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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增值稅法及實施條例正式施行,老政策規定中的部分差額征稅業務通過財稅公告的形式得以保留,同時,部分差額征稅業務正式取消。部分業務取消差額征稅,確實給相關企業帶來了一定的影響,本文對取消的差額征稅業務進行解析,以饗讀者。
老政策規定的差額征稅業務大約有27項,兩個財稅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10號和12號)發文保留19項,有8項差額征稅業務正式取消,具體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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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代理服務
老政策(財稅〔2016〕36號附件2):經紀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實際上,取消差額征稅業務,對于經紀代理服務來說,其銷售額沒有變,并沒有影響其稅負,舉例分析如下:
甲企業主要從事經紀代理服務,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當月取得全部收入含稅100萬元,代收代付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為80萬元。
老政策:當月銷售額=100-80=20萬元
銷項稅額=20÷(1+6%)×6%=1.13萬元
那么,經紀代理服務取消差額征稅后,是不是要按100萬元繳稅呢?其實,并不是:根據增值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增值稅法所稱銷售額(全部價款),不包括納稅人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案例中,甲企業代收代付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屬于實施條例規定的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因而不屬于甲企業的增值稅銷售額,其銷售額仍為20萬元,其銷項稅額仍為1.13萬元。
總結:增值稅法施行后,經紀代理服務取消差額征稅,對從事該項業務的納稅人來說,其實并沒有影響。
另外,代收代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還能開具發票嗎?還是開具收據?個人認為,可以開具不征稅發票。增值稅法施行后,電子稅務局稅收分類編碼“不征稅項目”增加很多項目,其中就包括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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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新規下針對經紀代理服務,納稅人代收代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可以根據上述編碼開具不征稅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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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外包服務
老政策(財稅〔2016〕47號):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
老政策中,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相當于將代收代付的工資和五險一金視同代收代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納稅人可以按照扣除后的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問題來了: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取消差額征稅后,是不是代收代付的工資和五險一金也需要繳納增值稅了?
增值稅法施行后,人力資源外包服務的性質并沒有改變,納稅人提供的依然是代理服務,對于代收代付的款項并不是其提供服務獲得的報酬,參照實施條例第十五條關于銷售額排除的規定,其代收代付的工資和五險一金等,不需要繳納增值稅,建議開具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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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稅人的勞務派遣服務
老政策(財稅〔2016〕47號):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新政策(2026年第10號公告)對于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適用差額征稅予以階段性保留,小規模納稅人的差額征稅直接取消。
新政策針對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取消差額征稅,可能對其稅負產生一定的影響,舉例說明如下:
乙企業主要從事勞務派遣服務,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季納稅),2026年1季度取得全部收入含稅100萬元,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五險一金為90萬元。
老政策(選擇差額征稅):當月銷售額=100-90=10萬元
應納增值稅=10÷(1+5%)×5%=0.48萬元
如果上述支付金額由90萬元調整為70萬元,老政策(選擇差額征稅):當月銷售額=100-70=30萬元
應納增值稅=30÷(1+5%)×5%=1.43萬元
新政策(減按1%征稅):
應納增值稅=100÷(1+1%)×1%=0.99萬元
對比新老政策,不同的代收代付金額,對于小規模納稅人來說,其稅負變化情況也不同。
針對差額征稅和全額征稅,哪個更合適,實際上是有個臨界點的,假定:全部含稅收款額為A,代收代付的工資及五險一金的比例為X,按季納稅,計算如下:
A(1-X)÷(1+5%)×5% = A÷(1+1%)×1%
計算得出:X=0.7921,即X=79.21%≈80%。
當代收代付比例大于80%時,適用差額征稅會少繳稅,反之,會多繳稅。上例中,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五險一金為90萬元,其代收代付比例為90%,則適用差額征稅會少繳稅;當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五險一金為70萬元,其代收代付比例為70%,則適用差額征稅會多繳稅。
因此,取消小規模納稅人勞務派遣服務的差額征稅,對于納稅人來說,有兩方面的影響:一是取消計稅方式的選擇權;二是有可能增加納稅人的增值稅稅負,這兩方面的變化,需要引起從事勞務派遣服務小規模納稅人的重點關注。
PS:新規下八項取消差額征稅的其他業務解析將在下一篇文章中和大家分享,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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