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韓林林)直播電商行業高速發展,人員流動頻繁,競業限制糾紛也愈發普遍。直播運營簽署了競業限制條款,離職后自己開號、搭團隊、做同類直播,是合法創業還是違約行為?近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案件,提醒直播電商從業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守住職業底線。
2022年6月,張某以直播運營身份入職一家直播公司,該公司的主營業務是郵政類產品直播,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書》《員工保密協議》。9月,公司發現張某出現在其他直播間里,售賣的也是郵政類產品,甚至直播話術、直播間裝修風格都與己方類似,該直播間鏈接的店鋪主體是張某注冊的個體工商戶。
于是公司對張某進行了警告,并與其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張某負責公司直播間的投流和運營,應負有競業限制義務,公司按月向其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如違反張某需承擔違約責任,具體為張某將所獲收益支付給公司,并向公司支付離職前一年度總收入的20%作為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損失的,張某還應繼續賠償損失。
關于競業限制范圍,雙方約定了張某在職期間及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后一年內,不得在江蘇省和北京市范圍內從事郵政產品相關直播。2023年2月、4月,公司又多次發現張某在其他直播間賬號售賣與己方相競爭的郵政產品,在與張某溝通后,張某主動提出了離職。之后公司依約按月向張某支付了競業限制補償金。但是,公司發現張某離職后更加頻繁地進行競業行為。與張某溝通未果后,公司訴至法院。
公司認為,張某經過培訓后已知悉投流技巧、成交策略、客戶信息等商業秘密,作為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在離職后從事相互競爭的郵政類產品直播業務,屬于違反競業限制的行為,因此訴請判決張某向公司支付違約金及所獲得的運營收益。其中,違約金為張某在職期間年收入的20%、運營收益100萬元。
張某對此不予認可,辯稱自己主要負責直播間引流和運營,并不掌握公司的商業秘密,且不認可從事公司所述的競爭行為,不同意支付任何賠償,如法院認定違約亦要求對違約金進行酌減。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并簽訂《勞動合同書》《員工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對雙方均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張某依據上述協議屬于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應承擔競業限制義務。公司提供的證據確能證明張某離職后與他人一起從事了郵政產品直播的競業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張某支付公司違約金4萬余元,駁回了公司其他訴請。
張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維持原判,該判決現已生效。
編輯 劉倩 校對 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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