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福州4月26日電 (記者劉寶琴)要辦產權證,先拿八年前的舊報紙來?辦理水費滯納金減免,得亮出房產證?近日,來自福建福州、三明的趙女士和曹先生通過“領導留言板”反映了自己碰見的糟心事。
在福建省信訪局的督辦下,福州市、三明市信訪局第一時間轉辦相關訴求,目前問題均已解決。給群眾辦事添堵的不合理“門檻”,拆了!
檔案材料遺失,卻要群眾花錢補辦?
“征收公司讓我提供八年前的舊報紙,才能拿到購房發票辦產權證。這純屬增設‘門檻’。”福州的趙女士在“領導留言板”上留言表示。
趙女士回憶,八年前她家的房子被征收。簽訂拆遷協議時,她已向征收單位——福州市隆順房屋征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州隆順公司”)——繳納了300元,用于辦理無產權部分的登報聲明。2025年底,她前往福州隆順公司領取安置房辦證材料,卻被要求提供當年刊登聲明的舊報紙,否則無法領取。
“當時我們交了錢,對方既沒給發票,也沒給報紙。如今八年過去了,卻說找不到報紙,要重新登報,每戶需再付650元。”趙女士氣憤地說。她還專門咨詢了福州市不動產中心,得到的答復是:辦證材料根本不需要報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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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女士與登報工作人員的溝通截圖。受訪者提供
投訴很快被福州市信訪局“接單”,并迅速轉辦至相關責任單位。
辦理安置房產權證,為何要趙女士提供八年前的舊報紙?福州隆順公司相關負責人王先生解釋,當年征收項目中部分房屋屬于無產權房,為避免后續糾紛,征收戶需要登報聲明并送交征收單位備案。“趙女士來領材料時,我們檔案里找不到當年的報紙,所以要求她重新登報。”
“當年我們如果沒交那300元,根本拿不到拆遷協議。”趙女士認為,“如今是征收單位找不到報紙,不該將責任轉嫁給我們。”
王先生也承認:“報紙備案應該在征收過程中完成,這是簽訂拆遷協議的前提。找不到報紙,可能是遺失了,也可能是工作失誤。”
趙女士在“領導留言板”求助的第二天,福州隆順公司便將辦證材料交給了她。目前,趙女士已順利辦好了安置房產權證。
辦理水費滯納金減免,非要房產證?
無獨有偶。三明市泰寧縣的曹先生也在“領導留言板”上反映了類似的“添堵”經歷。
“我在辦理水費業務時,供水公司要求我提供房產證。這屬于擅自增設審批條件。”曹先生希望主管部門能夠糾正這一行為。
曹先生介紹,因舊手機號碼停用,他未能收到水費繳費通知,導致老家房子的水費長期未繳,產生了滯納金。“前段時間回老家才發現這個情況。經過溝通,供水公司同意減免滯納金,但要求我提供房產證材料作為辦理依據。”
曹先生查閱相關規定后指出,《城市供水條例》《福建省城鄉供水條例》以及三明市、泰寧縣現行地方性法規、政府文件,均未規定辦理水費業務必須提供房產證或不動產權證。
收到反映后,三明市信訪局隨即“派單”,督促核實處理。
泰寧水務有限公司反饋稱,該戶主拖欠了17個月水費,期間公司每個月通過短信、公眾號發送欠費提醒。
“曹先生提出我們未盡到催收義務,要求減免滯納金,我們同意了。”泰寧水務有限公司經辦人員肖先生說,“但曹先生不是戶主,辦理滯納金減免屬于代辦業務,公司規章制度要求必須提供房產證等作為佐證材料。”
考慮到曹先生與戶主是父子關系,且長期不居住在泰寧縣的實際情況,在收到群眾留言后不久,泰寧水務有限公司工作人員上門為曹先生的父親辦理了滯納金減免、水費繳納以及用水信息預留電話變更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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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寧水務公司工作人員上門辦理業務。受訪者供圖
作為行業監管部門,泰寧縣水利局表示,已督促水務公司盡快完善辦事流程,通過多種渠道公示業務辦理所需材料,嚴格落實“一次性告知制度”,完善線上業務辦理渠道,同時加強內部培訓,不斷增強服務意識。
兩個案例看似無關,卻指向同一個問題:群眾辦事,為何會被一些不合理的“土政策”絆住腳?對此,福建師范大學文化旅游與公共管理學院張廷君教授認為,相關企事業單位在提供公共服務時,存在僵化思維,將自身的管理便利置于群眾需求之上,反映出服務理念錯位、責任機制缺失、規則意識不強等問題。她認為,優化辦事體驗、深化“減證便民”,不僅需要出臺政策、清理文件,更需要打通落地執行的“最后一公里”。只有當“怕群眾麻煩”真正取代“給自己方便”,群眾才能在每一次辦事中,真切感受到公共服務的溫度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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