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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知識產權宣傳周新聞發布會,通報2025年陜西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總體情況,并發布服務保障新質生產力發展典型案例10件。
其中,西安中院審理的3件案件入選,涵蓋高端裝備制造、現代種業、光伏新能源等重點領域,集中體現了西安中院立足知識產權審判職能,服務創新驅動發展、護航新質生產力培育壯大的司法擔當。
目 錄
案例六:涉“物位計”發明專利權糾紛案——北京某科技公司訴西安某測控科技公司、孫某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案例七:涉“青砧一號”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某農業科技公司訴某苗木繁育公司、楊某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案例八:涉“太陽能產品組件出口仿冒”假冒注冊商標罪案——鄭州某泰能源公司、周某敬假冒注冊商標罪案
06
涉“物位計”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北京某科技公司訴西安某測控科技公司、孫某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陜01知民初80號
【基本案情】
北京某科技公司系發明專利“物位計天線射頻板、天線結構和天線系統”的專利權人,該專利權處于有效期內。西安某測控公司生產、銷售80G雷達物位計及電路模塊,并通過官網、展會、短視頻平臺等渠道進行產品展示與交易推介。北京某科技公司經公證保全購買并拆解被訴產品,對其射頻板逐層打磨、掃描比對后發現被訴射頻板的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一一對應,遂訴至法院請求西安某測控科技公司、孫某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經比對被訴技術方案包含涉案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西安某測控公司實施了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構成對涉案發明專利權的侵害。關于賠償責任,綜合侵權行為性質、經營規模、產品價格與已查明的經營數據等因素確定賠償基數,并結合雙方業務往來及侵權持續時間、范圍等情節,認定符合懲罰性賠償適用條件,依法酌定按1倍確定懲罰性賠償,判決西安某測控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害涉案專利權的產品并銷毀庫存侵權產品;賠償經濟損失及懲罰性賠償合計100萬元,并賠償維權合理費用15萬元。
【典型意義】
該案技術事實查明過程由技術調查官全程參與,并最終根據侵權情節處以1倍的懲罰性賠償。該案的審理不僅破解技術類知識產權案件審理難點,以專業技術調查夯實侵權認定基礎,實現技術事實與法律適用的精準銜接,也彰顯了嚴格保護專利的司法導向,對故意、情節嚴重的侵權行為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提高侵權成本,強化法律威懾,有效遏制惡意侵權,激勵研發投入與成果轉化,護航科技創新與公平競爭。
07
涉“青砧一號”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某農業科技公司訴某苗木繁育公司、楊某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陜01知民初22號
【基本案情】
某農業科技公司經品種權人青島市某研究院獨占許可,取得植物新品種“青砧一號”苗木的生產、經營權。某農業科技公司發現,抖音用戶“指點迷經”發布的短視頻中,多次展示“青砧1號生根盒苗”“青砧自根砧”等苗木信息,視頻定位顯示在某苗木繁育公司生產基地,某苗木繁育公司為楊某一人公司。某農業科技公司遂起訴某苗木繁育公司及楊某侵害植物新品種權。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某農業科技公司提供的抖音平臺短視頻內容及現場取證視頻,可以證明某苗木繁育公司存在以“青砧一號”名義培育和銷售蘋果苗木的事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二)》第六條,該公司宣傳和銷售被訴侵權品種時使用的名稱與授權品種“青砧一號”相同,某苗木繁育公司未經許可擅自繁殖、銷售“青砧一號”的行為構成侵權。遂判決陜西某苗木繁育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對侵權果苗等繁殖材料進行銷毀,并與楊某連帶賠償某農業科技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15.5萬元。
【典型意義】
種業是農業的“芯片”,植物新品種保護事關國家糧食安全與農業核心競爭力。通過本案的裁判,明確品種權的保護核心在于品種同一性,而非具體的繁殖方式。該裁判規則有力打擊了利用不同繁殖技術手段規避侵權的行為,強化了對植物新品種權的司法保護,激勵育種原始創新、推動現代種業振興,為培育農業領域新質生產力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08
涉“太陽能產品組件出口仿冒”假冒注冊商標罪案
——鄭州某泰能源公司、周某敬假冒注冊商標罪案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5)陜01刑初14號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周某敬作為實際控制人成立鄭州某泰能源公司,主要經銷太陽能產品及配件等。2021年7月,鄭州某泰能源公司與希臘某公司簽訂銷售合同,約定鄭州某泰能源公司以113.4歐元/片的價格向希臘某公司銷售1860片某牌540瓦太陽能組件。合同簽訂后,周某敬為謀取私利,未經注冊商標權利人許可,委托江西某公司加工與某牌540瓦太陽能組件尺寸、外觀相同的太陽能組件1240片,并自行組織工人貼上其從網絡購買的注冊商標銘牌冒充某牌太陽能組件,偽造《組件成品出貨檢驗報告》后發往希臘,希臘某公司支付貨款約合人民幣102萬余元。后希臘某公司在使用該批太陽能產品期間發現存在質量問題,聯系周某敬無果后,通過某牌售后服務發現上述產品為假冒某牌注冊商標產品。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鄭州某泰能源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周某敬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非法經營數額102萬余元,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之規定,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由于周某敬主動到案如實供述了公司及其本人的全部犯罪事實,故二被告人均構成自首,且均自愿認罪認罰并積極向被害單位賠償,依法可減輕、從寬處罰,遂判決鄭州某泰能源公司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罰金20萬元;周某敬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典型意義】
光伏產業是發展新質生產力的關鍵領域。本案表明了司法機關堅決保護核心技術創新、保障國家產業戰略安全、維護公平市場秩序的鮮明立場。通過審判階段的引導與判后的持續協調,創新性地將刑事追訴與民事賠償解決相協同。不僅通過公正裁判追究了被告人的刑事責任,還促成其對國內外受害方的經濟賠償,鮮明地向國際社會傳遞了“中外權利人合法權益平等保護”的司法理念,有力維護了我國對外開放的良好法治形象與市場環境。
來源| 西安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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