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名字中同有“新迪”二字,兩家深耕軟件領域的企業陷入持久的商標權屬之爭。
自2023年以來,安徽新迪軟件有限公司(簡稱“安徽新迪”)與上海新迪數字技術有限公司(簡稱“上海新迪”,曾注冊于杭州,亦稱“杭州新迪”)圍繞“新迪”“新迪數字”等商標的使用邊界、侵權認定及權利歸屬,展開十多輪的行政投訴、行政與民事訴訟。
紅星新聞記者不完全統計,從2023年2月至2026年,雙方的互訟從杭州延伸至安徽銅陵、北京、上海,包含4次行政投訴和復議,10多次行政和民事訴訟,以及多次訴前調解和撤訴。因不服相關行政決定,國家知識產權局、杭州市和濱江區兩級市場監督管理局也成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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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一個商標為何會引發如此繁復的較量?記者調查發現,雙方爭議焦點集中在第9類商品商標與第42類服務商標的權利邊界、軟件銷售與軟件服務的區分,以及商標使用的合理范圍。
安徽新迪法定代表人張女士告訴記者,雙方的爭奪從2018年就已開始,至今持續9年,無法達成和解。多次互訟中,雙方各有勝敗,各地法院均駁回原告主張,認定彼此不侵權。
從舉報投訴到8次判決,均敗訴
安徽新迪和上海新迪成立的時間相差不遠,都曾更名。天眼查顯示,上海新迪的前身杭州新迪數字工程系統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1月,2023年4月注冊地遷至上海,更名上海新迪,從事科技推廣和應用服務。而安徽新迪位于安徽銅陵,曾名銅陵市新迪計算機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從事軟件開發。
張女士告訴紅星新聞,大約在2010年,她聽說杭州有一家“同名的公司”。但那些年,兩家公司并無交集。直到2023年2月,張女士通過12345舉報杭州新迪“盜用商標”,杭州高新區(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簡稱“濱江區市監局”)接案后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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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新迪的第42類商標證
安徽新迪成立時間較晚,但注冊商標早于杭州新迪。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頒發的商標注冊證顯示,張女士于2009年6月注冊第5066603號“新迪”商標,核定使用服務為第42類,涵蓋計算機軟件設計、更新、升級、維護、安裝、編程等。該商標后經續展,有效期延至2029年。而上海新迪(杭州新迪)從2019年陸續注冊第30854350號“新迪”、第58205176號“新迪數字”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均為第9類,包括已錄制的計算機程序、可下載的計算機應用軟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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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迪(杭州新迪)的第9類商標證
張女士主張,杭州新迪侵犯其對第42類新迪商標享有專用權,要求責令其停止在計算機軟件“研發、開發、設計、編程、安裝、升級、維護”等軟件服務上使用“新迪”商標,給予行政處罰,并索賠750萬元。
濱江區市監局于2023年3月作出決定,無法判定杭州新迪商標侵權,不予立案。張女士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同年5月,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下稱 “杭州市監局”)作出決定,明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上海新迪侵犯安徽新迪第42類“新迪”商標專用權,維持不予立案決定。
此時杭州新迪已遷至上海,張女士繼續向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虹橋所投訴。2023年7月,虹橋所短信回復張女士“不予立案”。張女士不服,繼續復議。8月,上海閔行區市監局回復,上海新迪“違法行為不成立,不予立案”。
