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是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的戰略支撐。在第26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領作用,增強全社會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茂名兩級法院系統梳理近年來受理的知識產權案件,現正式發布知識產權典型案例10個,涵蓋著作權、商標權等多個知識產權領域,旨在以案釋法、以案促治,進一步明晰行為邊界,減少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發生,營造尊重知識、保護創新的良好法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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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韓國某公司與潘某某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能夠體現作者在美學領域獨創觀念的作品落入著作權的保護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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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與本案無關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27日,韓國某公司取得相關《作品登記證書》,作品名稱分別為“ROBOCAR POLI-Transformable Toy Amber”(下稱安巴)、“ROBOCAR POLI-Transformable Toy Roy”(下稱羅伊)、“ROBOCAR POLI-Transformable Toy Poli”(下稱珀利)、“ROBOCAR POLI-Transformable Toy Helly”(下稱海利);作品類別為美術作品;作者為DONG WOO,LEE;著作權人為韓國某公司;記載的創作完成時間均為2010年1月8日、首次發表時間均為2010年5月11日。作品內容分別為粉色和白色為主色的救護車動漫形象(安巴)、以紅色和黃色為主色的消防車動漫形象(羅伊)、以藍色和白色為主色的警車動漫形象(珀利)、以綠色和白色為主色的直升飛機動漫形象(海利)。潘某某在其淘寶經營店鋪售賣的玩具分別為粉色和白色為主色的救護車、以紅色和黃色為主色的消防車、以藍色和白色為主色的警車、以綠色和白色為主色的直升飛機等;產品上未標注生產廠商信息。韓國某公司以潘某某侵權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承擔侵權責任。
裁判結果
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韓國某公司提交的《作品登記證書》及公開發表證據,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依法確認韓國某公司為美術作品《ROBOCAR POLI-Transformable Toy Amber》《ROBOCAR POLI-Transformable Toy Roy》《ROBOCAR POLI-Transformable Toy Poli》《ROBOCAR POLI-Transformable Toy Helly》的著作權人。潘某某銷售的被訴侵權商品玩具車與涉案美術作品在卡通形象的整體視覺效果、作品構圖,局部的線條、結構等方面基本相同,構成實質性相似,可以認定是對韓國某公司美術作品的復制,應認定潘某某銷售涉案玩具車的行為侵害了韓國某公司的著作權,應承擔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保護美術作品著作權,核心是確認創作者智力成果,保護創作者獨創性的個性化表達,而非思想立意、題材主題。本案權利人的作品能夠體現在美學領域的獨特創造力和觀念,即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通過將侵權作品與權利人的美術作品進行整體視覺效果對比,發現主體造型、構圖布局、線條走向、色彩搭配、人物/物象姿態、整體風格等核心表達上高度近似,普通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難以有效區分,即構成實質性相似,侵權條件成立。保護美術作品不被侵權,既是對創作者人格與財產權利的法律保障,也是激勵原創、規范市場、繁榮文化、建設法治社會的重要制度支撐,對藝術創作、文創產業、文化傳承與社會文明進步均具有典型且深遠的法律意義。
02
