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近三公斤黃金,被扣了整整三十年,還能不能要回來?
這是遼寧大連市民潘永嘉三十年來反復追問卻始終得不到答案的問題。1996年,他在大連周水子機場被蓋州市公安局以涉嫌走私犯罪抓獲,被取保候審后回家,但2859.2克黃金卻被留下,再也沒能帶走。三十年過去了,案件沒有下文,黃金不知去向,潘永嘉甚至沒有收到任何案件終結文書——沒有撤案決定書,沒有終止偵查決定書,連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書都沒有。
今年1月,潘永嘉終于決定拿起法律武器維權,向蓋州市公安局申請國家賠償。但等來的卻是一紙《不予受理決定書》:請求已超過時效,不符合申請條件。他隨即向營口市公安局申請復議。4月24日,營口方面回應:正在積極研究,將盡快答復。
這起案件,表面上看是一個普通人追索財產的陳年舊事,但翻開來細看,每一個細節都戳在法治的痛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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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時效”的拒絕,站得住腳嗎?
蓋州市公安局拒絕受理的核心理由是“超過時效”。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乍一看,三十年前的事情,現在才來申請,確實“超”得離譜。但問題在于:潘永嘉的權利侵害,三十年前就“結束”了嗎?
潘永嘉的代理人提出了一個關鍵的法律觀點:如果公安機關從未對涉案黃金作出處理決定,也從未將處理決定送達被扣押人,就應該認定扣押行為處于“持續狀態”——而持續狀態下的侵權行為,時效根本沒有開始計算。這個觀點有據可循。2021年公安部對青海馬光輝黃金被扣一案作出復議決定,明確指出:賠償義務機關未提供證據證明已對涉案黃金作出處理并將處理決定送達賠償請求人,應視為對涉案黃金的扣押處于持續狀態,賠償請求人提出賠償申請未超過時效。馬光輝的黃金被扣了26年,最終公安部責令青海省公安廳60日內返還5183克黃金。同樣,2023年山東煙臺公安也作出了相似的復議決定,責令棲霞市公安局重新處理類似情況。
對比來看,潘永嘉的處境與馬光輝驚人地相似:都是黃金被扣,都是人被釋放后案件再無下文,都是公安機關無法提供已作處理的證據。馬光輝最終等來了公道,潘永嘉呢?
一個案件的承辦人已去世,另一人已退休;黃金的去向,因為2012年的一場洪水,銀行檔案滅失。人走了,檔丟了,受害人怎么辦?如果說“超時效”就能拒之門外,那豈不是意味著——只要拖得夠久,把檔案“處理”得夠干凈,任何違法行為都能自動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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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時效”不能成為久拖不決的擋箭牌
法律設有時效制度,初衷是防止權利“躺在權力上睡覺”。但如果權利人從來沒有“睡”,而是反復追索,卻始終得不到答復——問題不在權利人,而在權力機關。
報道中有一段通話錄音。2024年8月,潘永嘉與蓋州市公安局工作人員通話,得到的答復竟是:承辦人已去世,另一經辦人也已退休,不清楚現在的狀態。這個回復耐人尋味——連辦案機關自己都不知道案子怎么樣了,那責任在誰?
這起案件背后,暴露的不只是一個“超時效”的法律爭議,更是一個程序正義的嚴重缺失。三十年來,潘永嘉從未收到過任何案件終結的法律文書。撤案了還是沒撤?結案了還是沒結?黃金到底怎么處理的?這些問題,公安機關沒有給過他一個明確的說法。這本身已經構成了對公民知情權的嚴重侵犯。
如果一個人連案件是否終結都不知道,連黃金是被上繳了還是被變賣了都不清楚,又如何計算他“知道權利被侵害”的時間點?從法理上講,持續狀態的侵權行為,時效根本不起算。從情理上講,一個人三十年都沒有放棄追問,卻換來一句“超時效”,這無論如何都說不過去。
三、一克黃金,一克公平
這里還有一個被大多數人忽略的細節:黃金的價值。
1996年,國際黃金價格大約在每盎司380美元左右,按當時匯率換算,每克大約100元人民幣出頭。但這十幾年間,金價一路走高——到2024年底,現貨黃金價格已經突破了每克600元,2025年更是創下歷史新高。將近三公斤黃金,當年的價值約三十萬元,如今已是一筆百萬級別的資產。
如果最終認定公安機關無法返還黃金原物,賠償數額如何計算?是按照當年的金價賠償,還是按照現在的市值折價補償?這又是一個棘手的問題。有專家指出,依據修改后的《國家賠償法》,賠償義務機關應返還原物,返還不了則應按現在的黃金價格折價賠償。但在執法實踐中,各地操作仍有差異。如果按當年的金價計算,對潘永嘉而言無疑是雙重傷害——既失去了黃金的實物價值,又損失了三十年來黃金的巨大增值。
從這個角度看,潘永嘉的訴求遠不止追回一箱黃金,更是在追回一個公民對法律的信仰。如果公權力可以在沒有正當程序的情況下扣押公民財產,然后在程序上“拖字訣”長達三十年,最后用一張《不予受理決定書》把人擋在門外——這樣的法治,還值得信賴嗎?
四、寫在最后
潘永嘉的遭遇,讓人想起一句老話:“正義可能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但在這起案件中,正義已經遲到了太久太久——三十年的光陰,足以讓一個正當盛年的中年人變成花甲老人。
一個社會對財產權的保護程度,往往能折射出法治文明的高度。值得欣慰的是,無論是公安部的馬光輝案復議決定,還是最高法2023年發布的《關于審理司法賠償案件適用請求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都體現了司法實踐向保護公民權利方向演進的趨勢。這為潘永嘉這樣的陳年懸案提供了更加明確的法律依據。
人們等待結果的漫長過程,不僅是為了看這近三公斤黃金到底能不能發還,更是為了揭示法律到底有沒有能力去裁決一起跨越三十年的財產糾紛。
蓋州市公安局以洪水沖走了檔案為由,解釋了黃金交易的記錄滅失;辦案人離世或退休,也讓案件的真相更加撲朔迷離。但洪水可以沖走檔案,沖不走的是公民維權的決心;歲月可以帶走辦案人,帶不走的是公權力必須接受監督的法治底線。希望營口市公安局能像當年的公安部一樣,從“持續狀態”的法理出發,給潘永嘉一個說法。這不僅關乎一個人的三公斤黃金,更關乎法治最基本的承諾:任何人都不能從自己的違法中獲利,任何權力都不能用程序來掩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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