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楊峰
4月24日,女子在深圳一公交站臺阻止男子抽煙引起沖突一事引發關注。4月25日下午,當事人王女士向封面新聞記者講述了事發經過,她表示經過警方調解,4月24日晚事件中的男子已向她道歉,并表示認識到公交站臺也是控煙場所。
當事人講述:勸解無效后用飲料澆滅煙頭
王女士向封面新聞記者表示,她認為在控煙的公共場合吸煙是危害他人健康的行為,應該被禁止,她在深圳生活4年期間,曾多次在學校門口、公園等場合口頭勸說吸煙人士滅掉煙頭,“當時勸過以后,他們都滅掉了。”
4月24日下午5點20分許,在深圳普聯科技園公交站內的遭遇,是王女士在勸說滅煙時遇到的第一次沖突。王女士提供的事發前后的視頻資料顯示,當時正在下雨,有近10人在公交站的遮陽篷下等車,其中包括王女士和2位同行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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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事發后的視頻截圖。
王女士稱,候車期間,有一名男子在公交站內抽煙。 “我一開始說能別抽了嗎?我挺難受的。他說這里沒有禁煙標志,不是公共場所,拒絕滅煙。我說超過兩個人就已經是公共場所了。”爭執中,她用手中飲料把男子手中的煙澆滅,飲料瓶落在地上,男子撿起飲料瓶摔向她,瓶子沒有砸中,瓶內飲料潑到了她和朋友身上,之后,王女士報警,雙方被帶到距離事發地點最近的玉塘派出所做筆錄。
王女士收到的報警回執。
王女士向記者提供的報警回執顯示,她于4月24日17時22分向公安機關報警。她說,在派出所配合調查期間,她在警方的陪同下查看了事發現場的錄像,查詢《深圳經濟特區控制吸煙條例》確認了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臺和等候隊伍所在區域是控煙區域,但警方指出,違反控煙的行為可在“別抽啦”小程序投訴和舉報,有相關執法部門執法,她在這次警情中的行為涉嫌“侮辱他人”。王女士認為她的行為不應被視為“侮辱他人”,“我只是為了把煙澆滅,我沒有想攻擊他。”
王女士說,她此前沒有用過“別抽啦”這個小程序,以前都是口頭勸解,這次口頭勸解無效后,也沒想起這個投訴途徑。
此后,在警方組織下涉事雙方進行了調解,王女士稱,調解中,吸煙男子向她道歉,并取得了她的諒解,該男子稱已認識到公交站臺也是控煙場所。
王女士稱,4月24日晚11時許她從派出所離開,當時男子仍留在派出所配合調查。4月25日,她的朋友重訪了事發地點發現,涉事的公交站臺上有明確的“禁止吸煙”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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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王女士的友人拍攝事發公交站,有明確的“禁止吸煙”標識。
封面新聞聯系處理此案的民警并表明身份后,對方表示:“因為涉及案件,在官方發布調查結論之前,無法回復媒體。”
律師解讀:市民是否有權“澆滅”他人香煙?
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林斐然向封面新聞記者表示,對于公共場所控煙,北京、上海、深圳等地都已出臺了嚴格的規定,其中2014年,深圳開始實施《深圳經濟特區控制吸煙條例》,2019年,《深圳經濟特區控制吸煙條例》再次修訂,將公交站臺、地鐵出入口、電子煙都列入禁煙范圍,堪稱中國內地最嚴“控煙令”。2025年,深圳出臺全國首個《無煙場所建設規范》地方標準,已成為“內地最嚴控煙城市”。旅客和市民朋友可在“別抽啦”小程序進行“控煙隨手拍”,隨時投訴和舉報。
林斐然律師介紹,根據2019年修改的《深圳經濟特區控制吸煙條例》第二章第八條規定:室內工作場所、室內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煙,其中包括公共交通運輸站樓行人出入口外側五米范圍內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臺和等候隊伍所在區域。
林斐然律師認為,涉事男子在法定禁煙區域吸煙肯定是不對的,按照規定應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深圳經濟特區控制吸煙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范圍責令改正,處五十元罰款并當場收繳;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有阻礙執法等情形的,處五百元罰款。執法者在執法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同步錄音錄像,告知違法事實、處罰依據,以及當事人陳述、申辯、復議、訴訟的權利,并且要出具處罰決定書。
普通市民在公交站臺等法定禁煙區域,是否有權現場勸阻他人吸煙?林斐然律師表示,深圳的控制吸煙條例,沒有賦予普通市民直接控煙的權利,只能采用舉報、勸阻的方式。此次沖突中,王女士拿飲料去澆滅男子煙頭的行為可能構成侵權,哪怕執法部門工作人員也不應如此執法。如果強行套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王女士確有被拘留的可能性。
對于王女士的處理,林斐然律師建議應以調解為主,“本次沖突中,王女士的行為是從善意出發的,本身也不是什么大沖突,所以我不建議用治安管理處罰法去規制。控煙這個事本身就需要鼓勵更多的市民來積極參與的。”
事實上,深圳控煙執法一直在推進。據南方日報報道,2026年1月,執法支隊在深圳市寶安區碧頭地鐵站公交站臺、深圳市光明區人民醫院西院區公交站臺開展控煙執法檢查,分別發現兩名男子在公交站牌吸煙。執法人員上前出示證件、表明身份后,要求當事人熄滅手中煙,告知對方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控制吸煙條例》等相關規定,公交站臺屬于明確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兩名當事人均在認識錯誤后,保證以后不在禁煙場所吸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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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情況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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