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賠困境:聚餐后駕車遇事故,血檢未達酒駕標準,保險公司卻說“喝了酒就不賠”
客戶吳先生與朋友聚餐時飲用少量啤酒,餐后駕車回家途中與一輛違章車輛相撞,經搶救無效身故。交警委托血檢,結果顯示吳先生血液酒精含量為15mg/100ml,未達到《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飲酒駕車標準(20mg/100ml),交警認定吳先生對事故無責任。
家屬向意外險公司申請理賠65萬元。保險公司以“被保險人酒后駕駛機動車”屬于免責條款為由,出具拒賠通知,理由是“合同約定‘酒后駕駛’指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并未要求達到法定標準,只要飲酒后駕駛即屬免責”。
二、澤良策略:以“法律定義優先于合同自行定義”為核心
我們接受委托后,并未被“飲酒后駕駛”的字眼所困,而是從免責條款的合法性解釋入手。
核心論點:保險合同對“酒后駕駛”的定義,不得與行政法規相抵觸。
我們向法庭闡明:《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飲酒后駕駛”有明確的法定標準——血液酒精含量≥20mg/100ml。低于該標準的,法律上不認定為“飲酒后駕駛”,不構成違法行為。保險合同自行定義“只要飲酒后駕駛即屬免責”,實質上擴大了法定免責范圍,將法律不禁止的行為納入免責情形,超出了合同的合法邊界。
被保險人的行為不違法,保險公司不應懲罰。
我們指出:吳先生血液酒精含量僅15mg/100ml,從醫學角度,此濃度對駕駛能力的影響微乎其微;從法律角度,該行為不構成違法,交警亦未對其作出任何處罰。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第三方違章,與吳先生體內微量酒精無關。保險公司以此為由拒賠,實質上是對一個合法行為進行“懲罰”,違背公序良俗。
運用“不利解釋原則”與“免責條款有效性審查”。
我們主張:即使合同條款字面上涵蓋了“任何飲酒后的駕駛”,但該條款因與上位法沖突、且不合理地加重被保險人責任,應認定部分無效。當合同定義與法定定義不一致時,應優先采納法定定義。
三、勝訴結果:法院采納“未達酒駕標準不屬于免責”觀點
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合同中的“酒后駕駛”免責條款,應當與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的定義保持一致。被保險人的血液酒精含量未達到法定飲酒駕車標準,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酒后駕駛”,保險公司不得以該免責條款拒賠。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全額支付65萬元意外身故保險金。
喝沒喝酒,法律說了算。保險公司不能自己定一套更嚴的標準來拒絕理賠。澤良保險法團隊善于從法律位階和條款合法性出發,為客戶擊破保險公司“自行擴大的免責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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