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貴陽黎女士,2020年就和前夫趙某協議離婚了。當時倆人說好家里的房子、車子、存款幾乎全部歸黎女士,前夫凈身出戶,從此兩不相欠。
本來日子過得好好的,結果今年突然收到法院傳票,說她要跟前夫一起還100多萬的外債。這筆債是前夫2017年也就是倆人還沒離婚的時候跟人合伙做生意虧了欠的,本金75萬,加上這么多年的利息滾到了一百多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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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開始一審法院判的是這筆錢黎女士沒簽字、不知情、也沒花過一分錢,完完全全是前夫的個人債務,跟她一點關系都沒有。結果二審直接來了個180度大轉彎,改判成夫妻共同債務,黎女士必須一起還。
很多人說這也太不公平了,離婚都這么多年了,憑什么要為別人的錯誤買單?法院這么判還真不是亂來,這個案子最最關鍵的點根本不是結過婚就要兜底,而是他們當年的離婚財產分割方式。
法院認為倆人離婚時把幾乎所有財產都轉移給了黎女士,導致前夫名下沒有任何可執行的財產,債權人的錢根本要不回來。這種行為客觀上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有通過離婚轉移財產、規避債務的嫌疑。再加上這筆債務確實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所以才改判了共同償還。
這里我必須給所有結了婚、或者準備離婚的朋友提兩個生死攸關的醒,真的別不當回事。
第一,離婚協議里寫的“債務各自承擔”只對你們夫妻倆有效,對外面的債權人半毛錢用都沒有。人家照樣可以起訴你們兩個人,你還了錢之后,才能拿著離婚協議去找對方要回來。
第二,千萬別想著用“一方凈身出戶”的方式躲債。法律早就堵死了這條路,你以為是占了便宜,最后很可能像黎女士一樣本來不用擔責,反而把自己拖下水。
婚姻不是兒戲,財產和債務更是馬虎不得。別等法院的傳票送到家門口才后悔當初沒搞清楚這些法律常識。
你們覺得這個判決合理嗎?有沒有人身邊遇到過類似的情況?評論區跟大家說說,也給更多人提個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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