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甘肅網4月24日訊 據蘭州日報報道 因銷售假冒“劍南春”白酒被行政處罰并承諾停止侵權后,蘭州某煙酒商行經營者張某再次通過朋友圈、熟人介紹等方式真假混賣假酒。近日,被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認定構成重復侵權、情節嚴重,適用懲罰性賠償,判賠11萬余元。
2025年,蘭州某煙酒商行購進了一批“劍南春”白酒,這批酒的包裝精美,瓶身標識清晰,但進貨價遠低于正品的進貨價格。該煙酒商行的經營者張某將這批酒擺上貨架,以低于正品的價格銷售。市場監督部門對該煙酒商行進行檢查時,當場查獲數瓶“劍南春”白酒,經鑒定,均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隨后,市場監管部門對張某作出了相應的行政處罰。同時,商標權人劍南春公司以該煙酒商行及經營者張某侵害其商標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中雙方協商一致自愿和解,該煙酒商行及經營者張某承諾自協議簽訂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權、從此不再銷售假冒劍南春公司品牌的白酒。
臨近2026年春節前夕,白酒銷售旺季到來,張某認為“之前被查獲只是運氣不好”,便再次聯系之前的供貨渠道,購進了數瓶“劍南春”假酒。這一次,他更加“謹慎”,不在貨架擺放“劍南春”假酒,通過朋友圈或熟人介紹,并采用真假混賣策略,短短幾個月時間,張某再次銷售侵權“劍南春”白酒數十瓶。東窗事發,訴訟來臨。
某某劍南春公司接到多起消費者投訴,經調查溯源,鎖定了張某的煙酒商行。某某劍南春公司委托公證處購買取證,并提起訴訟,要求該煙酒商行及經營者張某立即停止銷售侵權商品,賠償經濟損失,并適用懲罰性賠償。庭審中,某某劍南春公司提供了張某因銷售“劍南春”假酒受到行政處罰的記錄以及雙方之前簽訂的和解協議,證明該煙酒商行及經營者張某系重復侵權,主觀惡意明顯,應適用懲罰性賠償。張某辯稱,其只是小本經營,不懂商標法,已受過行政處罰,不應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張某銷售的白酒上使用“劍南春”標識,與某某劍南春公司注冊的商標相同,且未經權利人許可,構成商標侵權。張某因銷售“劍南春”假酒受到過行政處罰,并和某某劍南春公司簽訂和解協議承諾不再銷售“劍南春”假酒。張某拒不悔改,再次銷售侵犯某某劍南春公司商標權的商品,系重復侵權,情節嚴重,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法院遂判決蘭州某煙酒商行、張某立即停止銷售侵犯“劍南春”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并適用懲罰性賠償判決某煙酒商行、張某賠償某某劍南春公司11萬余元。
·案例啟示
知識產權是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也是市場經濟秩序的基石。此案中,被告在受到行政處罰后仍不思悔改,將侵權作為“生意經”,主觀惡意明顯,情節嚴重,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不僅是對權利人的救濟,更是對惡意侵權者的震懾,對潛在侵權行為的警示。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堅持依法合規經營,確保進貨渠道正規,“不懂法”不是免責事由,即使受到過行政處罰,亦不能免除民事責任。須知重復侵權代價高昂,有可能面臨高額的懲罰性賠償金,情節嚴重的,甚至有可能被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記者 張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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