與此同時,張女士向杭州市濱江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三名被告分別為濱江區市監局、杭州市監局、上海新迪。2024年1月,濱江區法院判決安徽新迪敗訴。張女士提起上訴,同年5月,杭州市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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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院二審判決上海新迪未侵權
張女士選擇繼續起訴。2024年至2025年,張女士向上海閔行區法院起訴上海新迪,一審敗訴后再次上訴。2025年10月,上海市知識產權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兩年半時間里,安徽新迪經過4次行政投訴、復議,以及8次審判,均敗訴。
同名商標,經營范圍重疊和關聯引爭議
上海新迪官網介紹,其是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專注于AI+三維CAD核心技術研發與創新,是國內領先的工業軟件廠商,已服務數百萬工程師與數十萬家工業企業。天眼查顯示,上海新迪注冊資本2870余萬元,股東多為私募基金,而安徽新迪注冊資本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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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迪官網
張女士多次起訴上海新迪,證據之一是其官網上一直以“三維設計,就選新迪”為口號,且使用“新迪3D設計軟件、新迪企業資源云庫、新迪3D云盤”等宣傳字樣。
安徽新迪認為,上海新迪提供的是大型、復雜的工業軟件,其業務基本都是需要提供一對一的軟件服務,基本與“已錄制”“可下載的”軟件無關,其“客戶案例”顯示為一對一的銷售、二次開發和運維等服務。例如寧波某項目,從簽約、啟動、實施、試運行到驗收,歷時8個月,顯然屬于軟件服務;還有一些合同,明確寫了“技術服務”“維護服務”“培訓”等。因此上海新迪商標的使用不屬于第9類商品商標,而屬于第42類服務商標的范圍。
2024年1月,杭州濱江區法院的一審判決認為,上海新迪官網介紹中使用的“新迪”二字,系對企業名稱或字號的合理簡化使用行為,并未侵害安徽新迪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針對張女士所稱的第9類商品商標與第42類服務商標的沖突,濱江區法院指出,在商品或服務內容、消費群體、銷售渠道及服務對象等方面確有一定的重疊和關聯性,“此種重疊和關聯性系由該行業的市場所決定,故相關市場主體應當尊重市場實際,以較為包容的態度對待此種重疊和關聯所引發的問題。”法院指出,上海新迪成立時間早于安徽新迪,其使用“新迪”標識亦早于安徽新迪,安徽新迪雖擁有第42類的“新迪”商標,但不能據此禁止上海新迪在其原有和合理范圍內使用“新迪”商標。
安徽新迪主張知識產權的另一個證據是,其在2005年5月就使用“新迪會計軟件-財務、報表系統V5.0”。而上海新迪在上海閔行區法院的一次訴前調解中提交的《答辯狀》稱,其在2004年12月至2005年2月就發表了計算機軟件“新迪逆向設計系統”“新迪二維輔助設計系統”,并在國家版權局完成登記,早于安徽新迪首次注冊商標的時間,因此“完全沒有抄襲模仿原告的主觀惡意”。
與此同時,上海新迪也發起反擊。2024年3月,上海新迪以商標侵權為由將安徽新迪訴至銅陵市義安區法院,主張安徽新迪在銷售“新迪會計軟件”的合同及發票中使用“新迪”“新迪數字”字樣,侵犯其第9類商標專用權,要求賠償25萬元。
2024年4月,義安區法院一審判決認為,安徽新迪在合同及發票中使用“新迪”字樣,其是對自有第42類“新迪”系列服務商標專用權的合理使用;且安徽新迪的“新迪”商標在會計軟件領域具有較高知名度,已形成穩定市場認知,“交易相對方能夠清晰識別服務來源,不會與上海新迪的第9類商品商標產生混淆”,因此駁回上海新迪全部訴訟請求。上海新迪上訴后,二審銅陵市中院維持原判。
連續多年的商標搶注和“撤三”
張女士告訴紅星新聞,她之所以從2023年起不斷投訴、起訴,是出于無奈,“被迫應戰”。“上海新迪從2018年開始就以搶注、‘撤三’的方式,試圖侵占我們的商標權,想巧取豪奪,具有明顯侵權故意。”
我國《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該申請通常簡稱“撤三”。
張女士統計,從2018年起,上海新迪及案外人李某某累計對安徽新迪持有的商標,向有關部門發起了19次搶注、9次“撤三”申請,均未成功。
