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女子在公交站臺阻止男子抽煙引起沖突一事引發關注。
4月25日晚,光明區聯合調查組發布情況通報:
2026年4月24日17時20分許,在我區同仁路一公交站臺,王某某(女,29歲)因勸阻陳某(男,33歲)吸煙行為,雙方發生爭執。王某某用攜帶的果汁飲料潑向陳某持煙的右手,隨后將一次性塑料果汁杯丟棄在路面。陳某見手部和褲子被潑濕,從地上撿起該飲料杯向王某某丟擲。
接到報警后,民警到場處置。因雙方互不相讓,堅持追究對方責任,民警遂依法將二人帶至公安機關執法辦案中心開展調查,并按規定對二人進行人身安全檢查。期間,由女性工作人員在獨立封閉區域內對王某某進行了檢查。經溝通調解,當晚22時許,王某某與陳某自愿達成和解并簽署《人民調解協議書》,互不追究對方責任。
針對公眾關心的公交站臺吸煙違規及處罰問題,依據《深圳經濟特區控制吸煙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第六項之規定,公共交通運輸站樓行人出入口外側五米范圍內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臺和等候隊伍所在區域,屬于法定禁煙場所。經核實,該男子在上述區域吸煙的行為已違反《控煙條例》。交通運輸執法部門依據條例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責令該名男子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行政罰款。
我們一直致力于打造無煙環境,將持續加強控煙管理,同時呼吁廣大市民群眾自覺遵守有關規定,共同提高城市文明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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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九派新聞報道,網友發帖稱,一名女子在深圳公交站臺阻止男子抽煙,和該男子發生爭執。女子用飲料把男子手中的煙澆滅了,男子撿起剩下的飲料潑在女子身上。之后,雙方報警,女子對警方的執法提出了質疑。
25日中午,大河報《看見》記者聯系上了當事人王女士,她向記者介紹,事發時間為4月24日下午5點20分許,勸阻抽煙引發沖突后,她選擇報警處理,隨后與抽煙男子一同被帶到玉塘派出所做筆錄,直到當晚臨近11點才從派出所離開。事后,她將自己被問詢經歷發在社交平臺引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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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公交站臺(當事人提供)
25日下午,記者致電玉塘派出所了解和核實情況,值班工作人員表示已將此事做登記,后續情況會由專人聯系記者。截至發稿前,暫未獲回復。
隨后,記者聯系上負責處理此事辦案民警,得知記者身份和來意后,對方表示:“因為涉及案件,在官方下調查結論之前,無法回復媒體。”
當事人提供的報警回執單
當天,深圳12345工作人員告訴《看見》記者,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控制吸煙條例》第二章第八條明確規定:室內工作場所、室內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煙,其中包括公共交通運輸站樓行人出入口外側五米范圍內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臺和等候隊伍所在區域。
普通市民在公交站臺等法定禁煙區域,是否有權現場勸阻他人吸煙?
律師林斐然認為,執法者在執法時應該出示執法證件,同步錄音錄像,告知違法事實、處罰依據,以及當事人陳述、申辯、復議、訴訟的權利,并且要出具處罰決定書;普通人只能舉報、勸阻吸煙者,若有更強烈的進一步舉動,在實踐中就容易引發沖突,很可能也會引發吸煙者的不滿。
來源:大河報 B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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