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賠爭議:腎移植后需終身服用抗排異藥,但保險說“不住院就不賠”
客戶朱先生因尿毒癥接受腎移植手術,術后需終身服用抗排異藥物(他克莫司、霉酚酸酯等),每月藥費約7000元。他持有某百萬醫療險,合同約定“住院醫療費用”以及“特殊門診醫療費用(含腎透析、惡性腫瘤放化療等)”為保障范圍。朱先生在門診開藥,保險公司以“抗排異藥物不屬于特殊門診約定項目”為由,拒賠門診藥費。3年累計自費24萬元。
二、澤良策略:以“治療連續性”和“條款列舉不窮盡”突破
我們接受委托后,并未被“特殊門診清單”所困,而是從移植術后管理的醫學必要性出發。
核心論點:抗排異藥物治療是器官移植的不可分割的延續。
我們向法庭闡明:器官移植的成功不僅在于手術本身,更在于術后終身規范的抗排異治療。停藥即可能發生排斥反應,導致移植腎喪失功能,患者重回透析或再次移植。因此,門診抗排異藥物費用,實質上是器官移植治療的延續,而非獨立的新項目。
合同條款列舉不全,不應排除合理且常規的治療項目。
百萬醫療險“特殊門診”的列舉中常有“腎透析”“惡性腫瘤放化療”,但未提及“抗排異治療”,系條款訂立時的疏忽。抗排異治療與腎透析、放化療在醫學性質上同屬維持生命的長期門診治療,保障價值相同。根據《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不得以條款未明確列舉為由,拒絕賠付通行的醫學標準治療。
運用“合理期待原則”。
投保人購買包含器官移植保障的醫療險,其合理期待必然包括術后必需的抗排異治療。若只保手術、不保術后用藥,相當于“只管買馬,不管喂草”,違背基本公平。
三、勝訴結果:法院認定“抗排異藥屬于器官移植保障的當然組成部分”
法院經審理認為:器官移植后的抗排異治療是手術成功的必要保障,屬于“合理且必需的醫療費用”。保險公司以“門診取藥不在特殊門診清單”為由拒賠,不符合醫學常識和保險目的。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向朱先生支付過去3年累計24萬元藥費,并明確后續同類費用按約賠付。
腎移植不是一錘子買賣,抗排異藥是終身剛需。醫療險不能只保“換腎”不保“保腎”。 澤良保險法團隊致力于為慢性病、移植術后患者爭取持續、穩定的用藥保障。
![]()
![]()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