張某某與深圳某電影電視集團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接觸可能性”加“ 實質性相似” 使用視頻作品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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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與本案無關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22日18:50,張某某在其抖音賬號“某某瞰世界”上發布《這可能是深圳最美的夜景!》視頻。2022年2月25日17時19分25秒,“某某1062”、“某某新聞”在微信視頻號發布了《深圳抗疫-原來愛如此動聽》視頻,微信公眾號“某某1062”、“某某新聞”賬號主體均是深圳某電影電視集團。2022年3月16日11時11分52秒,“某某TV”在微信視頻號發布了《深圳抗疫-原來愛如此動聽》視頻,微信公眾號“某某TV”企業全稱是深圳某電影電視集團。張某某主張深圳某電影電視集團發布的《深圳抗疫-原來愛如此動聽》視頻中有四個鏡頭是截取其原創《這可能是深圳最美的夜景!》視頻,起訴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深圳某電影電視集團主張《深圳抗疫-原來愛如此動聽》視頻是其全資子公司某媒公司拍攝制作,涉案片段獲得某媒公司許可使用,不存在侵權事實。
裁判結果
電白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深圳某電影電視集團提供的證據未能證明其持有涉案被控侵權視頻的原始視頻或底稿,對其辯稱其持有被控視頻有合法來源,不予采信。涉案四個鏡頭從飛行高度、構圖、運鏡、顏色、光線等情況來看,可判定二者構成實質性近似,判決深圳某電影電視集團立即停止傳播涉案視頻中的四個鏡頭并賠償張某某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
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深圳某電影電視集團提供存檔原始視頻并未顯示創作的具體時間,后期制作視頻不排除預先進行技術處理的可能性,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電子固化報告調用視頻并不涉及涉案視頻作品,上述證據不能形成被訴視頻是某媒公司根據自己持有委托他人拍攝的原始視頻制作而成的完整證據鏈,不能認定被訴視頻實際完成日期,不能認定深圳某電影電視集團在2021年11月22日張某某發布涉案視頻作品前,已完成并使用了被訴視頻,不能排除被訴視頻是剽竊了張某某的涉案視頻作品制作而成,一審處理正確,應予以維持。
典型意義
“接觸可能性 + 實質性相似” 是認定視頻作品侵權的核心司法標準,接觸可能性的規則為只要權屬人的視頻已公開發布(如上線視頻平臺),且發布時間早于被訴視頻,法院直接推定侵權人具有接觸可能性。實質性相似是判斷是否抄襲了原作受法律保護的獨創性表達(而非思想、創意),是侵權認定的核心。比對范圍以一般受眾的觀感為準,若覺得兩部視頻 “整體感覺高度一樣、來源相同”,即構成實質性相似。本案通過適用上述判斷標準精準區分 “抄襲”與“巧合/獨立創作”,使維權門檻有所降低,在允許創作者參考創意的同時,嚴禁直接搬運或整體/核心片段的實質性模仿,在保護創作者版權與維護公眾創作自由間實現平衡。
03
黃某、邵某假冒注冊商標案
——翻新二手硬盤包裝成全新正品銷售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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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與本案無關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黃某雇請被告人邵某在淘寶店鋪對外銷售二手及翻新的硬盤。二人未經注冊商標權利人授權及許可,收購二手硬盤,進行清潔、測試、更換標簽、防偽碼等翻新處理,重新包裝成惠普、聯想、華為等知名品牌的全新硬盤,通過上述淘寶店鋪對外銷售。2025年6月26日,公安機關在黃某租用的房屋當場繳獲43種不同型號的惠普服務器硬盤115件及惠普服務器硬盤托架230件、封口標1150個,10種不同型號的聯想服務器硬盤46件,1種型號的華為服務器硬盤15件,硬盤測試機3臺等一批物品。經鑒定,上述繳獲的服務器硬盤等物品均為假冒注冊商標產品。經認定,上述繳獲的假冒產品價值人民幣487048元。
裁判結果
電白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邵某未經注冊商標權利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標識,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應予刑罰。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黃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邵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裁判精準厘清了商標侵權民事違法與刑事犯罪邊界,重拳整治假冒商標、傍名牌、制假售假亂象,強力震懾知識產權違法犯罪,依法守護商標權利人合法權益與品牌商譽,維護公平有序市場環境。案件貫徹知識產權嚴格司法保護理念與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明確侵權涉案金額達標即追究刑事責任,警示經營者侵權達到一定數額即構成犯罪,并非僅承擔民事賠償或行政責任,引導市場主體遵法守信、規范經營。
04
某傳媒公司與某酒店管理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經營場所提供視聽作品點播服務是否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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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與本案無關
