為本身是否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返傭的本質就是是一種變相的商業賄賂,擾亂了正常的市場定價,讓產品不再是"按質定價",而是"誰返得多誰贏"。長此以往,優質的服務被劣質的返利驅逐,最終受損的,是每一位消費者。
或許很多人覺得,只有直接收現金、收紅包才算,其實不然。新規里對回扣的認定,覆蓋了所有和醫療行為掛鉤的不正當利益輸送,很多看似“合規”的操作,其實都踩了紅線。
簡單來說,只要滿足兩個核心條件,就會被認定為醫療回扣、商業賄賂:第一,利益輸送的一方,是醫藥企業、藥械經銷商、耗材供應商等市場主體;第二,利益輸送的目的,是為了換取醫務人員的處方權、采購權、審批權,也就是“以藥換利、以權換錢”。
簡單舉例:
- 1. 直接現金回扣:最常見的,按藥品、耗材的銷量給醫生返點,比如每開一盒藥給5塊、10塊,每用一個耗材給幾十上百塊,直接轉賬或者給現金。
- 2. 變相利益輸送:以“學術會議贊助”“講課費”“咨詢費”“課題費”的名義,給醫生發高額報酬,實際和學術、咨詢無關,就是換個名頭給回扣。
3. 實物與福利賄賂:給醫生送高檔禮品、購物卡、加油卡,安排免費旅游、高端宴請,甚至給家屬安排工作、送房子車子,只要和處方、采購掛鉤,全算回扣。
4. 隱形利益交換:比如藥企給醫院科室“贊助”設備、裝修,換取科室優先采購自家藥品;給醫生提供“合作項目”,實際不干活就分錢,本質還是回扣。
5. 批量利益輸送:藥企給醫院、科室集體返點,再由科室內部分配,不管是集體用還是個人分,都屬于商業賄賂。
那是否“我每次只收幾千,累計不夠3萬就沒事呢?”,答案必然是“否”。因為3萬屬于刑事立案標準,并非法律紅線,只要是“變相回扣”,不管每次多少、累計多少,本質都是利益輸送,被查只是時間問題。
注意:“主動退贓”不等免刑
新規給整個醫療行業劃下了最清晰的法律紅線,但也給曾經觸碰過回扣問題的從業者,留下了最后一段主動糾錯的窗口期——主動退贓。但這并非“免罪金牌”:新規明確,主動退贓僅可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不能直接免除刑事責任。想靠“退錢了事”逃避牢獄之災,這條路徹底堵死。
根據新規和《刑法》的相關規定,主動退贓的法律效果,分三個層級:
- 1、情節輕微:可不起訴、免刑事處罰;新規明確,對于在5月1日前,主動交代全部回扣問題、全額退還違法所得、配合查處上下游利益鏈條、主動終止違規行為的醫務人員,犯罪情節輕微、認罪認罰態度好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法院依法免除刑事處罰。簡單說,就是如果金額不大、情節不嚴重,主動退贓、主動認錯,大概率可以不用坐牢,甚至不用留下案底。
- 2、達到立案標準:依法從輕、減輕處罰;對于累計金額超過3萬、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主動退贓、主動交代,是法定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新規明確,這類情況可以在法定量刑幅度內,降低一檔處罰,原本要判3年以上的,可能判3年以下;原本要判實刑的,可能判緩刑。
- 3、親屬代退:同等認定悔過;新規特別明確,醫務人員本人如果因為各種原因,不方便直接退贓,由其親屬代為退繳全部贓款的,同樣認可其悔過態度,享受同等的從寬政策。
- 反之,逾期不主動交代、不退贓,被查處后才補救的,無法享受專項從寬;隱匿證據、串供、對抗調查等行為,一律從重處罰。
同時,國家醫保局的招采信用評價體系,也從市場準入層面與新規聯動,打出了“組合拳”:累計行賄金額1萬元以上即可評為“失信”,50萬元以上為“嚴重失信”,100萬元以上為“特別嚴重失信”。一旦藥企被列入失信名單,醫保招采系統的大門將徹底關閉,對應的合作醫院也將面臨醫保考核降級、項目受限、資金扣減等連鎖風險,醫護的執業環境、醫院的生存發展,都將受到致命影響。截至2026年1月,全國已有153家醫藥企業被納入失信名單,其中52家為“特別嚴重失信”企業,新規落地后,這一數字將大幅攀升。
《解釋(二)》的施行,標志著中國醫藥反腐正式進入刑事合規的“深水區”。而時至今日,留給醫藥行業從業者的合規窗口期已然不多。刑事高壓之下,沒有“避風港”,更無“擦邊球”可打,唯有堅守底線、主動整改,才能在法治化的行業生態中,行穩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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