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4 名工人與某水泥公司勞動爭議調解案
——法院聯動企業工會高效化解
集體欠付經濟補償金爭議
01
關鍵詞
民事 勞動爭議 解除勞動關系 經濟補償金 企業工會 參與化解
02
基本案情
某水泥公司與 154 名工人簽訂解除勞動關系協議,約定于農歷臘月二十六(春節前)支付全部經濟補償金,金額從數千元至十余萬元不等。臨近支付期限,公司因資金周轉困難無法履約,工人多次向市、區兩級勞動仲裁部門反映未果,遂于臘月二十六集體前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節前取得經濟補償金。
03
處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訴材料后,第一時間了解情況,明確案件爭議焦點是雙方協議履行期限與工人要求立即取得補償金之間的矛盾,究其原因,一方面工人認為公司已經違約,對調解缺乏信任;另一方面臨近春節,工人希望盡快拿錢過年。同時,協議約定支付時間為“春節前”,需明確臘月二十六是否仍在履行期限內。為高效化解糾紛,法院聯合公司工會開展以下調解工作:
第一步:法院釋法明理,引導當事人協商解決爭議。指導法官向工人代表詳細解讀相關法律規定,說明調解相較訴訟方式解決糾紛的優勢,特別是當前企業資金較為困難,如果進入審理程序可能難以在春節前快速、實質性獲賠。同時表示,調解協議同樣具有法律約束力,以打消工人對調解的疑慮。
第二步:工會耐心引導,配合調解員疏解對立情緒。工會將工人劃分為 10 人以下的小組,再由調解員分批與工人進行“一對一”溝通。調解員以事實為依據,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引導工人理性維權;針對情緒激動的工人,既肯定其依法維權的正當性,又反復耐心解釋公司當前的實際困難,爭取理解和支持。經過多次溝通,工人同意協商解決。
第三步:深入溝通協商,明確權利義務。法院與某水泥公司進行座談,釋明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律底線,督促公司全面履行合同義務與社會責任,并建議其通過內部資金統籌等多種方式盤活資金。經充分協商,該公司承諾節前籌措資金,盡快滿足工人的合理訴求。
第四步:分階段推進協議履行與監督。在法院與公司工會共同努力下,雙方于臘月二十七達成調解協議。法院監督公司于臘月二十九前完成 126.72 萬元補償金發放,比原定期限提前兩天。法院對公司工會進行回訪,確認所有工人均足額收到了經濟補償金,工人對調解效率及結果表示高度認可。
04
處理結果
154 名工人與某水泥公司達成調解協議,某水泥公司于臘月二十九前向工人發放了經濟補償金 126.72 萬元。
05
解紛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 年修正)第 79 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 年修正)第 46 條
06
解紛要旨
本案系因公司在解除勞動關系時未按約支付經濟補償金引發的勞動爭議,涉及勞動者數量較多、情緒對立較嚴重,且臨近年關,對糾紛化解的時效性要求較高,需在保障工人基本權利同公司的正常經營之間尋找平衡。本案中,法院第一時間了解情況,摸清問題癥結,并邀請該公司的工會共同開展調解,發揮企業工會橋梁紐帶以及工人“娘家人”作用,及時紓解工人情緒,緩和矛盾。調解過程中,法院做好釋法明理,分析調解優勢特點,引導工人理性協商解決。工會分批分組做工人的思想工作,化解疑慮,平復情緒,引導理性表達訴求。之后,法官結合爭議事實及證據,逐條回應工人提出的問題。同時,鎖定“春節前”支付目標,在不影響企業生產經營的情況下,督促企業籌措資金,提前發放。調解成功后,及時做好回訪,確保實質履行,切實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維護和諧勞動關系。
推薦部門:遼陽市文圣區人民法院
化解單位(調解組織):遼陽市文圣區人民法院 遼陽某公司工會
來源:多元解紛案例庫
審核丨黃艷輝
編輯丨秀 姿
制作 丨李寰宇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