基本案情
某傳媒公司系影視作品《不合理蛙》的著作權人,發現某酒店管理公司在其經營的酒店客房內安裝的投影儀帶有“云視聽極光”APP,住房客人通過該APP可對某傳媒公司享有著作權的涉案影視作品進行在線點播觀看,某傳媒公司認為某酒店管理公司未經許可使用其享有著作權的涉案影視作品進行營利性放映,侵犯了其對涉案影視作品享有的放映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復制權等著作權,某傳媒公司遂將某酒店管理公司訴至法院,主張某酒店管理公司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
裁判結果
電白區人民法院認為,涉案影視作品在線瀏覽和點播均來源于“云視聽極光”APP運營方的服務器,故“云視聽極光”APP運營方是涉案影視作品的初始“傳播源”,涉案酒店僅提供點播設備,未提供網絡平臺會員賬號,并未創設新的“傳播源”,故某酒店管理公司并未實施傳播涉案影視作品的行為,未侵犯某傳媒公司對涉案影視作品享有的放映權。某酒店管理公司并未實施將涉案影視作品置于信息網絡中的行為,亦未將涉案影視作品上傳至視頻軟件,未侵犯某傳媒公司對涉案影視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和復制權。法院依法認定某酒店管理公司的行為不構成著作權侵權,判決駁回某傳媒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對于酒店在客房內僅提供播放設備,由用戶自行使用視頻播放軟件觀看影片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的問題,需要從設備功能、設備提供者對于作品是否具有控制力等方面具體分析。若播放設備本身不提供作品存儲功能,僅是通過網絡傳輸、播放存儲于網絡視頻平臺服務器內的作品,且未在作品傳播過程中實施提供網絡平臺賬號、推薦用戶觀看等幫助侵權行為,則僅提供設備的行為不構成著作權侵權。本案的裁判厘清了酒店經營者提供影音視頻服務的責任邊界,明確認定僅提供播放設備的行為不構成侵權。
05
某酒店管理公司與茂名市某酒店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別讓店名“搭便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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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與本案無關
基本案情
某酒店管理公司系“全季酒店”商標和圖文商標的權利人,涉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于酒店、住宿等服務。茂名市某酒店原名為“某某酒店”,于2024年1月變更企業名稱為“某全季公寓店”,同年7月再次更名為“茂名市某酒店”。盡管企業名稱已更改,但該酒店仍在美團、高德地圖、百度地圖、大眾點評等平臺上使用“全季公寓”的字樣進行宣傳,門店招牌仍標注“全季公寓”字樣,繼續以“全季”和“全季酒店”等關鍵詞在網絡上引流。某酒店管理公司遂訴至法院,主張茂名市某酒店的行為侵犯其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及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茂名市某酒店則辯稱,企業名稱已經過工商登記,說明其企業名稱沒有侵權。
裁判結果
電白區人民法院認為,茂名市某酒店使用“全季公寓”字樣,與某酒店管理公司“全季酒店”注冊商標中的顯著部分“全季”兩字構成近似,容易導致公眾混淆,屬于未經許可使用近似標識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此外,雖然茂名市某酒店變更企業名稱,但仍繼續使用“全季公寓”招牌及“全季”和“全季酒店”關鍵詞進行引流,屬于故意“搭便車”“攀附商譽”的行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依法判決茂名市某酒店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某酒店管理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
典型意義
本案裁判對于明晰商標保護與企業名稱登記的界限、規制網絡環境下的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典型意義。本案裁判明確指出,企業名稱的行政登記不構成民事侵權的豁免理由,侵權行為人將他人知名商標登記為字號使用時,實質上構成了對合法形式的濫用。
06
北京某網絡公司與張某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出租“破解版”游戲賬號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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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與本案無關
基本案情
北京某網絡公司是“橙光閱讀器”游戲平臺的經營者,經過持續的宣傳和使用,該游戲平臺擁有近千部橙光游戲,在相關游戲行業具有較高知名度。經調查,北京某網絡公司發現張某在其開設的淘寶網店提供大量橙光游戲的賬號租賃服務,購買者可通過張某提供的賬號在一定期限內免費暢玩橙光游戲,其出租的“破解版”游戲賬號中均已購買大禮包、游戲主線劇情及游戲道具,而正版游戲中這些服務均需付費購買。北京某網絡公司遂訴至法院,主張其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
