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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子病逝留下遺產,悉心照料的叔叔為何無法繼承 | 新京報快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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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是家事,也非家事。普通的訴訟糾紛之中,關乎正義和道德。


▲七旬老人照料患癌侄子到去世,后續產生遺產糾紛。圖/荔枝新聞

|柳宇霆

原本是侄子病重,叔叔伸出援手的佳話,卻在一方猝然離世后引發遺產糾紛。

據荔枝新聞報道,南京的葛玉林系獨子,生前沒結過婚,父母都已離世,2023年意外查出鼻竇癌后不幸去世,留下房產1套,撫恤金等5萬元,存款15萬元。因為病情突然惡化,葛玉林并沒有立下遺囑。

在葛玉林治療期間,其叔叔葛志平陪伴身邊。葛玉林去世后,73歲的葛志平前往房產局、銀行等部門,都被告知叔叔不屬于法定繼承人;查詢銀行流水,發現葛玉林賬戶內15萬元已被陸續轉走。報案后,警方以葛志平“不是法定繼承人,不屬于案件受害人”為由,沒有立案。目前,鼓樓區民政局成為了葛玉林遺產的管理人。葛志平將鼓樓區民政局起訴到法院,要求分割遺產。

從法律角度看,房產局、銀行等部門的告知行為并非信口開河,葛志平確實不在法定繼承人之列。翻看民法典關于法定繼承的規定,其實已經很清晰了,叔叔與侄子雖然有血緣關系,但這既不屬于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即“配偶、子女、父母”,也不屬于“第二順序”,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故而也就無法擁有“順理成章”繼承親屬遺產的法理優勢。

不過,從法律上講,葛志平作為曾經悉心扶養病重侄子的叔叔,也有視情分得部分遺產的權利。民法典明確規定,“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立法之所以作出“補充”規定,既是為了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也是堅持“權利義務相一致”的法治原則,體現“多盡義務多得利”的公平邏輯。

從報道的具體情況看,“一直以來,叔侄最為親近”,除了在葛玉林治療期間,葛志平“每天陪伴”,葛玉林生前甚至還多次表示過,“將來要把房子留給叔叔養老”。這些信息如果屬實,葛志平就有可能被認定為對葛玉林“扶養較多的人”,從而分得一定的遺產,以示嘉許。

遺產繼承是家事,也非家事。普通的訴訟糾紛之中,關乎正義和道德。侄子重病,叔叔悉心照顧,在遺產繼承上適當傾斜,于法律有根據,于人心合情理。但具體情節的認定,還需要法院在審理中結合事實與法律,作出公正判決。

撰稿 / 柳宇霆(法律學者)

編輯 / 遲道華

校對 / 趙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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