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指將爭議提交給爭議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對當事人的糾紛居中調解,并作出裁斷的行為。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可仲裁事項提交仲裁裁決的書面協議。
網友咨詢:
當事人之間應當如何簽訂有效的仲裁協議?
崔國霖律師解答:
1、仲裁協議需采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涵蓋多種載體,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單獨的仲裁協議書,以及以合同書、信件、數據電文(如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形式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2、具備關鍵內容要素。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但能夠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的,應當認定選定了仲裁機構。
3、簽訂仲裁協議的當事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理解并承擔仲裁協議所產生的法律后果。若由代理人簽訂,需出具書面授權委托書,明確“有權簽訂仲裁協議”,否則協議可能因“無權代理” 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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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國霖律師補充:
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應當提交申請書及仲裁協議正本或者經證明無誤的副本。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載明其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及住所;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載明其名稱、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仲裁協議的內容;具體的請求和理由。當事人提交的外文申請書、仲裁協議及其他文件,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申請人住所地、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管轄。涉及海事海商糾紛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申請人住所地、被申請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轄;上述地點沒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四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五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第六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崔國霖律師
北京德恒(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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