其中2021年8月至2024年3月,上海新迪以“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先后5次發起對安徽新迪擁有的5個第42類“新迪”衍生商標“撤三”申請。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在調取商標使用證據后,大部分予以駁回復審。
案外人李某某也委托律所,于2023年9月對安徽新迪的4個“新迪”相關商標發起“撤三”申請。
同時,2024年至2025年,上海新迪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先后申請注冊“新迪天工”“新迪天工云”兩個42類商標,安徽新迪提出異議,認為與自己的商標屬于類似服務,易使公眾產生混淆誤認。最終國家知識產權局做出“不予注冊”決定。
李某某即《商標法》規定中的第三方“個人”。張女士告訴記者,她至今不知道李某某的身份,“對方一次都沒有出過庭”,但在多次訴訟中,李某某與上海新迪使用的是相同律所和律師。
近日,紅星新聞聯系上海新迪,工作人員婉拒了采訪。參與此案的上海新迪工作人員稱“以判決為準”。
2024年2月,李某某以安徽新迪進行了第9類“可下載的計算機應用軟件”等商品的銷售,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撤銷安徽新迪所擁有的“新迪”“新迪數字”兩個商標。當年10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了安徽新迪提供的與多家公司的業務服務合同后,做出復審決定,認定安徽新迪對兩個第42類商標“進行了公開、真實、合法的商業使用”,因此維持注冊。
李某某不服,于2024年12月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國家知識產權局、安徽新迪分別為第一、第二被告。一審法院審查了相關合同和發票證據,認為安徽新迪大部分業務協議均屬軟件更新、升級、維護等服務,少數軟件銷售合同也不影響涉案商標的“指示服務來源”。李某某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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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二審判決安徽新迪未侵權
李某某不服,于2025年分別針對關于“新迪”“新迪數字”兩個商標的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25年12月,北京市高院二審做出兩份行政判決,均維持原判。
“商標的生命在于使用”
律師:判決凸顯立法精神
張女士統計,從2018年在國家商標局、知識產權局的注冊、“撤三”,到2023年后的多地投訴、訴訟、調解,雙方已來回較量了約50個回合。
在前述《答辯狀》中,上海新迪曾指責安徽新迪反復發起投訴、訴訟,“目的均為向被告施壓,以便索要高額商標轉讓或許可費用”,并稱張女士提出過800萬、750萬、300萬、120萬等不同數額的主張。
前述濱江區法院判決表示,商標的生命在于使用,上海新迪通過持續穩定的使用和宣傳其“新迪”品牌,已在相關市場上具有較高知名度,安徽新迪的投訴舉報及750萬元的索賠也“難謂正當”。
對此,張女士表示,雙方爭訟過程中,安徽新迪一直希望和平協商,以一個“合理價格”將己方商標出售給上海新迪,或許可使用,但上海新迪出價太低。“最高一次說50萬,最近一次說10萬,這簡直是羞辱,也是對商標價值的極大不尊重。”
廣東三環匯華律師事務所律師董詠宜認為,安徽新迪的商標意識強于上海新迪,后來雙方都想在對方已有注冊類別補充注冊,為時已晚。“說明雙方在一開始的商標布局和注冊上都存在疏漏。”
對于這種看法,張女士認同,“我們兩家當年對知識產權的認識都不足,都只注冊了一類商標,后來發現另一方擁有另一類商標,想彌補已來不及了”。
董詠宜認為,本案系第9類軟件商品與第42類軟件服務商標沖突的案例,在雙方布局均不足的情況下,法院秉持“保護在先使用、維護市場共存”原則,認定雙方均屬善意使用,各自在合理范圍內使用,不構成侵權。
北京高文(廣州)律師事務所主任卜小軍認為,本案多次判決凸顯了“商標的生命在于使用”的立法精神,還結合雙方知名度、使用場景及相關公眾認知,認定各自使用未造成混淆,因此駁回雙方侵權主張。“這既避免了商標權濫用,也引導市場主體尊重行業實際,以包容態度處理商標類別重疊引發的糾紛。”
2025年10月上海市知識產權法院的判決后,安徽新迪申請再審。近日,上海市高院召集雙方,召開了庭前聽證。
紅星新聞記者 陳龍
編輯 張尋
審核 王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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