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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齡未計入年假工齡員工退休后起訴公司,法院:已超過仲裁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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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近日,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法院召開涉勞動者帶薪年休假糾紛典型案例新聞通報會,梳理近年涉帶薪年休假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概況,并發布典型案例。在一起案例中,退役軍人入職時未申報兵齡,導致單位僅按社保繳費年限計算年假,服役經歷未被計算在內。后該員工退休時主張數年來的年假差額,法院表示已經超過仲裁時效,駁回了該員工的訴求。

2015年1月,宋某入職某公司擔任電工。工作期間,公司按照宋某社會保險權益記錄載明的工作年限對應的年假天數為宋某安排休假,宋某未對此提出異議。2023年11月,宋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宋某認可公司按其工作年限安排年休假,但因其存在5年兵齡,單位未計算工作年限,故要求該公司支付2009年4月至2023年11月期間未休年休假的工資等。公司認為宋某入職時填寫過入職登記表,在入職登記表中并未填寫服兵役的相關記錄,故服兵役期間未計入工作年限導致年休假天數減少的責任應由宋某承擔,且宋某關于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帶薪年休假,根據法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累計工作時間包括職工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從事全日制工作期間,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可以計算為工齡的期間。

該案中,雙方均認可公司按照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中記載的社會保險累計繳費時間計算宋某的工作年限,從而計算并安排宋某每年應休年休假天數。根據權益記錄統計,截至2014年12月31日,宋某累計繳費已滿13年3個月,宋某于2015年1月1日入職上述公司,入職當年年休假天數為10天。

如果不將宋某服兵役期間累計計算在工作年限中,宋某工作至2020年9月時,工作年限累計滿20年,年休假為15天。如果將宋某服兵役期間累計到工作年限中,則宋某工作至2016年6月,工作年限即累計滿20年,年休假為15天。故因未將服兵役期間累計到工作年限中導致年休假天數減少的情況發生在2016年6月至2020年9月期間,2020年10月后,年休假天數均為15天,無差額。而關于2016年6月至2020年9月期間未休年休假工資差額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仲裁時效,公司提出仲裁時效抗辯,理由成立。綜上,宋某關于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差額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編輯 彭沖 校對 張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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