裁判結果
電白區人民法院認為,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不得損害其他經營者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北京某網絡公司作為“橙光閱讀器”游戲平臺的經營者,不僅需要投入人力、物力、技術等經營成本用于開發游戲,亦需負擔游戲存儲所需的服務器、帶寬等其他成本用于經營,其通過建立游戲充值系統、設置不同優化體驗的游戲道具吸引用戶付費購買等正當經營行為,以獲取經營收入等合法權益。張某通過網店低價出租經過技術手段處理游戲賬號的行為,破壞了北京某網絡公司的運營模式和盈利方式,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依法判決張某賠償北京某網絡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
典型意義
近年來,破解正版游戲現象屢見不鮮,不僅嚴重侵害游戲開發者的合法權益、打擊游戲開發者持續創新開發的信心,更影響了游戲行業的健康發展。本案中,侵權行為人低價出租的游戲賬號致使權利人交易機會及充值收入等受到實質影響,導致權利人預期的經營收益減損,破壞了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阻礙游戲行業的正常、有序發展,具有明顯的不正當性,依法應承擔相應責任。
07
成都某牙科公司、廣州某美容醫院與某某美容醫院商標權糾紛案
——美容醫院侵害“華美”商標被判賠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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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與本案無關
基本案情
成都某牙科公司是“華美”注冊商標的權利人,經過持續宣傳使用,“華美”商標在牙科、口腔醫院及整形醫院等領域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品牌價值較高。廣州某美容醫院經成都某牙科公司的授權,獲得在廣東省范圍內排他使用“華美”商標及對侵權行為與成都某牙科公司共同進行維權的權利。某某美容醫院在其經營場所、美團、大眾點評等處大量突出使用“華美口腔”“華美整形”“華美美容”“要變美 到華美”等帶有“華美”字樣的標識。成都某牙科公司、廣州某美容醫院遂共同訴至法院,主張某某美容醫院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要求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
裁判結果
電白區人民法院認為,某某美容醫院在其醫院的門頭招牌、經營場所、美團及大眾點評平臺上大量使用帶有“華美”字樣的標識,客觀上已經起到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構成商標性使用。某某美容醫院作為營利性醫療機構,為消費者提供醫療美容服務等服務,與“華美”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類別相同。因此,某某美容醫院未經許可,擅自使用“華美”標識的行為,已構成商標侵權。法院依法判決某某美容醫院賠償成都某牙科公司、廣州某美容醫院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40萬元。
典型意義
“華美”商標在醫美、牙科整形領域享有較高知名度與廣泛品牌影響力。本案侵權行為人未經授權擅自大量使用涉案商標,主觀惡意明顯、侵權危害較大,依法承擔侵權責任。人民法院對惡意仿冒者予以重拳打擊,真正做到讓侵權者“痛到不敢再犯”。同時,引導市場主體增強知識產權法治意識,既要守護自身品牌權益,也要嚴守法律底線,不仿冒、不傍牌,合法合規經營。
08
某汽車公司與某科技公司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侵害“問界”商標及企業名稱被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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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與本案無關
基本案情
某汽車公司是國內新能源汽車領域的知名企業,其公司旗下的“問界”系列車型在豪華新能源汽車市場有較高占有率,系“問界”“”注冊商標的權利人。某科技公司使用“賽力斯”作為其企業名稱,在網店經營多家店鋪,銷售新能源汽車充電器、放電槍等產品,其在商品標題、宣傳頁面等處大量使用“問界”“”“賽力斯”“官方正品”等標識。某汽車公司認為某科技公司的行為使消費者對商品及服務來源產生混淆,遂將某科技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
裁判結果
電白區人民法院認為,某科技公司未經某汽車公司許可,在其經營的網店商品宣傳頁面中多處使用“問界”“”等標識,起到識別商品來源作用,屬于商標性使用,已構成商標侵權。某科技公司在其原企業名稱中擅自使用賽力斯汽車公司的企業簡稱“賽力斯”,并在產品宣傳中大量使用“賽力斯”“SAILISI”“官方正品”等標識,其商業宣傳行為攀附了某汽車公司在新能源汽車領域的聲譽,擾亂了該行業正常的競爭秩序,容易造成消費者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依法判決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某汽車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
