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來看看戴金強律師辦理過的一起頗具代表性的案件——某某公司、孫某某(化名)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案件背景與指控
被告單位是常州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孫某某(化名)是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他于2015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3月13日被逮捕。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單位和孫某某(化名)等人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并于2015年11月27日向江蘇省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案件審理過程
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2月23-24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期間還經歷了兩次延期審理,又于2016年10月19日再次開庭。
案件事實查明
經法院審理查明,常州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在2013年1月至2015年2月期間,采用在牛肉中摻入豬肉的方式生產肉制品,并冒充純牛肉制品銷售到本市的超市、菜場等地,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4243493元。被告人孫某某(化名)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事務,參與了全部作案過程;被告人崔某某(化名)參與了部分包裝、送貨等事務;被告人束某某(化名)在孫某某(化名)的授意、安排下,在牛肉中摻入豬肉并配入調料生產肉制品,冒充純牛肉制品銷售,銷售金額為人民幣262240元。
法院判決結果
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法院認定,被告常州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以牛肉中摻入豬肉等方式冒充純牛肉制品,以豬肉、雞肉冒充牛肉制品生產、銷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銷售金額二百萬以上,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告人孫某某(化名)作為被告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也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2016年10月19日,法院做出判決:被告單位常州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被告人孫某某(化名)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刑期從2015年2月4日起至2030年2月3日止。
不過,作為孫某某(化名)的辯護人,戴金強律師并不認可判決的正確性。這也體現出在法律案件中,對于法律的理解和運用可能存在不同的觀點和爭議。每個案件都有其獨特性,法律的適用也并非一成不變,需要律師不斷地鉆研和爭取,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這起案件也給我們敲響了警鐘,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都應該遵守法律法規,誠信經營,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時,也讓我們看到了法律辯護工作的復雜性和重要性,律師在維護司法公正和當事人權益方面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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