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央視新聞,今年3月,河南鄭州發生了這樣一起令人唏噓的事件:一名女子在路上撿到他人遺失的手機后,非但沒有主動尋找失主或是上交公安機關,反倒因為手機設有密碼、無法解鎖,直接將手機隨手丟棄在路邊草叢,最終導致這部手機徹底無法找回。失主無奈之下將撿拾者訴至法院。
最終,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要求該女子賠償失主經濟損失6000元。可以說,這起案件的判決,為“拾金不昧”這一傳統美德明確了法律底線。
![]()
女子撿到手機解不開密碼又丟到草叢
那么,
撿拾遺失物的邊界究竟在哪兒?
現行法律是如何約束相關不當行為的?
小杰(化名)是鄭州市一名高三學生。去年7月,母親花7700多元為他購置了一部新手機。今年3月,小杰在夜間騎車時不慎將手機遺失,發現后嘗試撥打電話時,手機已關機。焦急的他當即報警。民警調取監控后發現,手機被路人元某(化名)撿走。
根據派出所接處警登記簿中的記錄,在民警聯系上元某后,元某雖然承認自己撿到手機,但表示,因為手機“有密碼解不開”,被她隨手扔進了路邊草叢。由于丟棄地點是監控死角,民警多方尋找也沒能找回手機。小杰隨后起訴元某,要求賠償。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一庭員額法官常海鳳:
“小杰覺得元某撿了手機不還,還扔掉,不僅讓他丟了手機,還耽誤了訓練,導致體考改期,精神壓力也大。所以起訴要求元某賠償共計9000元,其中包括手機損失和這些間接損失。”
小杰是一名體育生,他主張,手機丟失除了給他造成財產損失,還帶來訓練被耽誤、體考被迫改期等影響。
常海鳳說,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元某一開始不認可賠償,庭審時的說法也反復變化。
“一開始沒有提到手機有問題,后來在法官提醒虛假陳述的后果后改口說道,撿拾手機時手機發燙,電池鼓包,怕爆炸才扔掉。但是,她這個說法沒有任何的證據支持,和民警處警記錄也不一致,所以我們沒有采信元某的辯解。”
常海鳳介紹,民法典規定,拾得人負有妥善保管遺失物的法定義務,對遺失物品不能故意損毀、丟棄。
“民法典第314條就是要求撿到別人的東西必須歸還,要么及時通知失主來領取,要么送交公安等相關部門,不能自己留著或者隨便處理。第316條則是還之前要好好保管,遺失物在送交有關部門之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之前,拾得人需要進行保管,不能故意損毀、丟棄。”
![]()
失主稱訓練被耽誤、體考被迫改期 圖片由AI生成
案件的核心爭議在于元某丟棄手機的行為是否屬于故意,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常海鳳指出,法院主要依據兩份關鍵證據作出判斷:
“一是派出所的接處警登記簿,這是民警調查后依法制作的,元某當時明確說撿了手機,有密碼就扔草叢了,這個陳述具有法律效力。
二是元某庭審中的說法反復矛盾,一開始沒說手機有安全隱患,后來才改成“怕爆炸”,還沒證據佐證,結合她把手機扔到草叢的行為,綜合判斷,她就是故意丟棄,而不是無意丟失。”
常海鳳說,元某既未履行通知、上交義務,又故意丟棄遺失物導致手機滅失,這顯然違反法律規定,元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手機已丟失,不具有鑒定價值的可能性,法院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電子設備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為3年,酌定小杰丟失時手機價值為6000元,并最終判決被告元某賠償小杰6000元。
![]()
法院判女子賠償6000元 圖為法槌
“根據相關規定,電子設備的最低折舊年限為三年。小杰的手機購買時7700多元,用了八個月,仍處于正常的使用周期內,扣除合理折舊后,酌定丟失時價值為6000元。這個金額既符合法律規定,也公平合理。”
在鄭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邱梅看來,這起案件告訴大家,拾金不昧不只是道德問題,更是法律義務。
“依據現行的法律規定,需要把拾得物歸還。如果不歸還,情節嚴重的,如果價值比較大的話,就構成了侵占罪,一個刑事犯罪。如果說你拾到別人的財物,你沒有妥善保管,導致這個財產最后滅失了,是要承擔民事責任,就是要賠償別人因為這個財產丟失而造成的損失。”
拾得人在撿到他人遺失物后,應該如何處置?
邱梅:“如果撿到別人的東西,符合法律規定的最好的辦法是,積極聯系失主,如果聯系不上失主,就交給警察,或者是其他的公共管理機構,托付給人家,讓人家來轉交給警察,那就是我們現行的法律規定的一個基本設置。”
來源:中央廣播電視總臺中國之聲 B57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