典型意義
新能源汽車產業是新質生產力的典型代表,融合了先進制造、人工智能、大數據、新材料等前沿技術,加強對其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具有激勵創新、構建良性行業生態、促進產業升級等重大意義。本案中,全額判賠支持某汽車公司主張的經濟損失和合理維權費用,彰顯了司法護航新質生產力發展的堅定決心。
09
某(北京)科技公司、某信息科技公司與陳某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非法抓取他人網站數據進行銷售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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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與本案無關
基本案情
某(北京)科技公司、某信息科技公司分別是“鏈家網”、“貝殼網”網站的主辦單位,二公司均系以房屋中介為主業的公司,經營的網站屬于同一集團公司旗下的兩個品牌。該集團公司經過持續的投入,建立、維護和不斷擴充了具有相當規模的房產數據資源集合,二網站共享其房產數據資源集合。某(北京)科技公司、某信息科技公司經過調查取證發現,陳某在閑魚平臺公開售賣其房產數據資源。某(北京)科技公司、某信息科技公司認為,陳某的行為嚴重侵犯其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遂將陳某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
裁判結果
電白區人民法院認為,某(北京)科技公司經營的“鏈家網”和某信息科技公司經營的“貝殼網”平臺內的房產數據資源集合均是在其集團公司投入經營成本下,建立、維護和不斷擴充的,其房產數據資源是重要經營資源,能帶來競爭優勢,具有商業價值,應認定屬于商業秘密,某(北京)科技公司、某信息科技公司對該商業秘密享有合法權益。陳某未經許可,使用計算機網絡技術獲取了前述房產數據資源集合,并將上述數據作為商品公開在閑魚平臺銷售,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法院依法判決陳某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某(北京)科技公司、某信息科技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
典型意義
數據作為新型生產要素,是企業核心競爭力關鍵所在,加強數據司法保護、明晰權屬邊界,是護航數字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本案侵權人利用網絡爬蟲非法抓取、售賣他人平臺數據牟利,嚴重損害權利人合法權益,擾亂互聯網公平競爭秩序,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10
某工藝品店與某沉香商戶不正當競爭糾紛調解案
——直播間惡意貶低同行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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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與本案無關
基本案情
某工藝品店是“聽木”商標注冊人。某工藝品店和某沉香商戶均在網絡平臺直播銷售產品。后某工藝品店發現某沉香商戶在直播賣貨過程中將“聽木”牌沉香作為競品,捏造“假冒偽劣產品”“對身體有害”等不實信息,對某工藝品店的沉香產品進行詆毀。某工藝品店遂將某沉香商戶訴至法院,主張某沉香商戶的詆毀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其停止侵權行為、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
裁判結果
電白區人民法院收到案件后,承辦法官經過對案件情況全面了解后,邀請協會工作人員協助該案送達和調解工作。協會工作人員憑借其沉香領域專業背景,贏得某沉香商戶的信任,協會工作人員從行業習慣、行業規范等角度出發,認真分析利弊。同時,承辦法官向雙方當事人釋法說理,巧妙通過類案對比、釋明法律、解釋后果等方式讓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調解方案。經調解,由某沉香商戶賠償某工藝品店一定經濟損失并在其抖音賬號上連續十五日置頂賠禮道歉。
典型意義
部分商家在直播帶貨過程中企圖通過詆毀、抹黑同行產品的方式,進而抬高自家產品,以達到增加銷售的目的,這種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直播場景中的商業詆毀案件。雖然帶貨主播有進行商業評價的言論自由,但應遵循審慎義務,對他人的商業評價應當客觀、真實,以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為底線和邊界。互聯網并非法外之地,直播帶貨言論若突破法律界限也將承擔侵權責任。
編輯:陸祉羽
初審:林柳青
復審:林華善
終審:鄒夢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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